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經第1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本局透過履歷分析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錄取三十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一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1.1 報考期限為五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至六月二十一日)。
1.2 是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凡符合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所定條件的屬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的二等助理員均可報考。
3.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四《開考履歷表》;
d)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e)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3.2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a項、b項、d項及e項的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 報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三《開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
5. 職務內容
助理員可行使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權,但主持婚姻的締結、簽署民事登記記載、簽署任何物業、商業及汽車登記行為、繕立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的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以及繕立公證書除外。
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助理員可在登記官或公證員不在時代任。
6.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指附件三表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內第三職等所載的455點。
7. 甄選
7.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透過履歷分析為之,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表現評核,補充性的專業培訓及中、葡文知識水平等均在考慮範圍。
CAC | = | (3 x AD)+ (2 x EP)+ (1 x HA)+ (1 x FP)+ (1 x CL) |
8 |
其中,CAC = 履歷分析的最後評分
AD = 工作表現評核
EP = 工作經驗*
HA = 學歷
FP = 補充性的專業培訓
CL = 中、葡文知識水平
* 工作經驗(EP)按下列公式釐定:
EP | = | (2 x ACA)+ (1 x AC)+ (1 x AFP) |
4 |
其中,ACA = 現職級年資
AC = 職程年資
AFP = 公職年資
7.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在公佈評核名單時一併公佈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8. 培訓課程
晉升一等助理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的附件內。
9. 完成培訓課程後投考人的排位
培訓課程的學員按照課程的得分排列名次。
如得分相同,則按第1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公佈名單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錄取參加晉升培訓課程成績名單及晉升培訓課程最後成績名單,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和上載於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登記官 Tang Shu Qing
正選委員:海島公證署公證員 何嘉威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德藍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寶賢
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翠貞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1. 培訓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踐課,且得以研討會、座談會、辯論會,以及在學員任職範疇以外的其他範疇的登記局及公證署各參與不多於7小時的實務操作的形式進行。
2. 課時:93小時。
3.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為課堂時間;實務操作培訓須安排在辦公時間進行。
4. 地點:法務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各登記局及公共公證署或其他合適地點。
5. 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5.1 民事登記(12課時):
5.1.1 框架
——民事登記法典
——民事登記的功能及特徵
——民事登記的證明效力
——須登記之事實
——一般民事登記之行為
——簿冊及檔案
5.1.2 出生登記
——出生聲明及出生登記
——親子關係
——確立母親身份
——確立父親身份
——父親身份推定
——認領
——登記程序
5.1.3 結婚登記
——婚姻
——結婚程序
——結婚登記
——登記程序
——婚姻協定
——種類
——財產制度
——婚姻協定之登記
5.1.4 離婚登記
——離婚的方式及效力
——登記方式
5.1.5 死亡登記
——登記的方式及內容
——特別情況
——強制性通知
5.1.6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2 物業登記(12課時):
5.2.1 框架
——物業登記法典
——土地法
——地籍圖及其與物業登記之一致
——物業登記的標的及須登記之事實
——物業登記之效力
——一般物業登記行為
——登記之組織
——登記程序
5.2.2 物權法概論
——概念及特徵
——類型
——擔保物權
5.2.3 各種物業登記行為
——標示及其附註
——登錄及其附註
——登記程序
5.2.4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登記之公開性
——證據方法
——各種證明
5.2.5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3 商業及動產登記(12課時):
5.3.1 框架
——商業登記法典
——登記之標的及效力
——自然人及法人的概念
——商業企業
——公司的概念及種類
——商業登記行為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登記之瑕疵
5.3.2 動產登記
——適用的法例
——須登記之動產
——汽車登記步驟
5.3.3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4 公證(12課時):
5.4.1 框架
——公證法典
——公證概念及職能
——公證職能的重要性
——權限及迴避
——對公證行為之責任
5.4.2 公證活動之組織
——簿冊
——資料庫
——檔案
5.4.3 各種公證行為
——種類及特徵
——主要的公證行為
——公證文書之要件
5.4.4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5 澳門特區的政治及行政體制(3課時):
5.5.1 憲法與基本法
5.5.2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5.5.3 澳門特區基本公共行政架構
5.6 公職法律制度(3課時):
5.6.1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權利及義務
5.6.2 工作表現評核
5.7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4課時):
5.7.1 溝通技巧
5.7.2 公眾接待技巧
5.7.3 公共關係技巧
5.7.4 實務個案分享
5.8 語言課程(10課時):
5.8.1 實用中文
5.8.2 實用葡文
5.9 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總課時為4小時。
課程大綱還包括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知識產權法內有關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商標等內容
——與登記及公證有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
5.10 在學員任職範疇以外的其他範疇的登記局及公證署、由教授相關範疇的教員監督下,各參與7小時的實務操作。
6. 評核
6.1 評核是透過持續觀察進行,根據學員平時上課表現,透過課程期間學員所做的工作進行評估,並包括一個最終考試。
6.2 持續評核的成績是根據學員在課程及實務操作期間的作業的評分結果計算。
6.3 最終筆試的評核是根據各科在培訓課程的總課時數中相對應的課時百分比的算術平均數而計算。
6.4 在培訓課程結束後,各科教師提交有關學員的評核結果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作計算學員評核結果及成績得分。
6.5 最後成績為持續評核分及最終考試分的平均數,並以0至100分表示。
6.6 學員的勤謹及成績資料將送交典試委員會,藉以計算成績得分、排名及制定學員的最後成績名單。
6.7 培訓及評核制度按照適用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通過的教學規章而制定。
按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本署轄下位於工業園大馬路及工業園新街的澳門新批發市場大樓7樓之冷凍空間租賃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下午五時正。投標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擔保金額如下:
冷凍空間B——澳門元伍萬捌仟圓正($58,000.00)。
上述冷凍空間租賃之每月租金底價如下:
冷凍空間名稱 | 投標底價 |
B | 澳門元貳萬玖仟圓正 ($29,00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巿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會議議決重新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街道,有關資料如下:
1433 龍安圍,葡文為Pátio da Lenha
屬大堂區
由伯多祿局長街/白馬行起,至連丁里/連丁圍止。此街道(圍)以往無出口。
1154 連丁里/連丁圍,葡文為Beco da Carpideira
屬大堂區
由天神巷起,至龍安圍止。
此街道(里/圍)以往無出口。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所作批示獲選定的“滙豐環球基金ICAV - 中國政府當地債券指數基金”,其名稱現更新為“滙豐環球基金ICAV - 中國政府當地債券UCITS ETF S6C類”。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本局前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葉綠寶之鰥夫杜耀能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13,301,625,907.31 | 澳門幣負債 | 182,357,537,123.08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3,339,919,105.45 | |||
銀行結存 |
159,728,619,933.61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416,867.11 | |||
海外債券 |
53,566,710,047.70 |
負債證明書 |
23,312,566,438.71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59,546,612,208.70 | |||
其他 |
6,295,926.00 |
其他 |
11,958,022,503.11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11,342,981,887.19 | 外幣負債 | 0.00 | |||
輔幣 |
233,003,9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587,533.65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86,286.00 | 其他負債 | 933,264,344.00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81,666,355.48 | |||||
外幣投資 |
10,919,781,811.66 |
暫記帳項 |
933,264,344.00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1,939,993,996.86 | 資本儲備 | 43,293,800,324.28 | |||
資本滾存 |
37,102,166,318.92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862,601,927.37 | |||||
資產總計 | 226,584,601,791.36 | 負債總計 | 226,584,601,791.36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16,881,077,833.10 | 澳門幣負債 | 185,372,286,244.31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27,945,474,908.56 | |||
銀行結存 |
159,984,454,466.35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168,267.11 | |||
海外債券 |
56,890,319,952.75 |
負債證明書 |
24,928,415,776.12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6,592,980,739.70 | |||
其他 |
6,303,414.00 |
其他 |
11,705,246,552.82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11,071,789,335.51 | 外幣負債 | 0.00 | |||
輔幣 |
232,870,0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236,030.86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84,840.96 | 其他負債 | 854,509,612.26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60,773,356.94 | |||||
外幣投資 |
10,669,969,106.35 |
暫記帳項 |
854,509,612.26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2,034,941,257.88 | 資本儲備 | 43,761,012,569.92 | |||
資本滾存 |
37,102,166,318.92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1,329,814,173.01 | |||||
