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張惠怡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失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批示:
林智龍——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葆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印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薛子慧因獲定期委任為本署綜合支援廳廳長,故其在本署以定期委任擔任資訊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四名之合格投考人蘇芷欣,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富發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裕康為本局新聞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華南師範大學文學學士學位(漢語言文學專業)。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家聯為本局傳媒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台灣政治大學文學學士學位(新聞學)。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 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裕康在本局擔任傳媒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新聞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朱家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傳媒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劉鈺飛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覺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2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講師李雪瑩,供款人編號62593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蔡美莉,供款人編號30078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雯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錦新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陳日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印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想送物流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04/2023 |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郭鳳萍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施雅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鍾煜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倫一鳴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黃振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何頴詩——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勞震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士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靄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希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志乾、張達昌、巫咏璁、歐家豪、羅進傑、黃志偉、譚永昌、彭美嬋及陳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慶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督察陳嘉駿、馮麗珊、洪艷萍、楊亮文及鍾笑芬,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27171黃文傑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所作出之第050/SS/2023號批示,對治安警察局第001/2023/GJD號行政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決定免除警員編號272161,劉榮的工作,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執行。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海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澤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網絡基礎建設),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仇惠珊,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凱澤,監務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暢,晉階至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8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卓美欣,晉階至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9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錦富及黃宏輝,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鄭冲榮,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
——謝韻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張安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
——司徒炳基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
——陳偉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
——曾建文及胡啓釗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
——鄧絲銘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
——梁銀玉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
——唐學能及張鐘頻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
——彭美美、周雲霞及鄭球女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李永文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
——林淑芬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
——羅燦光晉階至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
——劉余煥仙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
——唐兆珠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
——羅寶蓮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林佛孺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批示:
黃嘉虹——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施家麗,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梁懿晴,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陳欣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新姐及麥財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批示:
梁茹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職級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盧小鵬,顧問高級技術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洪妙花及馬永漢,特級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耀銘及李家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鄭子珩、趙寶威及何思明,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懿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繼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其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明輝擔任本局中心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原佩詩、吳彬彬及Viegas, Nelson Monteir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玉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嘉儀、麥潔敏、陳淑玲、林妙嫦、岑偉雄、李海欣、梁玉梅、萬嘉慧、梁敏聰、黃運池、潘欣儀、張秀萍、易珊珊、何美雪、李浩超、雷耀珊、徐美兒、黃嘉敏、黃惠賢、葉自群、馮宇霞、吳佩瑩、杜雪盈、梁嘉儀、李美怡、歐陽惠娟、劉嘉琪、王詩音、梁女寶、馮靜文及劉俏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姚艷筠和何詩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紫欣、庄嘉雯、潘志敏、李穎雯、林嘉盈、馮鍾意及簡泳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穎詩、阮美珍及羅泳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麗欣、蔡梓燊、蔡素華及梁冰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龐海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鄧柏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棗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闖煒倩、梁靜琳、周倩婷、陳婉怡、陳宇騰、黃鎂、林欣欣、梁家欣、陳嘉儀、黃倩儀、郭詠琳、陳麗敏、蘇嘉俊、吳翠玲、張順鈴、鍾幸秀、謝少英、李頴宜、蘇玉珊、梁翠萍、古淑貞、陸嘉琪、何淑萍、胡鎮威、袁志豪、余秀婷、劉志堂、陳嘉慧、潘麗冰及溫靜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能明、鄭芷堯及李敏橋,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明豪,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鎮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程家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丁嘉雯和李欣儀,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嘉美,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建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朱琦,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涂家俊,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周穎芝,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龐海燕,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倩玉,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薛梓,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蔡英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璟璇,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凱怡、洪少威及楊嘉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婉蓉、趙曉盈及林松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家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玉,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潘志敏、李穎雯、李婉靜、陳紫欣、鄭曉靜、吳雅倫、羅綺婷及郭志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詩琪,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倫幸儀,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杏嬌、陳安琪及區嘉敏,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嘉欣、林嘉盈、庄嘉雯、關惠萍、李惠嬋、馮嘉瑩及梁慧儀,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陸宗浩和李嘉儀,