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附表一);
(二)取消使用經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附表二);
(三)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三)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四)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第一款(四)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一: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TF009 |
北安圓形地 |
北安圓形地,北安大馬路,順景街,偉龍馬路 |
附表二: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I042 |
河邊新街 |
河邊新街 |
附表三: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TF009A |
北安圓形地 |
北安圓形地,北安大馬路,順景街,偉龍馬路 |
附表四: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I042A |
河邊新街 |
河邊新街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續期使用經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2台)及海島警務廳路環警司處(1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3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