資產總計 | 229,987,808,426.49 | 負債總計 | 229,987,808,426.49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15,031,426,214.27 | 澳門幣負債 | 178,419,522,692.39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28,476,040,708.64 | |||
銀行結存 |
155,863,809,865.21 |
特區政府存款 |
55,200,162,306.63 | |||
海外債券 |
59,160,339,759.06 |
負債證明書 |
24,446,909,107.50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4,246,117,212.00 | |||
其他 |
7,276,590.00 |
其他 |
6,050,293,357.62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5,432,001,247.82 | 外幣負債 | 0.00 | |||
輔幣 |
233,526,1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204,379.65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83,315.64 | 其他負債 | 845,002,372.37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87,227,621.14 | |||||
外幣投資 |
5,003,103,830.99 |
暫記帳項 |
845,002,372.37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2,288,797,395.52 | 資本儲備 | 43,487,699,792.85 | |||
資本滾存 |
36,102,166,318.92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2,056,501,395.94 | |||||
資產總計 | 222,752,224,857.61 | 負債總計 | 222,752,224,857.61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岑錦榮: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管理及計劃廳和司法警察學校;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 核准人員年假表;
2.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人員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 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 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 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 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 作出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九)、(十)、(十一)、(十八)及(二十六)項規定的行為。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岑錦榮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體育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P-A49-L14-0923B-1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理工大學體育教育學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決議修改經第6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上述體育教育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教育,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學術領域:體育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3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教育學 | 必修 | 45 | 3 |
運動解剖學 | " | 45 | 3 |
運動生理學 | " | 45 | 3 |
田徑 | " | 60 | 4 |
手球 | " | 45 | 3 |
籃球 | " | 45 | 3 |
游泳 | " | 30 | 2 |
憲法與基本法 | " | 30 | 2 |
中國歷史文化 | " | 30 | 2 |
英語I | " | 45 | 3 |
英語II | " | 45 | 3 |
第二學年 | |||
教育心理與輔導 | 必修 | 45 | 3 |
運動訓練學 | " | 45 | 3 |
體能訓練理論與方法 | " | 45 | 3 |
運動醫學 | " | 30 | 2 |
體育心理學 | " | 30 | 2 |
體操I | " | 30 | 2 |
體操II | " | 30 | 2 |
球拍類項目I | " | 45 | 3 |
球拍類項目II | " | 45 | 3 |
排球 | " | 45 | 3 |
足球 | " | 45 | 3 |
英語III | " | 45 | 3 |
英語IV | " | 45 | 3 |
第三學年 | |||
課程與教學法(體育方向) | 必修 | 45 | 3 |
運動生物力學 | " | 45 | 3 |
休閒體育理論與實踐 | " | 45 | 3 |
專修運動 | " | 90 | 6 |
運動技能學 | " | 30 | 2 |
運動生化與營養 | " | 30 | 2 |
體育社會學 | " | 30 | 2 |
適應體育 | " | 30 | 2 |
社會可持續發展 | " | 30 | 2 |
資訊科技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學分: | |||
葡萄牙語入門 | 選修 | 30 | 2 |
體育英語 | " | 30 | 2 |
中文實用寫作 | " | 30 | 2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學分: | |||
傳統體育 | 選修 | 15 | 1 |
舞蹈 | " | 15 | 1 |
體育遊戲 | " | 15 | 1 |
武術 | " | 15 | 1 |
第四學年 | |||
體育管理學 | 必修 | 45 | 3 |
體育統計學 | " | 45 | 3 |
體育科學研究方法 | " | 30 | 2 |
教學實習* | " | 180 | 12 |
畢業報告 | " | ─ | 4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學分: | |||
體育營銷 | 選修 | 15 | 1 |
體育活動組織與實施 | " | 15 | 1 |
運動處方 | " | 15 | 1 |
體育課堂管理 | " | 15 | 1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學分: | |||
格鬥運動 | 選修 | 15 | 1 |
運動訓練實踐 | " | 15 | 1 |
新興運動項目 | " | 15 | 1 |
形體訓練 | " | 15 | 1 |
總學分 | 123 |
* 學生須在導師指導下及格完成中學及小學教學實踐各90學時。
根據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2月22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病理解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關偉生 | 75.8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病理解剖科 陳建勇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 黃小彦醫生
病理解剖科 郭麗芳醫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因經過知識考試後,沒有合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二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5月24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譚健文醫生投考眼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眼科 梁珍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 林路醫生
眼科 羅冰玉醫生
候補委員:眼科 張翼飛醫生
眼科 熊倩瑜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眼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衛生局局長行使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七款、第二十九條第九款、第五十八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在不影響第18/2020號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醫療人員:
(一)醫生;
(二)牙科醫生;
(三)中醫生;
(四)護士;
(五)醫務化驗師;
(六)放射師;
(七)脊醫;
(八)物理治療師;
(九)職業治療師;
(十)語言治療師;
(十一)心理治療師;
(十二)營養師。
三、本《規定》不適用於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
四、為適用本《規定》,“學分”是指獲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各種醫療人員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形式的計算單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1. 標的
考慮到向就診者提供安全和優質的醫療服務,本《規定》旨在推動醫療人員在科學、技術及專業實踐範疇內屬重要的知識及能力發展,以確保高水平的臨床及道德的實踐。
2. 計算學分的限制
2.1 就執照續期,所取得的學分具有下列週期,直至其有效期為止:
(一)對於完全執照持有人,每一週期為三年;
(二)對於有限度執照持有人,每一週期為一年。
2.2 為着重新發出執照的效力,執照的自願中止、註銷或失效,並不中止計算上款所規定的週期。
2.3 中止執照的處分,並不中止計算第2.1項所規定的週期。
2.4 申請重新發出執照的醫療人員,應按照衛生局技術指引訂定的公式,按執照類別及所從事的專業範疇取得學分。
2.5 上款所指的情況,計算學分以三年為限。
3. 學分制的結構要件
3.1 為完全執照的續期申請,醫療人員須於每週期內取得下列最低學分:
專業範疇 | 學分 |
醫生 | 75 |
牙科醫生 | 75 |
中醫生 | 75 |
脊醫 | 75 |
護士 | 60 |
醫務化驗師 | 60 |
放射師 | 60 |
物理治療師 | 60 |
職業治療師 | 60 |
語言治療師 | 60 |
心理治療師 | 60 |
營養師 | 60 |
3.2 為有限度執照的續期申請,醫療人員須於每週期內取得下列最低學分:
專業範疇 | 學分 |
醫生 | 25 |
牙科醫生 | 25 |
中醫生 | 25 |
脊醫 | 25 |
護士 | 20 |
醫務化驗師 | 20 |
放射師 | 20 |
物理治療師 | 20 |
職業治療師 | 20 |
語言治療師 | 20 |
心理治療師 | 20 |
營養師 | 20 |
3.3 倘醫療人員於第2.1項規定的週期屆滿時,未取得第3.1項或第3.2項訂定的所需學分數目,執照則失效。
4. 活動性質及評核標準
持續專業發展活動須符合下列標準:
活動性質 | 評核標準 |
I- 外部活動 | ➢由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 ➢由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培訓機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活動; ➢由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活動; ➢由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辦的活動; ➢衛生局認為旨在推動屬醫療人員重要知識及能力發展的其他活動。 |
I-A 學術活動 | |
I-B 實務活動 | |
II- 內部活動 | |
II-A 在職培訓活動 | |
II-B 實習指導導師 | |
III- 出版物 | 與相關專業範疇有關。 |
III-A 書籍/教材 | 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的書刊/教材。 |
III-B 期刊 | 已發行的期刊。 |
III-C 壁報 | 透過學術會議展示。 |
IV- 網上學習 | 與相關專業範疇有關。 |
IV-A 網上活動 | 透過網上方式進行的第I-A項及第II-A項所指的活動。 |
IV-B 網上學習資源 | ➢由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網上學習平台; ➢由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提供的網上學習平台; ➢由衛生局與其他協辦實體合作提供的網上學習平台; ➢衛生局認為旨在推動屬醫療人員重要知識及能力發展的網上資源。 |
V- 進修課程 | ➢與所從事的專業範疇相關的課程;以及 ➢設有持續評核或最後評核的課程,並合格通過。 |
V-A 學位後文憑 | |
V-B 碩士學位課程 | |
V-C 博士學位課程 |
5. 給予學分的標準
5.1 參加第I項、第II-A項及第IV-A項活動所取得的學分,可分類為:
(一)被動學分:以參加者身份取得的學分;或
(二)主動學分:以導師、培訓導師、演講者或主持人身份取得的學分。
5.2 於每一週期內所取得的學分,僅於申請緊接的續期或重新發出執照時方為有效。
5.3 學分僅在活動完成的週期內計算。
5.4 每項活動的學分的取得應合理,尤其是考慮到參與培訓活動的時間,但不妨礙衛生局可要求利害關係人就所得學分作進一步解釋。
5.5 各項活動的學分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的標準及要件訂定。
6. 監管及協助
6.1 衛生局負責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學分認可監管工作及計算學分的總數。
6.2 獲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培訓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及私人醫療機構,可根據本《規定》的規定就所得學分的計算提供協助。
6.3 當有需要確認學分時,衛生局亦可諮詢醫療專業委員會或其他部門的技術意見。
7. 提交已取得學分的證明
7.1 醫療人員應向衛生局提交其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所得學分的證明。
7.2 為着執照續期的效力,醫療人員可於執照有效期內向衛生局提交上款所指的證明。
7.3 如醫療人員允許,第7.1項所指的證明尚可透過該醫療人員從事其專業活動的公共或私人機構或場所提交衛生局。
7.4 如醫療人員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部門已存有第7.1項所指的證明,則無須提交該等證明,但須作出聲明。
7.5 獲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為持續專業發展培訓活動的主辦機構或單位,應自相關活動完成後六十日內向衛生局提交第7.1項所指的證明。
7.6 第7.1項所指的證明可透過電子或紙本方式提交,如屬透過電子方式提交的情況,應透過管理持續專業發展程序的專用電子平台提交。
8. 其他情況
8.1 申請重新發出執照的醫療人員,可向衛生局提交於執照的自願中止、註銷或失效期間,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從事相關專業活動或在醫療領域進行研究工作或進修的所有證明,以便根據規定取得學分的部分或全部認可。
