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生態環境部簽署《關於澳門疏濬物在珠江口海域傾倒管理工作的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麥興業;
(二)梁倩文。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趙耀華;
(二)蕭東文;
(三)麥冬青;
(四)吳紹康;
(五)鍾科政;
(六)李廣鴻;
(七)張潮杰;
(八)洪偉東;
(九)陳禹;
(十)吳嘉婷;
(十一)林淑芬;
(十二)江華。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