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顧問翻譯Brenda Cheong Pérola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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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衍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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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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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規定,應其本人申請,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終止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020051——岑錦棠擔任科技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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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碧珊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周金好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桂超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莊雪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62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甘智茵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鄧志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葉丞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甘智茵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麗霞,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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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譚穎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穎姸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局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副局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本局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梁明,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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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市政署工作人員陳杏瑩、謝佩珊、卓秀雯、徐學盈、李志堅、馮家怡、符傳韌、何振華、何燕玲、何家煊、黃旭東、辜咏麟、官學彬、林瑞玲、劉可兒、李小娟、李德成、梁穎珍、吳兆祥及黃貴有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市政署工作人員歐永萌、周志強、施利華、傅惠強及廖紅丹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工作人員區鳳潮、施朗濤、陳建文、陳靄茜、鄭棋欣、張敏儀、鍾麗敏、馮嘉寶、何秀麗、何穎恬、楊穎珊、葉昊恩、姚保怡、金碧麗、郭立華、黎虹、林莉娜、林秀、羅劍豐、陸蘊家、鄭嘉敏、吳惠敏、鄧少芳、袁麗瑩及胡祖永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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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焯文為衛生監督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焯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衛生監督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工商管理(電子商務)

3. 專業簡歷:

——15/10/1987 - 31/12/2001 -- 澳門市政廳、臨時澳門市政局稽查、技術輔導員
——01/01/2002 - 31/12/2018 --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31/01/2021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8/2020 - 31/01/2021 --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街市事務處代處長
——01/02/2021 - 至今 --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街市事務處處長
——01/01/2023 - 至今 --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代廳長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笑歡為街市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笑歡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街市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行政學學士
——法律碩士

3. 專業簡歷:

——24/01/2000 - 31/12/2001 -- 臨時澳門市政局技術輔導員
——01/01/2002 - 31/12/2018 --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技術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技術員
——01/01/2023 - 至今 --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街市事務處代處長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國雄為小販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國雄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小販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行政學士

3. 專業簡歷:

——09/02/1988 - 31/12/2001 -- 澳門市政廳、臨時澳門市政局稽查
——01/01/2002 - 31/12/2018 -- 民政總署稽查、助理技術員、行政技術助理員、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01/01/2006 - 31/12/2010 -- 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小販事務處職務協調員
——01/01/2011 - 30/06/2012 -- 民政總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稽查處職務協調員
——01/05/2013 - 31/12/2018 -- 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小販事務處職務協調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27/12/2022 --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小販事務處職務主管
——28/12/2022 - 至今 --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小販事務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公證處處長鄭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莫榮添、質量監察處處長蔡錦霞、建設處處長伍志聯、工場及庫存處處長何鈺良及資訊建設及設施處處長楊遠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皆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莫寶娟——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盧添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冼彩燕——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蕭煥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施慧君——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林日明——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1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許貴樂——第二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石麗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焯文擔任本署街市事務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衛生監督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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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特級技術輔導員莫拉士之遺孀莫蓮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39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鄧德賢之遺孀洪俊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6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家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4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錦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9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馬淑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37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梁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0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偉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03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退休半熟練工人蔡貴榮之遺孀溫燕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9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已故一等關員林德明之遺孀梁紹娟及女兒林以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36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已故一等關員區振濠之遺孀黃麗瓊及兒子區洛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17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輕型車輛司機黃少強,供款人編號60015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吳瑞鍇,供款人編號60625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夏天恩,供款人編號61373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陳榮多,供款人編號60518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麥潤,供款人編號60885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譚方,供款人編號60921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凌珊在本會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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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的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同路人發展有限公司”於轉運活動准照更改公司住所為“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3期7樓T座01號室”,准照編號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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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范穎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展輝及張煌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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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身份證明局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人才發展委員會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3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珈妤、莫子聰及湯齊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崔樂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五兄弟”和英文名稱為“Five Guys”的簡便餐飲場所准照,在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獲發第0650/ERS-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盈亮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Ieng Leo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eng Leo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1層(L01),1033及1035號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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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A&I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I Agência de Viagen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A&I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獲發第0286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A&I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I Agência de Viagen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A&I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242號地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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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李敏婷,技能鑑定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徐麗芬,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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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麗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董思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燕儀,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燕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洪寶青,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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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紫薇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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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061/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230971譚浩洋,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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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廳廳長趙德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吳翠妍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茵,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主任文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薪俸點為59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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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楊依婷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姜麗嫦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梁泳蘭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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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副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雅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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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陳允熙,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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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詹永亮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黎藝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郭麗芳,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俊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范佩瑩,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謝俊傑和鄺穎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溫少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鏡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靜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小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莫文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盧榕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楊日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志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春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巫佐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靜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健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紹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嘉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婉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余敏林、麥永業、何嘉鈴、劉倩妍、梁柏寧、楊美嫻、張少梅、陳意、陳嘉華、吳家寶、李玉如、梁嘉兒、黎潔瑩、馮曉靖、陳綺珊、余知行、梁苑玲及黃思,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麗君,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桂枚、李玉群、彭榮珍、薛嬋歡、黃夢云及鄧偉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唐敏聰、韓妙玲、郭春花、周海連、陳蓉、岑潔儀及林嘉敏,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巧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皓全和黃健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韻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傅智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潘千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詠華、徐倩紅、黃展娣及趙錦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燕俞、何潔瑩及歐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周可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容健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梁瑞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麗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家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加勝──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溫詠雅──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婉萍和譚寶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玉,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德兆,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甄珮琳,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玉蘭和曾金菊,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淑梅、李麗文、梁妹和吳丹妮,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志滿,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志鋒和吳潤霖,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珠,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嘉儀,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穎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柯曉國──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秀君,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為期一年:

蔡婉慧、許世安及柯晉葦,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

黃心瑜和韓暉,從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

顏偉武──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佩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黎詩韻、何芷晴、蘇子恆、蕭旭暖、張碧華及薛建琳──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區偉松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卓雅──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和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應呂菁菁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鄺崑琦──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

應盧心怡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林立,其在本局擔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容庭騫——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08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H9的澳麗診所所有權轉移至天耀醫療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H9。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宋悅——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腎科),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盧詠芝、林寶興、庄珊珊、郭偉能、李淑賢、甘慕娟、陳凱欣及林穎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尹智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27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田畔街6-6G號明記新村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德善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Tratamento Geral Bondade更改中文名稱為渼嘉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iga,及增加英文名稱為Miga Medical Center,以及核准上述場所擁有人轉移至渼嘉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田畔街6-6G號明記新村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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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進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8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5-87號海景園(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地下T座,持牌人為越進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129號百達花園(第一座,第二座)6樓E座。

———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古少君、郭詠楠、麥偉、黃創新——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I0663、MI0666、MI0743、MI1683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50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5樓G座的華普威綜合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泰安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5樓G座。

———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邱國基——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M-2311號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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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昕醫療中心——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366號執照失效。

———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何詩詠、朱崎寶——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528、T-070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失效。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及康復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一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名合格投考人高景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及康復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和第三名合格投考人談光濠和郭偉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2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名合格投考人梁永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子豪,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即在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鳴銘,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方,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潤,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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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孫德信在本局擔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輝旭及黃淑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秀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9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美儉"的東主——美儉(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3-199號南嶺工業大廈六樓D座。

———

應准照持有人南光貿易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1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南光"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信安馬路984-992號澳門寶光發展有限公司工業中心1樓(A區)。

———

核准向南光醫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南光"准照,編號為第33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信安馬路984-992號澳門寶光發展有限公司工業中心1樓(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至225號南光大廈14樓。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0號的“康健藥房(民安店)"搬遷以及名稱更改為“康健藥房(新口岸店)",新址位於澳門城市日大馬路46號海景花園(利景閣)W座地下及一樓,以及東主——庄麗雲女士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馬路32號國際花園1樓A座。

———

應周榮豪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528)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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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戴博睿,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梁映楓及陳燕芳,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李幗茵、林偉權、黎燕偉、歐綺雯、梁楚琴、譚傑榮、周慧玲、鄭佩儀、崔妙群、梁麗君及王敏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俊傑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嘉文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教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汪繼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蔡周健兒、吳志強及吳鳳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陸嘉俊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淑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淑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學健及黎東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周志榮的職級變更至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文安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8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熊兆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李瑞筠及黃詠茹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艷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文安琪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秀珍為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莫秀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七年二月至二零一零年八月,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零年八月至今,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頴康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莫秀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終止。

———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投資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郵電局——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毅誠、莊杰生及甘潤科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04001

房屋局

 

6-01-0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 165,000.00

 

6-01-0

31-01-01-99-00

其他——薪俸、報酬及工資

 

$ 216,000.00

 

6-01-0

31-01-05-99-00

其他——各項酬勞

$ 165,000.00

 
 

6-01-0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 216,000.00

 
 

6-01-0

38-02-03-99-00

其他——家庭及個人

$ 84,000.00

 
 

6-01-0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84,000.00

 

6-01-0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 400,000.00

 
 

6-01-0

41-02-09-00-00

傢具

 

$ 180,000.00

 

6-01-0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 220,000.00

總額

$ 865,000.00

$ 865,000.00

核准依據:

21/05/2023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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