8.2 為着執照的續期申請,醫療人員可提交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進行的培訓活動或高技術性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學分的證明,以便取得學分的部分或全部認可。
8.3 於申請執照續期之日,專科醫生或專科護士須滿足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有關專科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指引的規定,則視為取得按第3.1項及第3.2項規定為執照續期而於每週期內取得的學分。
8.4 為從事專科醫生或專科護士的專業活動而申請重新發出執照的專科醫生或專科護士,應分別根據醫學專科學院或護理專科委員會的指引規定取得學分。
8.5 如醫療人員未能完成其必須進行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可經適當證實的不可歸責於醫療人員本身的事實或法律未有規定的嚴重原因作出合理解釋,但衛生局具職權接受或不接受該未能完成的原因。
9. 過渡措施
9.1 為着第18/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的效力,僅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方要求取得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所要求的學分。
9.2 在上款所指日期之前為有效執照續期所需的學分,於衛生局的技術指引訂定。
9.3 對於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六款的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以及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准照持有人,每週期為其准照續期的有效期。
9.4 為上款所指准照的續期申請,醫療人員須於每週期內取得下列最低學分數:
專業範疇 | 學分 |
中醫師 | 25 |
針灸師 | 25 |
按摩師 | 25 |
牙科醫師 | 25 |
足部診療範疇治療師 | 20 |
運動醫學範疇治療師 | 20 |
9.5 第9.3項規定的有效期屆滿日起六十日後,如醫療人員未取得上款訂定的所需學分數,准照則失效。
9.6 衛生局可按其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的活動規定第9.3項所指的准照持有人可參加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性質。
9.7 對於第9.3項所指的准照持有人在每週期所需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學分,僅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要求;而為計算已取得學分的總數,則適用第9.2項的規定。
9.8 為着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復業而重新發出執照,學分從准照的自願中止日、註銷日或失效日,或於公共實體解除聯繫或退休之日起至申請重新發出執照之日,按衛生局的技術指引中所訂定的規定計算。
9.9 上款所指的情況,計算學分以三年為限。
9.10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為復業而申請重新發出執照的專科醫生或專科護士,應分別遵守醫學專科學院及護理專科委員會發出的指引。
9.11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至本《規定》生效之日,醫療人員進行持續專業發展活動而取得的學分應納入緊接發出執照的計算內。
9.12 本《規定》第2點、第4點至第8點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第9.3項及第9.8項所指的醫療人員。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7月13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精神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6月15日至7月13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精神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 精神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何卓然 精神科顧問醫生
周植強 精神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黃輝 精神科顧問醫生
曾美有 精神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高級衛生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對人際溝通障礙,包括與口頭及書面語言理解和表達有關的障礙以及其他非口語溝通形式的障礙進行治療、評估及預防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6月27日前),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語言治療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續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6月15日至6月2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專業知識
15.1. 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語音知覺);
15.2. 語言病理學;
15.3. 兒童語言發展及障礙學;
15.4. 神經性語言溝通障礙學;
15.5. 構音與語暢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15.6. 嗓音與吞嚥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頌甜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正選委員:洪慧媚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候補委員:周麗明 顧問醫生
黃穗濤 顧問醫生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1/2022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並根據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的議決,公佈如下:
一、本通告公佈日起,社專會對持續進修活動的預先認可申請進行評審時,必須適用表一所載的規則:
持續進修的類別 | 修讀方式 | 可納入持續進修的活動9、13 | 時數的計算 | |
規則 | 累計時數佔法定總時數12的比例 | |||
結構式 | 學位教育1 | 學士學位以上學位課程2 | 實際取得學位作四十五小時計算。 | 至少三十一小時三十分鐘 |
交互式學習3、7 | 專題培訓4 | 按已授課時數計。10 | ||
專題工作坊5 | 按實際參與活動的時數計,每次參與最多可計三小時。10 | |||
參與式學習3、6、7 | 包括: ——學術研討會 ——專題講座 ——專題交流、考察或走訪 |
按實際參與活動的時數計,每次參與最多可計三小時。10 | ||
非結構式 | 社會工作者經驗總結與分享3、8 | 書面形式: 指發佈專業或學術論文、文章,篇幅須至少四千字。 |
——發佈於具專業認受性的國際期刊,又或發行著作,每項計十三小時三十分鐘。 ——發佈於學術實體或機構的學刊:每篇計七小時。 ——發佈於其他平台:每篇計三小時。 |
上限為十三小時三十分鐘 |
演講形式: 指於活動中作報告或進行分享、講授專題內容,又或著作發佈會等。 |
按實際時數計,每次參與最多可計三小時。10 | |||
促進個人成長及提升正能量的活動11 | 活動進行形式不限 | 每次參與作一小時計算。時數少於一小時的活動不作計算。 完成時數可計入右欄,時數的上限為一小時。 |
註:
1. 課程能豐富參與人的知識,並有助提升其執業能力。
2. 由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正規學位課程,單科的時數不獨立計算持續進修時數。
3. 活動內容須屬社會工作專業範疇,又或屬與提供社會服務相關的知識及技巧。
參與服務單位為內部人員舉辦的服務推廣介紹、工作分享或會議報告等的時數不作計算。
4. 導師須具社會工作、心理、醫療相關專業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
5. 導師須具社會工作、心理、教育、法律、醫療等相關專業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
6. 導師須具與教授內容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
7. 活動對象須以社會工作者及相關專業人士為主。
8. 須以督導員、培訓員、講者或作者身份作演講或講授,演講或講授對象須以社會工作者或相關專業人士為主。
9. 參與每項活動僅作一次計算,即使以不同身份參與亦然。
10. 參與時間少於三十分鐘不作計算;參與超過三十分鐘但不足一小時,作三十分鐘計算。
11. 屬個人才藝、興趣、職業和技能訓練,以及身心舒壓類的活動,範圍尤其包括:樂器、健身、咖啡、插花、編織、美容、電腦及資訊應用軟體、汽車及水電修理、精油芳療、園藝植栽(非園藝治療)、經絡按摩、身體骨骼或穴位、瑜珈或伸展操、肢體或聲音開發、團建活動(非遊戲治療或歷奇輔導)、陶藝、禪繞畫、粉彩畫等。
12.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社會工作者須每三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四十五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
13. 向社專會申報的持續進修活動,須經社專會按活動的實質內容作評審,以確定活動類型。
二、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由表一取代經社專會第1/2022號通告公佈的《可納入持續進修的活動及時數計算規則》。
三、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進行或參與的持續進修活動,必須符合表一所載的規則,但已獲社專會通過的預先認可的活動則不在此限。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主席:潘志明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內科學;
b)外科學;
c)婦產科學;
d)兒科學;
e)急症醫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林果
正選委員:李彩珠
葉家雄
候補委員:戴華浩
胡曦
Pon Nunes, Mónica Cristina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牙科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口腔診斷學;
b)口腔內科學;
c)牙體牙髓學;
d)牙周病學;
e)修復學;
f)口腔正畸學;
g)口腔頜面外科學;
h)牙科麻醉學;
i)口腔影像學;
j)兒童牙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逸詩
正選委員:楊穎芷
彭貴平
候補委員:林巍
俞娟
何志峰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中醫基礎:
➢ 中醫基礎理論;
➢ 中醫診斷學;
➢ 中藥學;
➢ 方劑學。
b)中醫臨床:
➢ 中醫內科學;
➢ 中醫外科及骨傷科學;
➢ 中醫婦科學;
➢ 中醫兒科學;
➢ 針灸學。
c)中醫經典:
➢ 內經;
➢ 傷寒論;
➢ 金匱要略;
➢ 溫病學。
d)西醫知識:
➢ 西醫診斷學;
➢ 西醫內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莫蕙
正選委員:譚捷瑜
蔣永興
候補委員:羅曉琴
蔡通
陳新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劑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劑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劑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藥物化學;
b)藥劑學;
c)藥物分析;
d)生物藥劑學及藥物動力學;
e)藥理學;
f)臨床藥物治療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趙穎
正選委員:秦杏儀
陳德賢
候補委員:曾珞欣
馮超敏
陳業開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藥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藥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藥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中藥學;
b)方劑學;
c)中醫基礎理論;
d)中藥化學;
e)中藥鑑定學;
f)中藥炮製學;
g)中藥藥劑學;
h)中藥藥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林富聰
正選委員:林藝芳
桂杉
候補委員:廖潤輝
趙靜
黎佩儀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護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護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護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基礎護理;
b)內外科護理;
c)婦產兒科護理;
d)社區護理;
e)精神衛生護理;
f)感染控制。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袁婉文
正選委員:周美嫦
馮燕虹
候補委員:高潤培
鄧影婷
梁詠詩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務化驗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臨床血液及輸血醫學;
b)臨床生物化學;
c)臨床免疫學;
d)臨床微生物學;
e)臨床鏡檢學;
f)組織病理及病理學技術;
g)實驗室安全。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呂綺玲
正選委員:李衍照
李俊玲
候補委員:黃香婷
尹智聰
林偉明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放射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放射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放射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人體解剖學;
b)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
c)醫學影像及放射技術應用;
d)醫療資訊科技。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余展全
正選委員:鄭恩彤
區志昕
候補委員:彭靜嫻
陳雪梅
黃耀輝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脊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脊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脊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脊骨神經醫學;
b)臨床診斷;
c)影像診斷;
d)檢驗診斷報告;
e)病例臨床決策和管理;
f)病患安全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顯强
正選委員:任偉強
梁治強
候補委員:王俊華
呂浩賢
