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 政 公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杜志強申請其配偶陳慧明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公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廉政公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行 政 公 職 局

三十日告示

按行政公職局前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成德的配偶黎嘉敏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1/DSA/2023號批示

根據第04/VPW/2022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有關下列的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蘇凱慈處長;高級技術員包碧琪、梁紫恩、譚婉華、李君樺及林偉強;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李思雅、徐敏虹及吳楚琳;技術員譚子欣、歐凱靜及沈偉文,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技術輔導員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吳樹榮、陳美琪、梁銳君、鄧偉健、曾麗雅、鄭子雯、張富文、袁燕玲、鄭少容、洪亦恆、曹日燊、林芷柔及李慧瑜,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2/DSA/2022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的一切行為。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17,762,168,466.52 澳門幣負債   184,809,757,920.81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0,686,349,754.61
 

銀行結存 

156,419,468,471.60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461,484.63
 

海外債券 

61,342,699,994.92    

負債證明書 

23,461,528,272.00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6,532,148,463.90
 

其他 

0.00    

其他 

9,929,269,945.67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9,289,740,468.48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33,692,7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028,708.77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26,209.80   其他負債   878,185,814.89
 

其他澳門幣投資 

167,555,622.36    
 

外幣投資 

8,880,581,227.15    

暫記帳項 

878,185,814.89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2,769,480,067.22 資本儲備   44,133,445,266.52
     
     

資本滾存 

36,102,166,318.9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2,702,246,869.61
     
資產總計   229,821,389,002.22 負債總計   229,821,389,002.22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三年第二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P0186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FERNANDO MANUEL Av. Luis de Camoes, s/n, Beco do Lotus - Hellene Garden, Lote 2, Bl. 3, Daisy Court 5-F, Hac-Sa-Coloane, Macau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註銷執業准照,溯及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 
P0435 莊綺雯  澳門鵝眉街5號好景大廈14樓A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P0837 梁雅儀  澳門海邊馬路79號海景花園麗景閣6樓A  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P0937 關逸智  澳門聖祿杞街33號地下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註銷執業准照,溯及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 
P0950 許家輝  澳門擺華巷德泰大廈三期二座2A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P0951 張匯昇  氹仔東北馬路聚龍明珠第四座9樓I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P1023 韓東然  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榆苑7樓E室  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三年第二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登錄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T0572 黃慧敏  澳門醫院後街1號華輝大廈5樓B座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註銷登錄,溯及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 
T0837 梁雅儀  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94號建富閣13樓AB座 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註銷登錄 
T0950 許家輝  澳門擺華巷德泰大廈三期二座2A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註銷登錄 
T0951 張匯昇 

氹仔東北馬路聚龍明珠第四座9/I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註銷登錄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及六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通過開展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對外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五十一名男性投考人及前十二名女性投考人修讀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合格完成職前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六十三缺(男性五十一缺及女性十二缺)。(開考編號:2023/I05/AP/ICFI)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為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對外錄取開考。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

2. 職務內容:

獄警隊伍的職責是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警員職級的職務內容為:

2.1 執行保安及看守工作,確保監獄及囚犯安全;

2.2 參與協助囚犯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2.3 執行上級依法指派與其職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3. 任用方式:

3.1 修讀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按下列任用制度:

3.1.1 定期委任,適用於已具備公務員資格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3.1.2 行政任用合同,適用於其他情況。

3.2 第一職階警員的任用制度:

3.2.1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入編制內之職位,在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

3.2.2 屬第3.1.1點所指人員,將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的委任方式任用。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修讀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之報酬:

4.1.1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附件二,修讀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之薪俸點為220點;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如原職級薪俸高於220點,則收取原薪俸。

4.1.2 享有規範獄警隊伍職程及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進入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的報酬:

4.2.1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附件一,第一職階警員之薪俸點為260點。

4.2.2 根據第20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獄警隊伍職程人員如被要求實際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增補性報酬。

4.2.3 享有規範獄警隊伍職程及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年滿十八歲,且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三十五歲,男性身高至少1.65米,女性身高至少1.55米,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均可報考。

6. 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特別要件: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在報考期限屆滿之日滿十八歲,且在開考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三十五歲;

6.3 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通過為進入獄警隊伍職程而設的職前培訓課程;

