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簡佩敏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黃有力,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二、委任吳志強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簡佩敏的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昶行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0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尹潔琳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05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