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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三)正選成員——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四)正選成員——袁文龍;代任人方少琼;
(五)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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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及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培訓導師,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即實習階段開始之日起為期一年:
(一)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
(二)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簡靜霞;
(三)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盛銳敏;
(四)初級法院法官梁小娟;
(五)初級法院法官鄭綺雯;
(六)初級法院法官陳志榮;
(七)初級法院法官沈黎;
(八)初級法院法官鄧志澧;
(九)行政法院法官戎奇;
(十)檢察院主任檢察官黎裕豪;
(十一)檢察院主任檢察官郭健雄;
(十二)檢察院主任檢察官何雯;
(十三)檢察院主任檢察官梁詠詩;
(十四)檢察院主任檢察官張國治;
(十五)檢察院主任檢察官蕭燕霞;
(十六)檢察院檢察官鄭泳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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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一)江朝暉;
(二)李展潤;
(三)廖國敏;
(四)杜琪新;
(五)吳文銘。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一百。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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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五)項至(十八)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張作文;
(二)澳門基金會代表吳志良;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四)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余雨生;
(六)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七)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表鄭冠偉*;
(八)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龔志明;
(九)衛生局代表羅奕龍;
(十)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蔡炳祥;
(十一)澳門大學代表宋永華;
(十二)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嚴肇基;
(十三)澳門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 鄭冠偉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15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鄭洪光;
(二)馮家輝;
(三)胡元佳;
(四)楊文遠;
(五)葉健雄;
(六)高俊輝;
(七)劉金玲;
(八)李行偉;
(九)劉駿;
(十)雷民強;
(十一)盧保康;
(十二)麥誠軒;
(十三)唐繼宗;
(十四)余成斌;
(十五)黄立峰;
(十六)黃珮琳;
(十七)王譯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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