6.4 具備符合獄警隊伍執行職務時在道德品行、公正無私及誠信方面特別要求的良好公民品德;

6.5 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適用於晉級開考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的開考)(格式三),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3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4 投考人可提前登入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內預約報考時間。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高中畢業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d)由身份證明局簽發的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紙本文件正本或電子證明(註:申請用途為“(168)進入澳門獄警隊伍職程”),在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至七月二十四日期間申領,可選用該局提供的代寄服務,由身份證明局把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寄送予懲教管理局。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之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

9.1.1 體格檢查:

9.1.1.1 第一階段——除血液、尿液化驗及胸部X光片檢驗外的其他體格檢查項目(具淘汰性);

9.1.1.2 第二階段——血液、尿液化驗及胸部X光片檢驗(具淘汰性);

9.1.2 體能測試(具淘汰性):

引體上升(男性)/俯卧撐(女性)、仰臥起坐、平衡木步行、跳高、跳遠、80米計時跑及“庫伯氏”(Cooper)測試;

9.1.3 知識考試(以3小時筆試進行)(具淘汰性);

9.1.4 心理評估(以3小時筆試進行)(具淘汰性);

9.1.5 甄選面試;

9.1.6 履歷分析。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體格檢查──旨在評估投考人是否具備擔任職務所需的體格條件。

10.2 體能測試──旨在評估投考人的體能。

10.3 知識考試──旨在評估投考人對擔任警員職級職務所需的一般知識及語言知識水平。

10.4 心理評估──旨在採用心理學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10.5 甄選面試──旨在根據職務要求特點,評估和確定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文化及擬擔任的職務。

10.6 履歷分析──旨在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評估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1. 甄選方法的評分制度:

11.1 體格檢查

按照第12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投考人的體格條件評核標準,以“合格”或“不合格”作評語。評語為“不合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2 體能測試

根據第13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體能測試的詳細說明及評分標準,且均採用0至100分制;如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中有任何一項測試得分低於50分,則體能測試以“不合格”作評語。評語為“不合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3 知識考試

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4 心理評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或“不適宜”作評語,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評語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5 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

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11.6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2. 開考的最後成績:

12.1 最後成績是將除體格檢查外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體能測試=25%;

b)知識考試=30%;

c)心理評估=10%;

d)甄選面試=25%;

e)履歷分析=10%。

12.2 最後成績以0至100分制表示。

12.3 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2.4 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排列名次時應根據下列順序編排:

12.4.1 學歷較高者;

12.4.2 年齡較小者。

13.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3.1 一般知識及語言知識:

13.1.1 中文、葡文、普通話及英文的認識及語文理解;

13.1.2 寫作能力;

13.1.3 時事常識;

13.1.4 數學(詳細的考試範圍於本通告公佈之日一併公佈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以及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3.1.5 語理及數理邏輯。

在考試時,投考人不得參閱任何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4. 修讀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

14.1 按照本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及本開考通告所定培訓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職前培訓課程。

14.2 職前培訓課程為期八至十二個月,並分為三個階段:

14.2.1 基本訓練階段;

14.2.2 專業訓練階段;

14.2.3 實習階段。

14.3 基本訓練階段旨在為學員提供一般技術及體能訓練,使其能夠更易適應及更好執行與其職務內容相關的工作。

14.4 專業訓練階段旨在使學員獲得專門知識,使其能夠認識和掌握與獄警職務性質及其職級相應的監務工作。

14.5 實習階段旨在使學員能直接接觸與其加入獄警隊伍職程編制後所擔任職務相符的工作實況。

15. 進入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及排名:

15.1 評核學員時,應考慮其在基本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的考試成績,並以下列因素考慮實習期間的整體工作表現:

15.1.1 體能;

15.1.2 人際關係;

15.1.3 工作、決策及思考的能力;

15.1.4 組織及處事能力;

15.1.5 勤謹及守時。

15.2 基本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進行的考試,以及第15.1.1點至第15.1.5點所指因素,均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

15.3 最後評核是將在培訓課程中的得分,按第132/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以下公式計算而得出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F = IB x 20% + EP x 50% + ET x 30%

在此公式中:

AF 代表最後評核;