曾世昌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物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解剖學;
b)生理學;
c)動作科學(生物力學 / 肌動學 / 運動科學);
d)物理治療評估與臨床決策;
e)手法治療學;
f)運動治療學;
g)骨骼肌肉系統物理治療;
h)神經系統物理治療;
i)心肺系統物理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司徒玉芬
正選委員:陳暢堅
梁平芳
候補委員:盧志偉
梁嘯丁
陳志敏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職業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解剖學;
b)生理學;
c)職業治療學概論;
d)職業治療技術學;
e)生理疾病職業治療;
f)精神疾病職業治療;
g)兒童職業治療;
h)老人職業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韋妙琪
正選委員:鄭社建
楊嘉儀
候補委員:林秀儀
李詩萍
梁式瑜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語言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語音知覺);
b)語言病理學;
c)兒童語言發展及障礙學;
d)神經性語言溝通障礙學;
e)構音與語暢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f)嗓音與吞嚥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頌甜
正選委員:黃浩楠
胡文諾
候補委員:唐思哲
許孟雄
楊斯惠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心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碩士學位的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 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臨床心理治療理論及應用;
b)臨床心理測驗;
c)心理評估;
d)心理診斷;
e)心理倫理;
f)神經心理學;
g)心理藥理學;
h)心理病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仲慈
正選委員:蔡嘉敏
趙必凱
候補委員:劉振峰
朱俊波
鄭曉欣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營養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具備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者,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營養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營養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食物及營養科學;
b)公共及社區營養;
c)臨床營養學;
d)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e)特定疾病的膳食管理;
f)食品衛生管理。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歐文輝
正選委員:劉穎心
司徒雁芬
候補委員:周淑儀
伍祝平
甄佩琳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核准的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九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房技術助理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於投考當日具備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且取得上述學歷之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須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關於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適當資格。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3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4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5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ps.gov.mo/)下載;
3.6 如投考人於投考時所提交的第3.2項及第3.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的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進行知識考試的准考人須繳交申請資格認可的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銀行本票或支票、借記卡或信用卡、銀行轉帳、扣帳、或透過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信用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或法定的支付工具,尤其銀聯、VISA、Master Card、支付寶、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微信支付、豐付寶、銀聯閃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廣發銀行移動支付、極易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藥劑學;
b)調劑學;
c)藥理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的醫療專業委員會(M151山頂醫院急診大樓巴士站對面)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淑尼
正選委員:林鍵苗
蕭詠文
候補委員:聶進科
黎輝旭
黃家豪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康復醫院大樓。
5. 施工地點:路氹城連貫公路鄰近石排灣水庫的填海土地。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除數量清量中特定工程項目將以系列價金承攬外,本承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
9.1 最長總施工期為1020(一千零二十)工作天;
9.2 工程節點 1(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完成樁基及擋土支護樁,最長施工期為280(二百八十)工作天;
9.3 工程節點 2(由合同規定完成工程節點1之翌日起計):由地庫至地面層樓板最長施工期為244(二百四十四)工作天;
9.4 工程節點 3(由合同規定完成工程節點2之翌日起計):由地面層至天面層樓板及天面層樓板以上有關結構構材最長施工期為280(二百八十)工作天。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每名成員的參與百分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領導成員的參與百分比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2,000.00(貳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40,000,000.00(肆仟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評標標準 | 比重 |
——工程造價 | 50% |
——施工期 | 6% |
——工作計劃 | 15% |
——施工經驗 | 18% |
——施工管理人員 | 11% |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競投。
4. 標的:以專營方式進行之路環遊艇停泊區營運批給。
5. 底價:每月回報金額不可低於是次公開競投所訂之最低報價,即每月$330,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元整)。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且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招標公告》刊登之日,在商業登記中所營事業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5.1 船舶管理;
6.5.2 碼頭營運管理。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600.00(澳門元陸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由競投者撰寫的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準用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保證金:$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保證金:$3,00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準用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50%
經營管理計劃:20%
安全管理計劃:10%
人力資源計劃:10%
遊艇停泊設施管理或經營的經驗:10%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公共行政大樓提供管理服務(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卷宗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210室郵電局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查閱。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蔡佳裕 | 1498XXXX | 通過 |
4 | 楊麗詩 | 1259XXXX | 通過 |
7 | 梁耀宗 | 1311XXXX | 通過 |
9 | 吳海文 | 1240XXXX | 通過 |
12 | 胡嘉儒 | 1237XXXX | 通過 |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委員: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機電工程師 嚴學明
機電工程師 高少興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謝家煒 | 1216XXXX | 通過 |
2 | 鄭家俊 | 1451XXXX | 通過 |
3 | 黎錦鵬 | 1259XXXX | 不通過(a) |
4 | 劉子樂 | 1253XXXX | 不通過(a)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械工程師 梁華熙
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鄺耀華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2 | 崔永全 | 5140XXXX | 通過 |
3 | 鄺耀濠 | 1288XXXX | 通過 |
4 | 林瀅瀅 | 1226XXXX | 通過 |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工程師 葉永基
委員: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2022年,廉政公署務實履職,即使在澳門面對嚴重疫情挑戰的期間,亦未有懈怠,全年共立案274宗,完成處理的調查卷宗共計296宗(連同2021年度轉入的案件)。在反貪工作方面,廉政公署在有限的時間內積極推進各項調查工作,偵破多宗賄賂案件,包括偵破了涉及200多名選民的賄選案件,以及私營企業中違反保密罪的案件,並且重點調查與政府資助相關的案件,盡力維護特區的公共利益。
年內亦出現不同的首次,包括首次有涉案人自首的案件,以及首次克服了澳港兩地對於私企賄賂相關罪行的不同法律要求,成功跨法域聯手反貪,令人鼓舞。雖然廉政公署與內地及香港在協查方面已有合作,但面對新時代的發展趨勢,規範化的協助模式將能更有效打擊犯罪活動,為此,期望澳門與內地、澳門與香港能夠建立刑事司法協助安排,讓區際方面的刑事合作能有法可依。
至於行政申訴工作方面,廉政公署致力透過多樣的監督方式,達成促使部門改善問題、完善制度的目標。在2022年完成調查的部分案件中,不少重複、同類的投訴或檢舉都反映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政現象,例如因2022年中新冠疫情的抗疫安排而收到的諮詢及投訴,對於當中合理的申訴,廉政公署因時制宜,隨即根據情況與當局舉行會議及提出可行建議,促請當局明晰及規範相關內容,以便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以至市民大眾都能清晰理解當局施政的目的,並有規可循。至於因未能正確認知或理解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或所採取的措施而引起的申訴,如非屬違反法律或明顯不合理的情況,廉政公署亦會鼓勵透過與部門直接、理性的溝通,同樣有助於政府優化工作。
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在2022年適時檢視了再度審查機制(“回頭看”)清單內的部門或實體的跟進情況,結果反映各部門普遍尊重及接納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卷宗內所作出的調查結論及建議,多以正面的態度謀求適當辦法以優化行政工作,可見自2020年建立的“回頭看”機制正有序、有效地落到實處。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是廉政公署“二五”規劃及年度施政方針中的重點工作之一。2022年,廉政公署就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前期技術性預備工作已經完成,將於2023年積極推進立法進程,與相關部門就修法事宜繼續保持溝通。廉政公署期望透過有關修法,在制度完善、人員配置、機構設置等方面作出前瞻性的考量,能更充分地發揮廉政公署的監察職能,更好配合澳門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政策方向。
電子政務是澳門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為此,廉政公署因應實際工作情況,於近年先後推出多項電子化的便民服務,以回應社會的需求。繼網上投訴查詢進度服務、財產申報網上預約服務後,廉政公署在2022年推出了預約投訴服務,並逐步完善網上投訴系統。2022年的數據反映,有接近一半的投訴或舉報是透過網上投訴系統作出,但未見匿名投訴或舉報的數量因此增加,反而較去年有所減少,可見廉政公署致力完善工作的方向正確而且奏效。
在涵養澳門的廉潔文化方面,廉政公署積極以多元化的宣教方式和合作模式,與社會各界共同匡正風氣。2022年,廉政公署藉氹仔社區辦事處翻新重啟的機會,將之打造為澳門第二個的廉潔教育基地,不僅讓社會能夠以另一角度去了解廉政公署,其定位更體現廉政公署對青年廉潔教育的重視,是以培養澳門未來棟樑的良好品德、推動青年積極參與廉政建設為目標。
2022年是澳門廉政建設30周年,多年來,澳門的廉政工作一步一腳印,從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建設,及至崇德倡廉推動澳門社會建立廉潔文化,一直固本求新。縱使面對挑戰,仍砥礪前行,恪盡職守,靈活地將懲治、規範、引導的工作緊密結合,紮實推進了各項施政工作。展望未來,廉政公署將一如以往,為澳門的廉政建設工作克盡己任,並始終保持廉政的初心。
2023年3月
廉政專員
陳子勁
2022年,廉政公署共接獲678宗投訴、舉報和消息來源,其中由市民作出的有634宗,經由部門轉介的有25宗,由廉政公署根據情報主動立案的有5宗,有1宗屬接收司法機關的案件而獲得消息,有11宗是從個案協查請求中獲得消息,以及有2宗是由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內部互通機制而獲得消息。此外,廉政公署於2022年全年共接收了1,274宗求助查詢。
