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3

刊登日期:

2023.6.14

版數:

7878-7879

  • 續任及委任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林智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葉偉強;

    (三)古慶祥;

    (四)張淑玲;

    (五)黃宇棋;

    (六)許浩智;

    (七)黎偉國;

    (八)梁美玲;

    (九)劉玉威;

    (十)鄭北贊;

    (十一)李仲森。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賴健榮;

    (二)余昇;

    (三)陳昭怡;

    (四)王國英;

    (五)關玉光;

    (六)李旋超;

    (七)何振業;

    (八)唐國富;

    (九)葉漢偉;

    (十)源君毅。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8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3

    刊登日期:

    2023.6.14

    版數:

    7879

    • 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相關類別 :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葉擴林,代任人馮文安;

    (二)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三)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四)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五)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六)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七)委員蘇健豪,代任人曾華雅。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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