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林智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葉偉強;

(三)古慶祥;

(四)張淑玲;

(五)黃宇棋;

(六)許浩智;

(七)黎偉國;

(八)梁美玲;

(九)劉玉威;

(十)鄭北贊;

(十一)李仲森。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賴健榮;

(二)余昇;

(三)陳昭怡;

(四)王國英;

(五)關玉光;

(六)李旋超;

(七)何振業;

(八)唐國富;

(九)葉漢偉;

(十)源君毅。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8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葉擴林,代任人馮文安;

(二)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三)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四)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五)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六)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七)委員蘇健豪,代任人曾華雅。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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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