消息來源 |
2022 |
|
數量 |
百分比 |
|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
634 |
93.5% |
公共機關轉介 |
25 |
3.7% |
廉政公署主動立案 |
5 |
0.7% |
司法機關立案 |
1 |
0.2% |
個案協查 |
11 |
1.6% |
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均介入的案件 |
2 |
0.3% |
收案總數 |
678 |
100% |
廉政公署在接收到投訴或舉報後,會作出初步分析,並由廉政專員批示相關部門跟進:內容與廉政公署職權有關且涉及刑事犯罪會由反貪局調查;內容具行政申訴性質會由行政申訴局調查;如內容並不涉及廉政公署職權,又或當中的資訊嚴重不足且不具備立案條件時,會交投訴管理中心作歸檔或轉介予其他部門跟進。
在集中資源、提高效率的原則下,廉政公署會將相同標的投訴或舉報合併處理。因此,2022年廉政公署的總立案數字為274宗,其中由反貪局立案的有103宗(個案協查案件佔11宗);由行政申訴局立案的則有171宗。此外,由於不具立案條件而交由投訴管理中心處理的共有322宗,其中有193宗直接歸檔,其餘129宗則轉介予權限部門跟進處理。
類型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年總數 |
|
不同性質的求助查詢 |
127 |
89 |
114 |
93 |
116 |
81 |
76 |
119 |
148 |
102 |
131 |
78 |
1,274 |
|
投訴來源 |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
45 |
31 |
55 |
48 |
73 |
53 |
39 |
64 |
80 |
57 |
66 |
48 |
659 |
其他來源的投訴或舉報 |
1 |
2 |
3 |
3 |
0 |
2 |
1 |
2 |
2 |
1 |
2 |
0 |
19 |
|
投訴分發 |
反貪局立案 |
7 |
3 |
12 |
11 |
11 |
5 |
6 |
9 |
8 |
13 |
12 |
6 |
103 |
行政申訴局立案 |
19 |
11 |
21 |
15 |
19 |
10 |
7 |
10 |
22 |
12 |
15 |
10 |
171 |
|
由投訴管理中心處理 |
21 |
7 |
24 |
17 |
33 |
29 |
25 |
37 |
34 |
29 |
37 |
29 |
322 |
連同2021年度轉入的案件,廉政公署於2022年完成處理的調查卷宗共計296宗,當中由反貪局完成處理的個案為88宗,其中已移送檢察院的有10宗,其餘的78宗已作歸檔處理;由行政申訴局完成處理的個案為208宗,當中相關部門已改善施政措施及優化工作上反應正面的有50宗,被列入“回頭看”清單以備再度審查的有10宗。
廉政公署於2022年透過不同方式所接收的投訴或舉報的數字及比例分別為:親身投訴35宗,佔5.31%;電話投訴熱線44宗,佔6.68%;網上投訴系統322宗,佔48.86%;函件174宗,佔26.40%;電子郵件79宗,佔11.99%;網頁發表意見3宗,佔0.46%;傳真2宗,佔0.30%。
投訴或舉報方式 |
數量 |
百分比 |
親身 |
35 |
5.31% |
電話 |
44 |
6.68% |
網上投訴 |
322 |
48.86% |
函件 |
174 |
26.40% |
電子郵件 |
79 |
11.99% |
網頁發表意見 |
3 |
0.46% |
傳真 |
2 |
0.30% |
總數 |
659 |
100% |
為便利市民作出親身投訴的安排,自2022年3月1日起,廉政公署推出親身投訴的網上預約服務,市民可透過廉政公署網頁的預約系統,預約於辦公時間內到達廉政公署位於新口岸皇朝廣場的辦事處、黑沙環社區辦事處或氹仔社區辦事處進行親身投訴或查詢。根據統計,市民於2022年透過該系統作出了79次預約,其中應約的記錄為69次;此外,市民於2022年有156次在沒有事先預約的情況下到達廉政公署各辦事處親身投訴或查詢,客觀反映出市民實名投訴或舉報的責任意識程度。廉政公署期望市民能更多地使用預約系統,一方面可減少市民等候的時間,另一方面亦有助於廉政公署作出更好的人手及資源安排。
在2022年投訴或舉報的統計中,有353宗是以實名作出的(當中包括要求匿名的情況),而以匿名作出的則有281宗。在281宗匿名投訴或舉報中,送反貪局和行政申訴局立案調查的分別有55宗和86宗,140宗因匿名且不具立案條件而交由投訴管理中心作轉介或歸檔處理。
廉政公署於2022年透過網上投訴系統接收的投訴或舉報比例為48.86%,較2021年的網上投訴比例42.2%有所增長,顯示市民逐漸熟悉及傾向使用有關系統。此外,廉政公署持續優化網上投訴的系統及介面,以增加市民使用該系統時的便利性及流暢度,並藉此提升市民正確及負責任的檢舉意識。現時,網上投訴系統的頁面上詳細列明了投訴須知事項,以便市民在作出投訴時能清楚知悉廉政公署的職責及權限、轉介的法律依據、作出投訴不中止或不中斷任何性質的期間、適用的司法保密制度,以及作出虛假陳述或誣告等違法行為的後果,同時鼓勵市民作出實名投訴。為着共建陽光政府和廉潔社會,除了需要市民勇於檢舉不法行為或不公現象之外,亦需要市民以理性及負責任的態度提供資訊,從而提升廉政公署資源運用的準確度,以及個案的跟進和處理成效。
另一方面,2022年透過電子郵件及於網頁發表意見而接收投訴的比例分別為11.99%及0.46%,廉政公署期望及鼓勵市民更多地使用網上投訴系統,相較使用電郵或於廉政公署網頁發表意見等方式作出投訴或舉報,透過網上投訴系統內經專門設計的介面填寫檢舉事宜及聯絡方法,並上傳電子檔案資料等,操作更為簡易及便捷;同時,亦可即時獲得系統所發出的查詢碼,以便日後查詢相關檢舉的跟進情況。
廉政公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向所有具條件的投訴人或舉報人提供查詢碼,市民可自行登入廉政公署的網上投訴系統,透過查詢碼查詢其檢舉的跟進情況。實名檢舉除了可與廉政公署保持溝通,以確保資訊詳盡程度及增加個案跟進成效外,在考慮案件保密原則及資訊權前提下,實名投訴人士使用查詢碼,在投訴系統中查閱涉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基本進度時,將能獲得較細節的調查資訊。
根據統計,在2022年因市民作出投訴或舉報而發出的查詢碼共836個(包括投訴補充在內),其中近4成查詢碼有被使用的記錄。由此反映,透過查詢碼了解個案進度的方式,確實有助減少親身或電話查詢所需的時間,社會接受程度漸見。廉政公署將會繼續檢討查詢碼的成效,並適時優化有關系統。
此外,廉政公署繼續全力推行案件電子化的工作,直至2022年12月,跟進中的案件已有約98%完成電子化工作,而歷年歸檔案件的電子化工作亦已完成大約64%。
一、概述
2022年是新冠病毒出現三年多以來,澳門的疫情最為猛烈的一年。年中,澳門全社會因疫情而處於靜止狀態,但廉政公署人員依然堅守工作崗位,無懼疫情阻礙,力克時艱,迎難而上,完滿地完成了施政方針中既定的廉政工作計劃,並積極地落實各項調查工作,在有限時間內抓緊時機完成調查任務。
2022年的反貪工作有如下特徵:
廉政公署2022年的反貪工作重點是深入調查與各項政府資助相關的案件,包括調查體育基金、“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前教育發展基金、前文化產業基金等案件。2022年5月審計署公佈了《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就前文化產業基金對受資助企業的後續監督工作進行審查之後,提出了諸多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衝突的質疑,廉政公署隨即依行政長官批示的要求展開調查。2022年,廉政公署還偵破了前教育暨青年局1名負責分析青年社團活動資助申請的職員涉嫌內外勾結,暗中操控某青年社團並詐騙當局資助的案件。
其次,廉政公署查處涉及公務員不法查閱電腦資料的案件有所增加。廉政公署揭發了數宗個案,當中的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查閱其能接觸到的電腦資料,或為他人謀利,或為自己的不法目的,因而觸犯刑律。結合過往類似的案件,政府有必要加強宣傳教育,健全制度性和技術性的防火牆,以保障公共資料和個人信息的安全。
雖然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早已落下帷幕,但有關案件的偵查工作沒有停止。直到2022年12月,廉政公署還偵破了一宗賄選案件,共有200多名選民涉案。
廉政公署亦成功偵破了一宗私營企業中違反保密罪的案件。雖然私營部門的賄賂犯罪及與其相關的案件,都因多種原因導致偵查困難,但廉政公署依然盡職盡責,竭力跟進。是次案件揭發了某私企高層管理人員串謀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單違背僱員在職業上的固有義務,亦違反商業誠信的重要價值觀。
此外,2022年在反貪投訴或舉報方面出現了一些不良趨勢:其一是有小部分舉報人就相近似的事實、或針對特定的對象,不停舉報,短期內作出數次乃至數十次的舉報。廉政公署對每一宗投訴都必定作出相應的調查處理,而重複的投訴增加了不必要的調查工作和行政手續;其二是有個別的投訴者為了洩己之私憤而直接採取了誣告的手段,此舉或使自己陷於刑責之中。廉政公署將繼續透過宣傳教育,提升市民投訴的質量和水平,同時藉此機會呼籲大眾以理性和負責任的態度作出檢舉。
2022年還首次出現涉案人自首的案件,相信與澳門的廉潔氛圍、廉政公署多年的反貪及宣傳工作成效,不無關係。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2022年,廉政公署接獲屬反貪範疇的投訴或舉報個案中,有103宗已開立卷宗調查,當中涉及公營範疇有63宗,涉及私營範疇有29宗,以及有11宗協查案件。廉政公署2020年至2022年屬反貪範疇的案件統計見下表:
統計項目 |
2020 |
2021 |
2022 |
反貪範疇處理案件數目 |
107 |
119 |
103 |
偵查終結案件數目 |
149 |
125 |
88 |
在2022年偵查終結的反貪案件中,有10宗已移送至檢察院處理,78宗已作歸檔處理。
三、部分案件摘要
在2022年完成的反貪範疇案件中,篩選出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摘要如下:
2022年1月,廉政公署繼2021年底揭發前土地工務運輸局(下稱“前工務局”)前領導涉嫌貪污受賄案件後,再偵破該局另一前領導涉嫌受賄及清洗黑錢案件。
調查發現,該前領導涉嫌收受巨額款項及不動產等利益,任職期間涉嫌濫用職權,在審批涉案商人的建築項目申請時作出不法行為,包括明知一些正在申請的建築項目違反當局行政指引或有關程序,仍濫用職權,對原有街線圖作出大幅修改並發出新的街線圖,或以例外方式發出建築工程准照,以及批准修改特別負擔工程內容等,藉此令發展商在該等建築項目上謀取最大利益。
調查亦發現該前領導涉嫌透過親友以迂迴方式收取商人巨額款項及不動產等利益。該前領導的行為,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清洗黑錢罪。涉案商人及相關人士則分別涉嫌觸犯行賄罪及清洗黑錢罪。
為逃避偵查,該前領導及相關親屬已藏匿外地多時,至今仍未回澳,而該前領導及相關親屬的多個不動產先前已被有關機關扣押。
由於兩宗涉及兩名前工務局領導的案件具有高度的關連性,且涉案的商人及不法工程項目也存在相同之處,經承辦主任檢察官同意,兩案作合併跟進調查。檢察院亦於2022年6月提出了控訴。
廉政公署接獲網上投訴,指一名衛生局護士於工作期間多次私下登入衛生局醫療資訊系統查閱一名同僚的個人病歷,涉嫌濫用職權及侵犯個人私隱等。
經調查發現,某衛生中心一名護士在明知不具正當性及沒有任何工作指示的情況下,為實現其個人利益,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上班期間,濫用其職務上固有之權力,數次使用所屬衛生中心的電腦登入衛生局醫療資訊系統,不當查閱一名同僚的個人資料及病歷記錄。
上述護士涉嫌觸犯《刑法典》中的濫用職權罪、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不當查閱罪及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中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案件於2022年1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一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下稱“地籍局”)職員涉嫌非法查閱該局內部系統的資料,將收集得的土地訊息披露予從事房地產業務的朋友,藉此進行土地收購活動及收取利益。另外,該名職員亦涉嫌在未經申報及批准下經營咖啡室。舉報又指該名職員曾聯同另一名任職於巿政署的人員在土地收購活動中詐騙搬遷補償。
經調查發現,該地籍局職員涉嫌至少於2015年至2019年期間,在未經許可下非法查閱他人的土地及物業登記資料,藉此掌握物業資訊以便進行土地買賣中介業務,以及滿足其他個人目的。
調查發現其涉嫌以親友名義開設企業以隱瞞公務員身份,利用該企業進行土地買賣中介及裝修工程業務。此外其亦涉嫌隱瞞身份私下經營咖啡室。上述商業活動均未有依照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要求進行申報。
調查還發現該公務員涉嫌聯同一名任職於巿政署的人員,在一宗土地買賣活動中,詐稱為物業的占有人並要求買家賠償搬遷費,成功騙取100多萬港元的款項。
上述地籍局職員涉嫌觸犯多項罪名,包括:《刑法典》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規定的資料不正確罪。該名地籍局職員與上述巿政署職員亦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案件已於2022年2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一名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副警長涉嫌受賄,向某賭場貴賓廳廳主洩露警隊資料,賭場貴賓廳廳主則為該副警長及其妻子提供豪華套房住宿作為回報。
廉政公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副警長與賭場貴賓廳人士往來甚密,多次違規進入賭場貴賓廳逗留,期間涉嫌向賭場貴賓廳廳主提供關於警隊的資料,並收受金錢、免費入住酒店客房等利益。
廉政公署對涉案副警長及賭廳人士採取調查行動,從該副警長家中搜獲大量現金、多部通訊設備及文件,並於涉案場所搜獲與案件相關的手提電話、文件及電腦等。
該名副警長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涉案賭場貴賓廳廳主涉嫌觸犯行賄罪。
案件已於2022年3月移送檢察院處理。經檢察院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批准對上述人士採取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等強制措施。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前教育暨青年局(下稱“前教青局”)某負責分析青年社團活動資助申請的職員,涉嫌暗中操控某青年社團並詐騙當局的資助。
經調查,發現該名前教青局技術員透過其妻子及好友操控某青年社團,並透過偽造報告及實證文件詐騙前教青局活動資助款項。該職員亦透過電腦系統後台操作,為青年社團加插已逾期的活動資助申請並向上級建議批准有關資助申請,同時在審核有關活動的資助運用報告時,明知報告及實證文件與事實不符,仍然建議上級結算及發放資助款項。此外,該職員更在獲悉前教青局對涉案活動進行內部複查後,於內聯網私下查閱並對外傳送有關內部審查文件。
涉案前教青局職員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偽造文件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濫用職權罪,以及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之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電腦偽造罪。案件已於2022年8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政公署接獲檢察院轉介的涉及私營賄賂案件,同時收到一宗關於私營部門賄賂的舉報,兩者內容完全相同,遂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某顧問公司一名原高層管理人員在退休前,暗中籌備離職翌日便成立業務性質與原公司相同的工程顧問公司,並暗地向原公司多名人員挖角,以及對外向原公司自己負責的客戶表明願意收取更低的費用,結果成功取得屬原公司的業務及工程項目,原公司報稱損失超過100萬澳門元。
調查又發現,涉案原高層一名秘書早已知悉對方將在離職後自立門戶,但仍配合其指示,多次透過公司電郵和手機軟件,把屬商業秘密的原公司多份文件及訊息提供給對方,還私下為新公司刊登招聘廣告,協助對方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爭奪原公司業務。