IB 代表基本訓練階段的得分;

EP 代表專業訓練階段的得分;

ET 代表實習階段的得分。

15.4 獲得50分或以上評分的學員,方視為通過培訓課程。

15.5 如學員得分相同,排列名次時應根據下列順序編排:

15.5.1 學歷較高者;

15.5.2 年齡較小者。

16.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16.1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6.2 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及職前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經保安司司長核准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以及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3/2022號行政法規,並配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監務支援處處長 林凱澤

正選委員:副警司 梁觀廉(職務主管)

副警司 樊家文(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副警司 葉綠樑(職務主管)

警長 黃德同

20. 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司 黃金龍(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普通科醫生 林琬瑩

警長 吳玉珍

候補委員:普通科醫生 黃志偉

警長 程思敏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批示,並根據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三至四款規定。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正選成員  候補成員 
主席:吳錦華 警務總監  - - -
副主席:黃偉鴻 副警務總監  副主席:李志輝 警務總長 
秘書:梁慶康 副警務總監  秘書:源劍鋒 副警務總長 
委員:劉運嫦 副警務總監  委員:魏瑞斌 警務總長 
委員:財政局代表 林雪梅 

委員:財政局代表 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二、本通告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產生效力。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數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23-D54-2323Z-24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數學博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數學與統計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數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數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數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前沿數學專論 必修 45 3
文獻綜述與選題報告 " 45 3
高級專業閱讀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歐氏空間的調和分析 選修 45 3
超複分析 " 45 3
矩陣理論 " 45 3
動力系統 " 45 3
解析數論 " 45 3
圖論 " 45 3
組合優化 " 45 3
高等統計學 " 45 3
高等數值分析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8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應用物理及化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02-L53-1923B-22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士學位(應用物理及化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理學士學位(應用物理及化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應用物理及化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9學分。

附件二

理學士學位(應用物理及化學)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高等數學I1 必修 135 3
大學物理1 " 135 3
電磁學和物理光學1 " 135 3
大學化學導論1 " 135 3
高等數學II1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 105 2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405 9
通識教育科目2 " 405 9
第二學年
分析和環境化學1 必修 135 3
現代物理1 " 135 3
無機化學1 " 135 3
量子物理學1 " 135 3
有機化學:化學反應性及製法的基礎1 " 135 3
數學物理方法1 " 135 3
程序設計科學1 " 135 3
選修科目1,5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 45 1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270 6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第三學年
材料物理及化學1 必修 135 3
固態物理1 " 135 3
熱力學和統計物理學1 " 135 3
材料鑑定1 " 135 3
光電子學1 " 135 3
物理化學1 " 135 3
半導體物理1 "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第四學年
研究專題1 必修 270 6
選修科目1,5 " 540 12
通識教育科目2 "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總學分 129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78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5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低維物理學 選修 135 3
納米化學 " 135 3
高分子化學 " 135 3
薄膜物理學 " 135 3
電化學 " 135 3
電動力學 " 135 3
材料的磁學性質 " 135 3
微納系統 " 135 3
半導體材料及器件 " 135 3
超分子化學 " 135 3
材料性能理論及模擬 " 135 3
新興材料專題 " 135 3
概率與統計 "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藥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81-L95-1523B-2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藥學學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決議修改經第3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藥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藥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藥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五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84學分。

附件二

藥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中醫藥基礎 必修 45 3
基礎化學 " 45 3
基礎化學實驗 " 30 1
解剖及生理學 " 45 3
解剖及生理學實驗 " 30 1
藥學基礎化學 " 45 3
藥學基礎化學實驗 " 45 1.5
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 " 45 3
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實驗 " 30 1
分析化學 " 45 3
分析化學實驗 " 45 1.5
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 45 3
病理生理學 " 45 3
醫學統計學 " 30 2
藥理與臨床藥學I——基礎藥理學 " 90 6
藥理學實驗 " 45 1.5
藥理與臨床藥學II——毒理學及安全用藥 " 45 3
藥劑學 " 90 6
藥劑學實驗 " 30 1
藥物化學 " 45 3
藥物化學實驗 " 45 1.5
藥物分析 " 45 3
藥物分析實驗 " 30 1
藥事管理學 " 30 2
智能納米給藥系統 " 30 2
藥理與臨床藥學III——臨床藥理學與藥物治療學 " 90 6
生物藥劑學與藥代動力學 " 45 3
藥物科學前沿講座 " 45 3
醫院藥學 " 45 3
計算機輔助藥物設計 " 45 3
藥學與衛生保健 " 45 3
臨床實驗診斷學 " 45 3
流行病學 " 45 3
生物技術製藥 " 45 3
藥學實習I " 1) 3
藥學實習II " 2) 3
藥學實習III " 3) 6
藥學實習IV " 4) 30

