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
(二)委員尉東君,代任人陳炳強;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梁文雁,代任人蔡詠彤;
(五)委員黃仁民。
二、委任陳子慧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戴建業的代任人。
三、委任鄭可東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黃仁民的代任人。
四、以上所指的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
(一)李居仁;
(二)何凱玲;
(三)林家偉;
(四)崔天立;
(五)黃永曦;
(六)龐川。
二、續任黃嘉豪、黃詩琳、魏立新、劉智龍、劉佐春及唐華軍分別為上款(一)項至(六)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三、委任戴建業為委員會主席,陳子慧為其代任人。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大學大學議庭成員,任期三年:
(一)王宗發;
(二)何浩生;
(三)邵賢偉;
(四)施綺蓮;
(五)馬有禮;
(六)高開賢;
(七)區宗傑;
(八)崔世昌;
(九)陳虹;
(十)華年達;
(十一)馮信堅;
(十二)黃景強;
(十三)葉兆佳;
(十四)楊俊文;
(十五)劉藝良;
(十六)鄭家成;
(十七)霍震寰;
(十八)謝志偉;
(十九)謝思訓;
(二十)鄺達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林金城,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高錦輝,並由其擔任第一副主席;
(三)禤永明,並由其擔任第二副主席;
(四)劉永年,並由其擔任司庫;
(五)江朝暉;
(六)李小加;
(七)杜琪新;
(八)林綺濤;
(九)飛安達;
(十)馬志毅;
(十一)崔世平;
(十二)黃如楷;
(十三)黃顯輝;
(十四)蕭志偉。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