廉政公署認為二人的串謀行為不單違背僱員在職業上的固有義務,亦違反商業誠信的重要價值觀。二人涉嫌以共犯方式觸犯《刑法典》規定的違反保密罪及《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的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案件已於2022年10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政公署收到檢察院轉介的一宗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賄選案件,隨即展開偵查。
經調查發現,某參選組別的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在提名期與一名導遊負責統籌半天遊活動,並安排餐飲及派發印有請投該組別一票標語的洗衣液及雨傘等禮品,以上均由該受託人出資,並成功誘使200多名選民在該組別的提名表上填寫個人身份資料及簽名。廉政公署調查期間,多人承認透過手機軟件或口耳相傳獲悉只需在表格上簽名,可獲免費旅遊及餐飲款待,出發觀光前還被安排到公共行政大樓合影。
涉案的受託人涉嫌向200多名本澳居民提供免費旅遊、餐飲及禮品,以收集足夠的選民簽名,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遞交該組別的提名確認申請表。涉案組別受託人、導遊及200多名選民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中的賄選罪,案件已於2022年12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2022年3月,某體育總會負責人前往廉政公署自首,供稱私自挪用了該會的公款。
經廉政公署調查,該體育總會的時任領導涉嫌在該總會向體育局及體育基金申請資助的過程中,呈交金額經誇大的活動開支單據及開支報告書,藉此詐騙額外的資助款項供該會的會務開支所需,涉款110多萬澳門元,有關行為造成公帑損失。
此外,調查亦發現該名體育總會領導涉嫌於在任期間,因自身資金需要,在未經許可下私自挪用所管控的該會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作週轉,涉款至少240多萬澳門元。
事後該名體育總會領導已主動向廉政公署交代具體過程及承認責任。
涉案的體育總會領導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偽造文件罪,以及信任之濫用罪,案件已於2022年12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四、跨境案件協查
2022年廉政公署共跟進29宗協查個案,包括20宗來自外地對口部門請求公署協查的案件,其中12宗的請求方為內地機關,8宗為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向外地對口部門請求協查的案件共有9宗,其中4宗向內地機關提出、3宗向香港廉政公署提出、2宗同時向內地機關及香港廉政公署請求協助。29宗協查案件中,有16宗協查案件已結案,13宗仍在跟進中(見下表)。
項目 |
外地請求廉政公署協查案件 |
總計 |
廉政公署請求協查案件 |
總計 |
||
協查地 |
香港 |
中國內地 |
香港 |
中國內地 |
||
2022年開立的案件 |
3 |
8 |
20 |
0 |
2 |
9 |
累積至2022年的案件 |
5 |
4 |
3 |
2 |
||
2宗同時向香港及內地請求協助 |
||||||
跟進中的案件 |
5 |
2 |
7 |
0 |
4 |
6 |
2宗同時向香港及內地請求協助 |
||||||
歸檔案件 |
3 |
10 |
13 |
3 |
0 |
3 |
2022年3月,廉政公署應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請求,協助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2022年5月,香港廉政公署成功起訴兩名香港空調設備供應商人員,彼等涉嫌行賄澳門某博企人員以取得工程及服務判給。期間,廉政公署與香港廉政公署聯合行動,在查處該案的過程中,澳港廉政公署在交流情報、刑事協查及聯合行動中合作良好,並表現出高度的專業精神,是跨法域聯手反貪的又一成功範例。
五、法院判決
根據法院公佈的數字,2022年法院審理了合共25宗由廉政公署偵辦的刑事案件。當中涉及嫌犯合共69人,其中有11宗已轉為確定判決,有1宗的部分控罪已轉為確定判決,其餘案件仍處於上訴階段。
經對11宗判決已轉為確定的案件進行分析整理,廉政公署分別以偽造文件罪、詐騙罪、巨額詐騙罪、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濫用職權罪、違反保密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電腦偽造罪等提出指控的刑事案件中,其中8宗獲初級法院以相同罪名定罪並判刑。
另外,亦有3宗未確定判決案件在上訴至中級法院後,1宗獲初級法院向數名嫌犯以巨額詐騙罪、偽造文件罪等多項罪名定罪的判刑,中級法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定罪維持原判;1宗獲初級法院向2名嫌犯以詐騙罪、濫用職權罪、信任之濫用罪、資料不正確罪等多項罪名定罪的判刑,中級法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定罪維持原判;1宗獲初級法院向多名嫌犯以詐騙罪、偽造文件罪等多項罪名定罪的判刑,中級法院僅將其中一名嫌犯給予緩刑外,所有定罪維持原判。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財產申報機制是澳門行之有效的反貪倡廉的利器,藉財產申報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加強對反腐敗工作的推動,從而提升及鞏固特區政府的廉潔形象,令特區政府的廉政建設工作更臻完善。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自1998年公佈及實施,在這24年期間,廉政公署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執行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持續健全及完善相關制度體系,使財產申報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即將踏入第25年,預計將有相當數量的公職人員須按照此部法律的規定提交五年更新之申報書。面對第五次“大型五年更新”工作,廉政公署將妥善安排及有序推進各項準備工作,以應對工作量的增加,確保有關施政落實到位。
2022年,在各個部門及申報人的協同配合下,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順利完成,絕大多數申報者依法履行申報義務,但也有極為少數的申報者因財產申報上的違法而被調查或判刑。2022年,廉政公署查處了1宗財產申報上的資料不正確罪。此外,2022年法院判決的案件中,有3人因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而被判罪。
廉政公署在2022年度共接收了11,610人次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見表一),向逾期仍未提交申報書者(包括申報人及申報人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發出共195封逾期通知信函(見表二及表三),具體資料列表如下:
提交申報書原因 |
人次 |
開始擔任職務 |
995 |
職務變動 |
3,398 |
終止職務 |
1,312 |
五年更新 |
3,887 |
隨配偶更新 |
478 |
履行提供資料義務 |
1,269 |
自願更新 |
271 |
總計 |
11,610 |
序號 |
逾期者所屬部門/機關 |
發出信函數量 |
1 |
民航局 |
1 |
2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1 |
3 |
消防局 |
6 |
4 |
治安警察局 |
21 |
5 |
郵電局 |
2 |
6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5 |
7 |
勞工事務局 |
1 |
8 |
海事及水務局 |
2 |
9 |
交通事務局 |
2 |
10 |
懲教管理局 |
5 |
11 |
統計暨普查局 |
1 |
12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12 |
13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1 |
14 |
財政局 |
1 |
15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5 |
16 |
身份證明局 |
1 |
17 |
公共建設局 |
1 |
18 |
土地工務局 |
2 |
19 |
澳門基金會 |
1 |
20 |
社會保障基金 |
1 |
21 |
新聞局 |
1 |
22 |
檢察長辦公室 |
1 |
23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2 |
24 |
市政署 |
22 |
25 |
文化局 |
12 |
26 |
體育局 |
3 |
27 |
澳門旅遊學院 |
1 |
28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2 |
29 |
司法警察局 |
7 |
30 |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7 |
31 |
立法會輔助部門 |
1 |
32 |
行政公職局 |
3 |
33 |
警察總局 |
1 |
34 |
衛生局 |
43 |
35 |
澳門大學 |
8 |
36 |
澳門理工大學 |
7 |
總計 |
193 |
逾期者 |
發出信函數量 |
申報人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 |
2 |
推動政務電子化以提升公共行政的效率,是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之一,為此,廉政公署亦推進電子政務的應用,積極研發多個系統以加強便民之舉,致力完善財產申報工作。廉政公署從2013年推出的“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大幅減少部門的文書量,到2021年增設的“財產申報網上預約系統”使申報者更易於安排申報時間等,都達到節省資源及提供便民服務的目的。另外,廉政公署與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財產申報書之另一存放實體)就簡化資料傳送手續,着力籌備創建財產申報資訊共享平台,各自開展系統的研發工作,以共同推進平台構建的進程;在2022年,由廉政公署研發的資訊共享平台已具雛形,並進入測試階段,相信日後通過有關系統實現資訊交換,對提升兩存放實體的工作效能均有所裨益。
在電子系統的使用情況方面,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共有1,367人次於2022年透過“財產申報網上預約系統”預約辦理申報事宜,網上預約機制除為申報者提供便利外,亦能協助廉政公署更有效率地處理公務。而“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推出迄今已達9年,使用率不斷增加,成效理想。為促使更多公共行政部門或機關、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或公營、公資、公產企業(以下簡稱“部門/機關”)認識並採用“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廉政公署於2022年陸續向尚未使用的部門/機關,尤其向新設立之部門/機關推介有關系統,並邀請部門/機關申請成為使用者。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有67個部門/機關正採用由廉政公署所研發的“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見表四),其中包括5個於2022年新申請開立系統帳戶的部門/機關。廉政公署在2022年共收到部門/機關送交之3,517份公函/通知書,當中共3,389份通知書為透過“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上傳,佔公函/通知書總接收數量逾9成(見表五)。廉政公署呼籲尚未使用的部門/機關儘早申請使用上述系統,以更好地履行通知義務,達致提升工作效率的目標。
序號 |
部門/機關 |
序號 |
部門/機關 |
1 |
民航局 |
32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2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33 |
澳門基金會 |
3 |
審計署 |
34 |
退休基金會 |
4 |
消防局 |
35 |
社會保障基金 |
5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
36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6 |
廉政公署 |
37 |
新聞局 |
7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38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8 |
法官委員會 |
39 |
檢察長辦公室 |
9 |
治安警察局 |
40 |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
10 |
郵電局 |
41 |
消費者委員會 |
11 |
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
42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12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43 |
市政署 |
13 |
法務局 |
44 |
社會工作局 |
14 |
勞工事務局 |
45 |
文化局 |
15 |
海事及水務局 |
46 |
體育局 |
16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47 |
澳門旅遊學院 |
17 |
交通事務局 |
48 |
房屋局 |
18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49 |
印務局 |
19 |
懲教管理局 |
50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20 |
統計暨普查局 |
51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21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52 |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
22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53 |
司法警察局 |
23 |
財政局 |
54 |
立法會輔助部門 |
24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55 |
行政公職局 |
25 |
身份證明局 |
56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26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
57 |
行政會秘書處 |
27 |
公共建設局 |
58 |
警察總局 |
28 |
環境保護局 |
59 |
衛生局 |
29 |
土地工務局 |
60 |
澳門大學 |
30 |
旅遊局 |
61 |
澳門理工大學 |
31 |
文化發展基金 |
62 |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2022年始開通使用“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部門名單 |
|||
63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
64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
65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66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
67 |
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由“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接收之通知書數量 |