註一:

1)“藥學實習I”總學時為120學時(含90面授學時)。

2)“藥學實習II”總學時為120學時(含90面授學時)。

3)“藥學實習III”總學時為240學時(含180面授學時)。

4)“藥學實習IV”總學時為1200學時(含900面授學時)。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醫學倫理學 選修 30 2
分子藥理學 " 45 3
醫藥法學 " 45 3
執業藥師考試指導 " 45 3
生物大分子藥物 " 45 3
文獻檢索與論文寫作 " 45 3
食物化學 " 45 3
天然藥物化學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英文I 必修 45 3
英文II " 45 3
英文III " 45 3
英文IV " 45 3
中文閱讀與寫作 " 45 3
高等數學 "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 45 3
資訊科技 " 30 2
演講與辯論技巧 " 45 3
大學生活 " 15 1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 15 1
體育與競技 " 30 2
科學與技術
天文科學 選修 30 2
地球科學 " 30 2
生命科學 " 30 2
環境科學 " 30 2
科技大師講座 " 30 2
科學與技術專題 " 30 2
社會科學
政治學概論 選修 30 2
社會學 " 30 2
心理學導論 " 30 2
國際關係概論 " 30 2
公共行政 " 30 2
澳門歷史 " 30 2
中國歷史 " 30 2
哲學導論 " 30 2
國際時事 " 30 2
社會科學專題 " 30 2
人文藝術
電影賞析 選修 30 2
中國近現代文學作品選讀 " 30 2
詩詞欣賞 " 30 2
世界文學名著選讀 " 30 2
音樂欣賞 " 30 2
美術作品欣賞 " 30 2
文化藝術素養 " 30 2
世界文化遺產 " 30 2
語言專題 " 30 2
人文藝術專題 " 30 2

註二: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84學分,其分配如下:

1)修讀本附件表一所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134學分;

2)修讀本附件表二所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8學分;

3)修讀本附件表三所載的學科單元/科目,取得36學分,其中:

(1)修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30學分;

(2)修讀科學與技術範疇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2學分;

(3)修讀社會科學範疇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2學分;

(4)修讀人文藝術範疇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2學分;

4)修讀大學指定其他學術單位所設學士學位課程的專業學科單元/科目,取得6學分(作業項目/畢業項目及以實踐為主的學科單元/科目除外)。

註三: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學科單元/科目,但經大學批准,且所修學科單元/科目的學分不重複累計入完成課程總學分者除外。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大數據與物聯網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01-M62-1923A-2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大數據與物聯網碩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修改經第2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上述大數據與物聯網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訊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大數據與物聯網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訊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大數據與物聯網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機器學習 必修 45 3
物聯網基礎 " 45 3
大數據概論 " 45 3
物聯網通信技術 " 45 3
大數據分析 " 45 3
項目報告 " 9
學生須修讀二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優化方法 選修 45 3
安全和認證 " 45 3
雲計算 " 45 3
物聯網多媒體技術 " 45 3
概率與統計學進階論題 " 45 3
特選論題I " 45 3
特選論題II " 45 3
總學分 30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跨學科(科技及管理)工程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24-L60-2323Z-28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跨學科(科技及管理)工程學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信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跨學科(科技及管理)工程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信息與通信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8學分。

