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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港澳陸路過境交通安排的相關文件。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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