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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守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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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李可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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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劉杏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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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一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條第一款a)項、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聽取旅遊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確定評定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的四星級酒店新濠影滙酒店(下稱“酒店”)屬旅遊用途,稅務受益人為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
二、須遵守以下條件,否則上款所指用途的評定可被廢止:
(一)酒店由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級集團管理;
(二)酒店內須經營一家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式及傳統葡國菜式,但不僅限於提供以上兩種菜式的餐廳;
(三)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於酒店工作,尤其是已完成修讀由澳門旅遊學院或其他本地實體舉辦的酒店業務課程,且成績及格的澳門居民;
(四)酒店的接待處應配備諳講中文、葡文及英文的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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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9/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9/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交通事務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李頴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何振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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