3,389(份) |
2022年接收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總數量 |
3,517(份) |
2022年以“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 |
96% |
廉政公署致力推行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相關工作,尤其讓申報者能重視財產申報義務及正確填報財產。為此,廉政公署持續以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模式,向有義務申報者進行有關財產申報的宣傳教育,包括提供專題講解會、填寫指引及範例、以電子渠道發佈相關資訊等。另外,廉政公署擬加強線上宣傳,透過在網絡推出宣傳短片,完整示範申報書的填寫,期望可將財產申報中的重要訊息傳遞予申報者,藉此進一步加深申報者對於財產及利益申報的了解。
一、概述
隨着電子政務的發展,廉政公署逐步完善網上投訴系統,將投訴須知、投訴/檢舉内容、文件提交或補交、進度查詢等基本功能整合,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申訴渠道。
2022年,廉政公署行政申訴範疇新開立的個案共171宗中,專案調查卷宗佔169宗,新開立或轉成全面調查卷宗則有2宗;當中,有半數是透過網上投訴系統所接收的投訴或檢舉。對於網上留下具體聯絡方法的實名投訴人或檢舉人,廉政公署得以在調查過程或完成調查的階段,會透過網上投訴系統隨時通知基本進度或溝通取證,亦能取得親身通知的聯絡效果。
對於匿名投訴或檢舉,廉政公署會透過網上投訴系統,尋求進一步溝通及取證的可能性,當投訴人或檢舉人使用系統所提供的查詢碼查詢進度時,可知悉或回應廉政公署發出的訊息。廉政公署一向鼓勵市民提供齊全的相關文件,讓廉政公署的調查有的放矢,查明是否真正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之情況,從而對症下藥,向相關部門或實體作出更精準的意見反映或勸喻。
為提高工作效率與取得更好效果,2022年,廉政公署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因調查標的一致而將14個專案調查卷宗合併至9個正在跟進的卷宗一併處理。另外,連同2021年度轉入的案件,廉政公署完成調查並作歸檔處理的行政申訴調查卷宗共208宗;當中,因無發現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而歸檔的有129宗,因資料不足而歸檔的有16宗,因非屬廉政公署權限而歸檔的有5宗,移送反貪局開展刑事偵查的案件有2宗,因撤銷投訴或舉報而歸檔的有6宗,接納意見或承諾跟進的有30宗,而在廉政公署介入前相關部門已作適當處理的有20宗;此外,雖作歸檔但已被列入“回頭看”清單中的案件則有10宗。
於2022年完成調查的部分案件,由於投訴或檢舉的重複性及同類性,可能涉及的範疇包括某一特定時期內經常發生的現象,或針對特定部門或實體而作出的不同投訴,又或涉及特定公職義務的履行等,都集中反映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政現象:
舉例如2022年6月期間,因着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狀況,特區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包括關閉公共部門或有限度提供非緊急性的公共服務等,並且調度各公共部門的人員參加核酸檢測站或醫療服務地點內不同崗位的工作,亦有組成維生及支援小組,負責或協助支援紅、黃碼區的居民日常所需,包括派發食物包和飯餐、清理及消毒大廈範圍、處理生活垃圾等。為此,部分公共部門人員的工作制度亦須由一般制度臨時變更成輪班工作制度,以應付急增的必須工作,期間,廉政公署接獲不少投訴均涉及有關補償與津貼事宜的諮詢及投訴。為統一處理有關事宜,廉政公署將在此特定時段內出現的情況合併處理,並以會議形式與行政公職局交換意見,建議當局行使法定職能,思考及研究未來倘遇非常時期,制定具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可行性,以便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又或至少發佈具統一性和一致性的指引文件,以便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及其工作人員能夠清晰理解、有規可循,正確有效地落實公職法中有關制度的規定。
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在2022年的行政申訴範疇工作中,仍然發現不少市民未能正確認知或理解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或所採取措施的原因及理據,尤其在2022年廉政公署共開立8宗針對衛生部門實施的各種防疫措施的行政申訴專案調查案件,多就隔離措施的安排、資訊詳盡度及清晰度等反映不滿。廉政公署在調查此類投訴個案時,發現往往並非公共部門欠缺回應,而是市民不滿意回應的內容或處理的效率。無可否認,無論在量與質的層面上,疫情為特區政府的服務與工作,都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與壓力,調查得知的客觀事實反映,相關部門或機關一直有以積極的態度動態調整政策方向,亦有盡力完善各方面的措施,儘管仍然存在可以改善的空間。
廉政公署認為,排除確實存在具體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上的違反法律或明顯不合理須訴諸行政申訴機制的情況,從個案顯示,透過理性表達意見,平心靜氣的溝通,直接與部門主動反映,相信部門必然會作出相應的優化及改善措施;可見,立思維、正視聽,仍然是廉政公署持之以恆的任務。
又例如在2022年的結案中,廉政公署還發現人員對特定公職義務,如專職性原則的遵守意識稍見薄弱的情況,雖然所有經廉政公署調查屬實的個案均已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於“從事私人業務”的概念,廉政公署一直都有透過網頁資訊、刊物、講座、培訓課程、個案諮詢等不同途徑進行解說,除非是法定許可的情況,否則禁止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擔任或從事與其擔任職務不相容的私人活動,其他無強制性規定須取得上級或部門許可或批准的情況,倘預見有可能需要參與公司管理、經營活動,例如公司經理或負責人放假或出缺,人員會以替代或候補身份參與有關活動,為免外界質疑可能存在徇私,又或誤會人員未經上級批准從事私人業務,宜事先申報,在執行具體公務時亦須注意有關迴避的問題。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廉政公署在2022年已完成不少涉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居留權續期或取得申請的審批遲滯的個案。經調查,自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生效之後,權限當局重新審查牽涉相關問題的個案的數量達千宗,正逐步完成有關審批及報告,因此,整體而言,未見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2022年,廉政公署在平衡保密原則和知情權的前提下,對於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的事件或事宜,不論案件形式是專案調查卷宗抑或全面調查卷宗,都盡可能以完整報告、年度報告或新聞消息等方式公開發佈有關調查結果,致力提高行政申訴工作的透明度。
在2022年,再度審查(“回頭看”)清單中所涉及的部門或實體均切實回應廉政公署意見和改善情況,再次確認有關機制自2020年建立以來,正有序有效落到實處,反映絕大部分的部門或實體均願意與廉政公署共同合作,並展現出謀求妥善改善問題及完善行政工作的態度。
二、全面調查摘錄
廉政公署接獲氹仔湖畔大廈及路環業興大廈兩個經屋項目的住戶及其他團體的投訴及反映,自2012年至2013年落成並獲發使用准照後,兩廈內多處公共地方牆身出現磁磚大片剝落現象,質疑房屋局在樓宇建設方面監管不力,存在設計方案缺陷、用料不當等的問題。
為此,廉政公署重開涉及業興大廈的專案調查卷宗,並合併入調查中的湖畔大廈案件,改以全面調查卷宗形式,進一步深入調查,搜集更多相關部門之前未全數提交的文件,以及聽取大量人員的聲明。
經綜合分析調查所得的人證物證後,暫未能認定在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的工程招標、審批及監督程序上存在貪腐行為。
在行政程序上,廉政公署證實湖畔大廈在電梯大堂及公共走廊的牆身使用的磁磚尺寸,存在不符合行政當局原本提出的尺寸要求的情況。在驗收階段,湖畔大廈被抽樣檢查的公共走廊牆面超過95%的次數被檢測出空鼓的情況,但仍簽署了臨時接收筆錄。在樓宇保養期間,湖畔大廈的公共走廊多次出現脫磚情況,房屋局多次透過前建設發展辦公室(下稱“前建設辦”)要求承建商修繕,但始終無對各座樓宇所有樓層的牆磚進行詳細的檢查及記錄,且無提供改善方案以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而只是以“掉一塊、補一塊”的方式提供維修。至少至2022年5月份廉政公署發佈有關的全面調查報告前,湖畔大廈各樓層仍不時出現脫磚情況。
業興大廈方面,證實在施工及驗收階段中,無任何負責單位曾要求對大廈公共走廊的磁磚進行拉拔測試。在簽署臨時接收筆錄後,業興大廈的公共地方牆身在保養期間,陸續出現磁磚剝落的情況,前建設辦及房屋局只督促承建商跟進維修,並無及時查證成因,確實地追究問題是出在設計抑或建造階段,又或兩者皆是。至樓宇工程保養期已過,業興大廈共有部分仍出現脫磚情況,房屋局要求業興大廈全體分層所有人承擔維修責任,並透過分層所有人大會議決處理脫磚問題,業興大廈有8座分層所有人大會議程均有討論涉及共有部分牆身磁磚剝落的問題,當中房屋局一律選擇投棄權票,無一分層大會成功通過維修方案的建議。
涉案兩個經屋項目所出現的大面積脫磚問題,誠然跟設計單位對樓宇公共部分牆身飾面的設計、磁磚選材及尺寸、承建單位建築工人的磁磚鋪設工藝質量、環境溫度的急劇變化,以及監理驗收是否嚴謹、後續維修跟進是否徹底等因素有關,但在設計、建造、監理、監督、統籌各階段及環節均發現存在不盡人意的疏忽或不嚴謹的情節,各涉及的單位及部門均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當中,前建設辦在房屋局詢問或索取兩個涉案經屋項目的資訊時不予積極配合,在房屋局索取湖畔大廈建造工程的監理公司對該大廈單位作出的檢查紀錄時,更以建造及保養責任與房屋局無關為由而拒絕提供,從而直接導致房屋局在後續出現脫磚問題時,因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參與程度及掌握的訊息有限,使其依法履行監督與統籌的職能受到阻礙,前建設辦有關行為實屬行政不當。
至於房屋局從兩廈管理公司獲得涉及共有部分的牆身磁磚大量剝落的消息後,一直只擔任着信差角色,僅限於將問題轉介給前建設辦跟進或陪同跟進,未見積極擔起《新經屋法》賦予其監督與統籌職能,對於前建設辦未能及時準確地調查出有關脫磚成因及責任歸屬時,並無嚴肅要求前建設辦切實執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之規定,同樣有不作為之行政不當之嫌。
在涉及兩個經屋項目脫磚事宜的預防、維護等問題上,突顯前建設辦與房屋局之間欠缺協調與合作,兩部門各自為政,未見嘗試在跨部門工作上進行更多的溝通與協調,導致市民產生政府部門相互卸責、追責無門的不良之感。而抽樣檢查公共走廊牆面發現大量空鼓情況,則顯示相關部門態度漠視,無論行政機關、監理及監察單位在工程監督的工作表現均差強人意。
有關監理公司在保養期及後期脫磚情況陸續出現的過程中,鮮見其具體參與及作出有用回應,尤其未見就脫磚成因或解決方法提供詳細分析報告。脫磚事件早期欠缺建造工程判給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單位的專業意見,嚴重影響了查找不尋常脫磚現象的根本成因及責任歸屬,是脫磚問題膠着不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審批程序上,涉案經屋大廈公共部分牆身磁磚選材及尺寸大小無嚴格按照房屋局原本的要求作出、驗收時監理單位雖亦知悉存在大量空鼓的情況,然而,相關的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單位均無任何作為,所發表意見的態度亦似乎徒具形式。監理公司不應僅限於在工程結束階段指出承建商的問題,亦有權責在工程進行期間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換句話說,臨時接收程序中出現的工程瑕疵,其實不僅屬承建商的責任,作為監督工程質量的監理公司、質量控制單位等同樣應負上不可推卸的責任。
有見新城A區經屋未來公共走廊的牆磚設計與選材上,明顯展示出有關當局已汲取經驗,致力完善經屋的設計與建造質量,當中的公共部分牆身飾面的設計、選材及鋪設方法,都是換屆後的房屋局與前建設辦在共同協議、共識及相互調整下完成的建造規劃。在經屋建造的事宜上,漸見現屆房屋局正加強並落實其作為經屋統籌者角色,相關部門的協作明顯已有改善。
完成全面調查並製作報告後,廉政公署依法將調查結果知會行政長官,當中除了建議當局在立法層面或技術層面,考慮研究是否有需要明文將工程及標準量化,甚至思考是否有可能設定工程在臨時接收程序中所出現的瑕疵數量上限或比例規定,既能反映承建商的施工質量,亦可監督作為監督單位的監理公司、質量控制單位等的工作質量,同時亦建議當局考慮經屋住戶本身的經濟條件有限,即使兩個經屋的工程保養期已完成,亦不阻礙當局在法律容許的前提下,本着善意原則及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採取適當有效的施政措施,增強居民的幸福感,考慮主動給予財產或非財產性質的支援,以積極態度回應市民的需求,跟居民住戶共同尋求根治辦法,以徹底解決脫磚問題及杜絕將來繼續發生脫磚事件的危險,如全面且合適的維修工程,促進及推動各樓座所有人大會討論及議決解決方案等。
在對外公佈有關調查報告後,各相關部門均公開表示接納廉政公署的意見,公共建設局要求相關承建商按照最新的《公共房屋設計及建造規定》提供兩廈的公共走廊磁磚脫落修繕方案,房屋局則與各管理機關協商,以盡快達成共識,開展維修工程。在跨部門之間的協作上,兩局表明會優化溝通機制,嚴格遵守重質重量原則,加強規範監理及質控方監督工程責任,以推動公共房屋工程建設。
截至2022年年底,部分樓座的業主仍然未取得共識,部分更停留在美觀層面上的糾結,不得不指出,對於因經屋樓宇結構或建築本身而引起的安全問題,特區政府固然責無旁貸,但亦僅此而已,正如眾所周知,經濟房屋不同於私人樓宇,其存在的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公帑的運用不應不合理地超出有關法定用途所需所慮,廉政公署始終認為,解決問題的方案應落到實處,人身安全才應該是各方尋求的最終目標,亦是唯一目標,期望在脫磚情況再次出現或惡化之前,各方的努力不致被白白浪費。
廉政公署陸續接獲多宗關注前土地工務運輸局(下稱“前工務局”)處理非法佔用國有土地問題不力的投訴。為統一調查及分析有關問題,廉政公署將分別開立的投訴案件合併後,以全面調查方式展開跟進。
經調查,廉政公署發現前工務局有為數不少的非法佔用土地個案長年處於調查及資料搜集階段,有關部門往往在進行首次現場初查等措施後,程序就停滯不前,多年來似乎都未有採取進一步收回有關土地的實質性行動。
儘管前工務局有將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的案件列作優先處理類別,倘相關個案涉及需用作興建公共設施、開闢道路或公共房屋等公眾利益,又或者存在嚴重的環境衛生問題或對公眾安全構成隱患等情況,局方有可能會加快處理,然而,整體而言,這種做法始終屬於例外情況,案件被束之高閣的情況更屬常態現象。
誠然,每一宗非法佔用土地個案都有其特殊之處或處理上的困難,可能因為地處偏遠,可能特區政府尚未有具體規劃,可能有人居住或營運業務,可能存在邊界及權屬爭議,可能因開展的勒遷程序而涉及司法程序等問題,加上前工務局監察處職責範圍不僅限於處理非法佔用土地個案,還有違法工程、建築計劃審批、地盤作業監察等,個案的複雜性及人手緊絀的現實情況的確是造成有關程序滯緩的最主要原因。
然而,考慮到長期處於停頓狀態的個案非屬少數,而且澳門土地資源匱乏,不應任由國有土地長期被不具正當性的人士佔用,廉政公署在完成必要的調查措施之後,全面梳理了工務部門對有關行政程序的進度,透過公函向權限機關統一反映了意見,並將事件列入“回頭看”清單,以便適時再度審查有關個案的最新處理情況。
前工務局初步的回應態度正面,並顯示該局正採取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逐步和系統地整理非法佔地卷宗資料的電子記錄,有利人員檢視各具體個案的流程,方便工作安排或掌握處理的時機,政府亦曾公開承諾會持續展開恆常的土地巡查及監察工作,透過跨部門協作機制,逐步清遷及收回被非法佔用的國有土地。
三、專案調查選要
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於2019年6月3日生效後,的士須於2020年12月3日起安裝車載智能終端系統(下稱“終端系統”)方能上路營運。
