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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林智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葉偉強;
(三)古慶祥;
(四)張淑玲;
(五)黃宇棋;
(六)許浩智;
(七)黎偉國;
(八)梁美玲;
(九)劉玉威;
(十)鄭北贊;
(十一)李仲森。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賴健榮;
(二)余昇;
(三)陳昭怡;
(四)王國英;
(五)關玉光;
(六)李旋超;
(七)何振業;
(八)唐國富;
(九)葉漢偉;
(十)源君毅。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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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葉擴林,代任人馮文安;
(二)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三)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四)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五)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六)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七)委員蘇健豪,代任人曾華雅。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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