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黃志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鄭洪光;

(四)馮家輝;

(五)劉金玲;

(六)雷民強;

(七)麥誠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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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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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至(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及其候補代表蔡明威;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及其候補代表李展濤。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余成斌;

(二)周士軍;

(三)周興挺;

(四)周家俊;

(五)姜志宏;

(六)胡玉沛;

(七)袁松山;

(八)馬建章;

(九)馮嘉林;

(十)黃嘉豪;

(十一)楊志新;

(十二)劉丁己;

(十三)盧世豪;

(十四)戴顯揚。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三)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五)衛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六)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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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