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月珊,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鳳苑,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秀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荔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斯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甘家華——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呂綺玲——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蔡語馨——應其要求,中止第DI0059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二款、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本局以下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獲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林惠玲,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胡立強——應其要求,中止第DI0265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詠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曼茵、蔣嘉莉、黃永德、馮淦雄、楊智韻、郭雁愉、黃美美、何秀英、劉燕芬、黃家嬋及趙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饒小康——應其要求,取消第C-051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秀中,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澤永有限公司發給“淳溢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2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官也街21號及何連旺街2-A號地下、一樓、二樓及三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官也街9-C號栢鴻大廈地下。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司徒藹儀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427)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應麥秀均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417)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應陳學文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162)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應楊梓峰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731)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唐振宇擔任本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嘉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曾健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董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4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梁潔歡 | 特級技術員 | 1 | 50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張嘉儀 | 特級技術員 | 1 | 505 |
廖美娜 |
因唐振宇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鮑曉彤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冬梅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美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小鵬——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迪文,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蕭健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吳志華及梁式君,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崔永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趙振華——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小鳳——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李英偉 |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430 | 行政任用合同 | 01/05/2023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朱維國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行政任用合同 | 15/05/2023 |
關俊威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15/05/2023 |
張傑彬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15/05/2023 |
譚廉款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行政任用合同 | 15/05/2023 |
吳偉傑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15/05/2023 |
吳梓河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260 | 行政任用合同 | 15/05/2023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華欣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振濤為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運輸工程與管理學系)。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雅康為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鄭敬生,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李玉萍,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鄭展明 | 勤雜人員 | 2 | 12/08/2023 |
白翰寧 | 一等車輛查驗員 | 1 | 28/08/2023 |
葉志鋒 | 一等車輛查驗員 | 1 | 28/08/2023 |
歐陽鵬達 | 一等車輛查驗員 | 1 | 01/09/2023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謝健朗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04/05/2023 |
黃明基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04/05/2023 |
湯健威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6/05/2023 |
黃焯麟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6/05/2023 |
施遠鴻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6/05/2023 |
黃伊琳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6/05/2023 |
彭文健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6/05/2023 |
盧倩雯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6/05/2023 |
關美霞 | 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 2 | 320 | 26/05/2023 |
陳浩輝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8/05/2023 |
黃顯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李凌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曾振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蔣麗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陳秀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盧秋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關正業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8/05/2023 |
陸耀華 | 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 3 | 430 | 28/05/2023 |
梁效財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330 | 28/05/2023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吳港業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180 | 02/05/2023 |
歐陽銀龍 | 勤雜人員 | 4 | 140 | 02/05/2023 |
麥運愛 | 勤雜人員 | 4 | 140 | 02/05/2023 |
鍾群珍 | 勤雜人員 | 4 | 140 | 09/05/2023 |
岑麗虹 | 勤雜人員 | 4 | 140 | 26/05/2023 |
方永財 | 重型車輛司機 | 4 | 200 | 30/05/2023 |
黃偉超 | 技術工人 | 4 | 180 | 30/05/2023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趙翠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660 |
劉淑芬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羅詒芬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陸婉敏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楊魯森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劉耀沛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梁天佑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馮坤智 | 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450 |
梁仲強 | 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45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黃伊琳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盧倩雯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彭文健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施遠鴻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湯健威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黃焯麟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謝健朗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黃明基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關美霞 | 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 1 | 350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佩環為本局稽查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交通管理科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黎桂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黃華欣擔任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余錦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佩環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稽查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振濤擔任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劉雅康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終止。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房屋局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聶華英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廖東明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黃志聰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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