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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副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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