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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彭向強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七十。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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