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3

刊登日期:

2023.7.12

版數:

9413-9415

  • 批准取消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5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5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續期使用54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20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29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續期使用59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附表一);

    (二)取消使用經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附表二);

    (三)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三)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四)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第一款(四)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2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F009

    北安圓形地

    北安圓形地,北安大馬路,順景街,偉龍馬路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42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

    附表三: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F009A

    北安圓形地

    北安圓形地,北安大馬路,順景街,偉龍馬路

    附表四: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42A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

    法規:

    第8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3

    刊登日期:

    2023.7.12

    版數:

    9415

    • 批准取消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續期使用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出入境事務大樓、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海島警務廳路環警司處及路環警司處澳門大學分站的(2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續期使用經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2台)及海島警務廳路環警司處(1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3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8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