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9/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本人獲第59/2023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力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