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23

刊登日期:

2023.7.19

版數:

9538

  • 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5/2016號法律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第3/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的報酬。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彭向強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七十。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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