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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已相互通知對方完成使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澳門和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在金邊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下稱“《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協定》的正式英文文本及相關中文和葡文譯本已透過第1/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協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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