附件二

跨學科(科技及管理)工程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工程基礎必修科目
大學微積分I 必修 45 3
大學微積分II " 45 3
概率與統計 " 45 3
計算機程序設計 " 45 3
物理I " 45 3
物理II " 45 3
生物學 " 45 3
化學 " 45 3
傳感器和儀器導論 " 45 3
綜合工程實踐 " 45 3
創業簡介 " 30 2
創新產品與服務設計 " 30 2
跨學科畢業設計 " 12
科技(數學、計算機及人工智能)必修科目
離散數學 必修 45 3
線性代數 " 45 3
應用數學方法 " 45 3
數據結構與算法 " 45 3
計算機組成原理 " 45 3
數據庫系統 " 45 3
人工智能 " 45 3
機器學習 " 45 3
數據挖掘 " 45 3
專業道德與溝通技巧 " 15 1
商務與管理必修科目
宏觀經濟學 必修 45 3
市場營銷 " 45 3
營運管理 " 45 3
供應鏈管理 " 45 3
決策方法 " 45 3
商務預測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商務與管理選修科目
國際市場行情分析與策略 選修 45 3
商業博弈論 " 45 3
電子商務 " 45 3
商業分析學專題(一)之「區塊鏈及其應用」 " 45 3
公司金融 " 45 3
計量經濟學 " 45 3
人力資源管理 " 45 3
品牌管理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實習及專題選修科目
畢業研究進階I 選修 3
畢業研究進階II " 3
實習 " 320 3
專題I " 45 3
專題II " 45 3
科技(數學、計算機及人工智能)選修科目
數值計算 選修 45 3
隨機過程 " 45 3
機器人學 " 45 3
移動應用程序開發 " 45 3
分佈與並行計算 " 45 3
Web技術 " 45 3
深度學習 " 45 3
工程管理 " 45 3
模式識別 " 45 3
計算機圖形學 " 45 3
人機交互 " 45 3
人工智能倫理 " 45 3

表四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英文I 必修 45 3
英文II " 45 3
英文III " 45 3
英文IV " 45 3
中文閱讀與寫作 "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 45 3
科技大師講座 " 30 2
演講與辯論技巧 " 45 3
大學生活 " 15 1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 15 1
體育與競技 " 30 2
社會科學
政治學概論 選修 30 2
社會學 " 30 2
心理學導論 " 30 2
國際關係概論 " 30 2
公共行政 " 30 2
澳門歷史 " 30 2
中國歷史 " 30 2
哲學導論 " 30 2
國際時事 " 30 2
社會科學專題 " 30 2
人文藝術
電影賞析 選修 30 2
中國近現代文學作品選讀 " 30 2
詩詞欣賞 " 30 2
世界文學名著選讀 " 30 2
音樂欣賞 " 30 2
美術作品欣賞 " 30 2
文化藝術素養 " 30 2
世界文化遺產 " 30 2
語言專題 " 30 2
人文藝術專題 " 30 2

註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8學分,其分配如下:

1)修讀本附件表一所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92學分;

2)修讀本附件表二所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6學分;

3)修讀本附件表三所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9學分;

4)修讀本附件表四所載的學科單元/科目,取得31學分,其中:

(1)修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27學分;

(2)修讀社會科學範疇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2學分;

(3)修讀人文藝術範疇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2學分。

註二: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學科單元/科目,但經大學批准,且所修學科單元/科目的學分不重複累計入完成課程總學分者除外。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PC/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楊小莉 18.3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錢偉醫生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官建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福和醫生

公 告

第13/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仁伯爵綜合醫院和行政樓的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柒元整($9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整($1,41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4/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腹膜透析機租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叁拾陸元整($3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肆仟元整($12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1023/02-MA.NEUCI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8月9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神經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7月13日至8月9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履歷分析=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神經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嘉明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何衍宙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黃漢添 神經外科主任醫生

游健生 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離島醫療綜合體 – 康復醫院大樓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1/AACM/2023號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七條h)款之規定決定:

一、授予副局長馮偉龍就航空標準暨執照部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之權力:

(一)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接受遲到的合理解釋;

(四)批准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簽署經有權限實體決定由該部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公函,但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國際民航組織和外地政府實體的公函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不涉及開支及費用為限;

(七)發出及簽署其附屬部門內已存檔或於處理程序中之文件的聲明、證明或經認證之影印本予利害關係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飛航人員的執照、資格證明及語言能力簽註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執照、資格證明及簽註;

(九)批准發出及換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發出的飛航人員執照之認可證明書的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對澳門國際機場的地勤服務代理人提出的處理危險品之許可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十一)批准發出及換發飛航人員的醫生檢查證明書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二)對無人機營運人許可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十三)對外地空運經營人提出在澳門國際機場作低能見度運行、危險品航空運輸,以及要求授權的基於性能導航的運行之許可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十四)針對空運經營人、維修機構及培訓機構決定及發出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接受建議的糾正行動、決定及發出相關事宜已獲滿意完成的聲明;

(十五)對空運經營人、維修機構及培訓機構提交的手冊核准或接受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對駕駛員及客艙乘務員的訓練裝置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核准;

(十七)對接受航空器型別及核准有關飛行手冊之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批准航空器登記證、適航證、噪聲證明書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包括相關接受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九)批准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執照;

(二十)批准發出航空器設計更改及修理設計核准證明書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二十一)批准發出及換發航空器出口適航證之申請,以及簽署有關證明書;

(二十二)對不具備適航證之航空器的飛行許可之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二十三)對航空器維修大綱、航空器技術記錄系統,以及其相關修改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四)對維修檢查證明書的簽發授權申請,以及對此類證明書簽發人員或實體的批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五)批准發出和換發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記錄本之申請,以及簽署有關記錄本;

(二十六)對維修培訓課程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三、本批示中第一條所授予的權力可全部或部分轉授予航空標準事務廳廳長及適航事務廳廳長。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授權者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05/AACM/2023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郵 電 局

通 告

第01/CTT/2023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商業廳廳長孫君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六)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二、授予電子業務廳代廳長梁燊堯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授予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鍾煥玲以下權限:

(一)發出郵電局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的證明;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郵電局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透過經郵電局局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六、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廢止第01/CTT/2021號批示第三款及第四款。

九、在不妨礙第七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第02/CTT/2023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6/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商業廳廳長孫君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二、轉授予電子業務廳代廳長梁燊堯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三、轉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02/CTT/2021號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第03/CTT/2023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CTT/2021號批示第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03/CTT/2021號批示。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劉蘭華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或停車位,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為應急服務及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至七月二十四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暨財政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及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8.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8.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8.3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8.4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駕駛技術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 = 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內,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4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西灣大橋規章》;

14.5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經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0/95/M號法令核准的《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

14.6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7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8 一般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杜偉奇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鄧華鋒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俊鈞

後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麥炳堅

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 李永權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建築範疇)

(考試編號:01-CAEU-2022)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2 陳潔穎 1261XXXX 通過
12 楊海珊 1244XXXX 通過
17 李成杰 1219XXXX 通過
22 蘇婉婷 1257XXXX 通過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陳璟璇

建築師 蔡田田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土木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2-CAEU-2022)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5 陳建城 1526XXXX 通過
6 陳善文 1256XXXX 通過
8 周子彭 1307XXXX 通過
9 周廣森 1225XXXX 通過
10 鄭錦新 1652XXXX 通過
12 張嘉琳 1247XXXX 通過
13 趙崇傑 1253XXXX 通過
15 蔡捷成 1248XXXX 通過
21 方凱麟 1247XXXX 通過
26 何紹暉 1253XXXX 通過
29 楊健正 1242XXXX 通過
31 楊沅婷 1319XXXX 通過
32 姚啓賢 1250XXXX 通過
35 甘志森 1308XXXX 通過
36 郭華興 1268XXXX 通過
37 黎俊鴻 1264XXXX 通過
39 林智聰 1248XXXX 通過
54 梁嘉仁 1235XXXX 通過
55 梁瑋洛 1242XXXX 通過
56 練成俊 1235XXXX 通過
57 林天祐 1388XXXX 不通過(a)
64 彭嘉濠 1325XXXX 通過
69 辛燦亨 1239XXXX 通過
70 史進研 1221XXXX 通過
74 阮嘉傑 1308XXXX 通過
77 黃俊杰 1307XXXX 通過
79 王偉鵬 1491XXXX 通過
81 邱國霖 1307XXXX 通過
83 鄭宗健 1429XXXX 通過
86 JOÃO MARIA COIMBRA DE MELLO VAZ DE SAMPAYO 1669XXXX 通過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關穎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沈強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城市規劃範疇)

(考試編號:09-CAEU-2022)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2 吳江鵬 1304XXXX 通過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城市規劃師 崔世平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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