自2020年9月,的士陸續完成安裝終端系統及投入運作後,業界部分人士透過傳媒或團體表達不滿及質疑,持續引起社會討論及迴響,同時廉政公署亦接連收到涉及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收費及管理事宜的投訴,廉政專員遂依法命令開展專案調查。
調查過程中,廉政公署先後向交通事務局索取有關“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的招標卷宗資料、業界諮詢及說明文件,亦聽取包括投訴人、交通事務局人員、的士業團體代表等各方陳述,從招標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至各投訴人所提出的質疑一一開展調查及分析,以事實及法律為基礎,確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行政不當的事宜。
終端系統包含兩個重要部分,一是供的士營運之用的車載設備,另一是供權限部門監督的士服務運作之用的的士監管系統,而招標方案早已明確前者無論由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須向中標者繳付定額的服務費及按金,而的士監管系統的月費則由政府承擔。
另外,廉政公署發現交通事務局把車載設備服務的公共事業特許合同和的士監管系統的取得公共服務合同合二為一,統一以“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開展招標程序;經評審後,當局將服務判給予單一中標者新利達與銳明聯盟,並與之簽訂單一的行政合同。
對判給程序的質疑,經查明,廉政公署並無發現交通事務局在整個行政程序卷宗中存在明顯行政違法或不當情事。
至於車載設備每月服務費的訂定,交通事務局在對外公佈的“有關的士車載系統的服務費和按金之說明”中,已提及在招標方案中有訂明每月服務費300澳門元,主要是為了保障的士執照持有人的利益,避免獲判給者自行定價時訂立過高的收費金額,有關服務費在判給服務期內都會保持不變,亦可避免獲判給者日後以物價上漲為由隨意調升費用,加重的士營運的負擔,這都早已在承投章程中載明。換言之,無論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收取的此部分費用都是相同,因此,根本不存在中標公司濫收費用的可能性。事實上,有逾期欠交有關按金或服務費的的士准照或執照持有人,曾嘗試透過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保全程序,指責承判公司違法收取按金及服務費,且因不繳費而中斷服務的行為令他們備受侵害,請求法院命令承判公司須在他們不繳交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繼續提供相關服務,一律被初級法院判處敗訴。
因此,對於車載設備按金、欠交費用而暫停服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士終端系統服務質素及其監督,以及短期內兩度更換的士駕駛證的質疑等,廉政公署調查後結合法律分析,認為並不存在違反法律或行政不當的情況。
廉政公署在調查期間,亦曾就將兩個不同標的的行政合同合併招標及處理的做法向交通事務局提出過意見,認為此做法確實容易令人混淆特許合同及判給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包括將承批者因獲特許經營權,而可向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提供車載設備及服務而收取相應的服務費,以及因獲得特區政府判給的士監管系統及服務而有權收取合同判給金額;然而,在法律角度而言,暫無明文禁止,而在技術及監管角度而言,考慮到車載設備與的士監管系統之間存在密切關聯,可以認為,交通事務局將整套終端系統統一開展招標程序,並判給同一個私人實體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未見存在明顯違法之處。
事實上,自2019年“新的士法”生效和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的落實後,翌年交通事務局的士稽查人員錄得之的士違規個案紀錄為零,而治安警察局則錄得不足150宗;的士濫收個案2019年全年為1,900宗,2020年至12月僅錄得8宗。截至2021年年底,治安警察局全年錄得的士違規數字不超過100宗。廉政公署認為,上述數據顯示,“新的士法”及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對打擊過去一度出現的的士亂象,確實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廉政公署接到舉報消息,反映位於十月初五街159號的六國飯店立面消失的事件,一直未獲權限部門正視及妥善處理,質疑屬違法拆卸或存在其他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之處,亦有提出文化局應公開文物普查清單供市民監察的主張。廉政公署開立專案調查卷宗,搜集及全面梳理了工務部門及文化部門30年來就涉案地段開立的不同類型卷宗及文件資料,並分析了權限部門在各階段對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以確定相關部門有否存在監督不力或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六國飯店因座落新馬路而自1984年起就處於被評定的建築群中;調查發現,1991年起,六國飯店歷任業權人均無履行各時期生效的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義務,直接導致六國飯店嚴重失修,長期處於近乎被棄置的狀況。面對各業權人的不作為,未見文化部門當年主動作出任何具體的積極行動,以促進各階段業權人進行外部保存工程,或為確保該建築物堅固性所必需之任何工程。
過去,澳門文化司署及文化局多年來僅履行《都市建築總章程》中驗樓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始終未見該部門獨立自主地履行當時生效的文保法律制度,獨立就六國飯店的維護及保存工作開立卷宗,狀態被動,執法力度薄弱。2014年初,相關部門即使發現了業權人在六國飯店所在地段內開展違法工程,亦未對上述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更無進一步查明六國飯店立面在有關違法工程中倒塌的事實,是否確如業權人所解釋純屬“不幸”所致,抑或存在其他可歸責的原因所導致,以確定文化局對六國飯店立面消失屬“非屬自然倒塌”之技術判斷,及時追究可能存在之刑事責任。
在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下稱新《文遺法》)生效之後,查得的資料顯示,當時的文化局未有履行該法律第12條(1)項及(3)項、第36條、第39條第1款、第98條第1款(1)項、(5)項、(6)項及第2款規定,對不履行文保工作及通知義務的被評定的不動產業權人作出行政處罰。由於業權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於2014年作出,惟文化局當年只着力跟進六國飯店的重建工作,顯示文化局當年對事件的反應及處理手法是遲緩的,直接導致有關行政違法責任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此外,廉政公署亦認為相關工務部門過去面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只會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對一般危樓的劃分級別作跟進處理,即使新《文遺法》生效後賦予相關工務部門在文物保護範圍內更重的責任,當年的工務部門在技術判斷六國飯店立面外牆的消失非屬自然倒塌現象後,仍然僅限於按《都市建築總章程》之規定開立了違法工程卷宗,按一般樓宇的違法工程卷宗排期處理,既無獨立立案處理,亦無在有關違法工程卷宗中履行新《文遺法》所賦予的關於拆除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處罰職能,甚至是檢舉義務。因此,不得不指出,當時的工務部門在六國飯店的文保工作上落實新《文遺法》所賦予的職權及處理態度上確實顯得比較消極被動。
至於文物普查清單之公佈主張,廉政公署綜合考慮了新《文遺法》規定文物評定程序設有公開諮詢機制,被評定的不動產名錄亦會透過行政法規公佈及生效,文化局依法具權限策劃並實施對具重要文化價值的財產進行的研究、記錄、擬訂名錄、建議評定不動產和設定其緩衝區等職權,文物普查純屬前期性調查工作,連同其普查成果及公佈均非法律強制性工作,加上文化局對比了有採取公開具前期預備工作性質的普查清單做法的其他地區情況,對所謂“準文物”而言,公佈有關清單並未取得明顯的保護效果,因此,按法依理,文化局具有且保留在有關普查清單是否公佈事實上作適當決定的裁量空間。為此,廉政公署認為,暫未證實文化局在行使上述權力時存在違法或不當之處。
無可否認,文化局近年確有致力對被評定文物進行日常的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建設,以及開展延續特色和傳承文化方面的工作,亦有注重充分、合理地運用其文化價值,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
六國飯店個案中涉及的違反文保法律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以及過去因沒有正視及適時跟進而導致有關行政違法責任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等不足,都已經是2019年之前發生的事實,加上至2022年年末,已見六國飯店的復原及重建的建築計劃接近尾聲,故未見有關文物保護的工作有再次備受挑戰之勢。
調查結束後,廉政公署已將調查結果依法知會行政長官,同時分別向文化局及土地工務局發出意見反映,以便權限部門清晰廉政公署的立場,認清各自在文保工作上的角色與職責,加強並注意對新《文遺法》的執法力度,避免日後發生類同事件。
對於廉政公署透過新聞稿形式簡要公佈的事實與建議,文化局及土地工務局均有公開表現出接納的態度。
有投訴指市政署以《公共地方總規章》檢控聾啞拾荒者隨地棄置紙箱廢料及在公共地方放置手推車,是對法律認知水平不足及溝通困難人士的不公平,有違《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及精神。
經調查,證實一名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極重聽力殘疾者曾3次被市政署稽查員檢控其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的相關規定,但有關行政程序卷宗內,未能在任何文件上發現關於此名人士殘疾情況的記載,手續僅按一般程序進行,尤其未能確定有關人士是否識字,並能清楚知悉其在有關行政違法的程序中所享有的法定申辯權利及相關期間,故此,廉政公署認為有關程序存在違反《殘疾人權利公約》之嫌。
廉政公署完成調查後向市政署作出意見反映,指出應制訂內部指引或其他規範文件,以便人員在對殘疾或有特別需要者提起的行政違法檢控程序中,尤其在有關申辯權等事宜的通知上,應採取有助殘疾人清楚理解有關檢控內容及法定權利與義務的具體措施,以符合《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宗旨及當中關於必須提供的協助和支援措施,以確保殘疾人享有應有的資訊權及行使法律上權利的規定。
市政署回覆認同廉政公署的意見,承諾日後會規範稽查員在有需要時,須在控訴書註明有關違法者是否存在溝通上的特別需要,以便後續採取適當跟進措施,包括可為有需要輔助者提供手語翻譯或透過書寫進行溝通,以保障有關人士得行使法定答辯權。此外,市政署亦接納廉政公署的建議,將會與社會工作局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以尋求解決殘疾人拾荒行為的可行性。
有投訴報稱向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時被無理拒絕接收,質疑當中存在行政失當,要求廉政公署跟進。
經調查證實投訴屬實,原因是當時交通廳未有完成相關交通意外的文件及資料收集及記錄,故接待人員建議投訴人翌日再次前往提交申請。經分析轉介後獲覆的資料,廉政公署認為有關資料是否齊全並不影響部門接收申請的行為,人員的行為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典》中有關接收文件的規定,故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意見反映。
治安警察局跟進並檢討後,承諾將審視交通廳處理交通意外之程序,優化申請證明書的流程,亦會完善相關的人員培訓工作。
有舉報指演藝學院2021/2022學年音樂學校持續藝術教育課程違規招生,考生獲錄取及分配的級別低於所報讀的級別,導致零基礎或只有少許相關知識的考生不可能被錄取,亦有樂團樂師的卑親屬被錄取,質疑招生的公平性。
根據《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24條第2款有關學院的入學規定,考生須通過評估特定藝術範疇能力及才能的入學試方可獲錄取,故考生錄取與否,以及被評定可入讀之級別,是取決於考生在入學考試的表現,而具體考試評審及分級事宜則純屬演藝學院在收生標準上的裁量範圍,在未見具體個案存在明顯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下,廉政公署無權介入。
另一方面,調查證實音樂學校其中一名教師的卑親屬亦參加了有關音樂課程入學試,該名教師不但無事前向校方申報並迴避,更參與了監考及評分的過程,無庸置疑,其行為已完全違反法定的迴避制度。雖然考生需重新進行入學評審,但校方並無對該名教師的違紀行為作出處理。廉政公署介入後,校方最終對該名教師開展紀律程序並進行處罰,但校方因延遲通報違規事件而接到廉政公署的書面提醒。
對於廉政公署的意見,文化局表示接納,並且重新檢視了關於違規事件的通報機制,加強迴避規則的設定與提醒,亦承諾會優化演藝學院招生考試的制度。
有社會房屋申請人投訴,其於2017年申請社屋並獲列入確定輪候名單,並於2021年3月收到有關社屋分配前重新審查的通知,但直至2022年年頭,才獲電話通知分配到位於氹仔的社屋單位,因分配結果與期望能獲分配澳門半島社屋單位的意願存在落差,故質疑房屋局在審查及分配社屋的行政程序存在失當,才導致其申請被延遲處理而不獲分配位於澳門的社屋單位,遂要求廉政公署調查。
在包括第69/88/M號法令及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在內的舊社會房屋制度生效時,獲甄選家團具有按名次選擇社屋單位的權利。2020年8月20日,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及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正式生效,廢止了舊社屋制度,並且規定房屋局對合資格的家團,原則上以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進行社屋單位的分配,因此,社屋單位的分配並不取決於當局對投訴人申請的處理速度,申請人依法亦無選擇的權利。經查明,房屋局已約見投訴人並解說了有關法定程序與制度。
鑑於房屋局在處理社屋分配的程序上,乃依法為之,廉政公署認為不存在任何行政違法或失當之處。
有投訴指衛生局以場所中文名稱不符合《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名稱之指引》(下稱“指引”)為由,先拒絕受理投訴人名下牙科護理中心之執照續期(俗稱“續牌”)申請,以及無依據否決後來提出的醫療廣告申請,質疑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
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場所必須依法取得執照方可經營業務,執照有效期為一年,且需每年向衛生局申請續期,否則,執照有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即告失效。
經調查,發現涉案牙科護理中心於2004年9月就已獲發營業執照,且一直順利獲准續牌,甚至在2016年7月7日“指引”生效之後的兩年,涉案場所仍繼續獲准續牌,期間,局方從未就場所原有名稱提出任何質疑或更改要求。
2018年,衛生局認為“指引”適用於之前已批准且按第84/90/M號法令而提出的牌照續期及復牌申請,故要求涉案牙科護理中心須按“指引”更改場所名稱,方能獲准續期;而且,對申請人作出的否決通知亦未依法說明理由,既無指出事實依據,亦無指出具體依據的法律條文。
廉政公署綜合分析後,認定衛生局的行政決定有違《行政程序法典》所確立的善意原則,尤其考慮到涉案場所自2011年起,就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完成商業名稱的登記,衛生局多年來亦順利批准其續期執照,涉案場所已具有穩定且為人所知的場所名稱,因此,其場所名稱依法應受到保護,不得被隨意要求更改或棄用,否則,將違反保護信任原則。至於無說明理由的否決通知亦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有關規定。
為此,廉政公署先後兩次向衛生局申明立場及意見,最終獲該局同意批准涉案牙科護理中心在不改名的情況下續牌並承諾將來會優化通知內容。
之後,投訴人又因上述牙科護理中心搬遷而向衛生局提出關於醫療廣告的申請,包括在水牌和招牌標示場所的中、葡和英文名稱等內容,而衛生局卻在已經批准場所續牌及繼續使用執照上所載的中文名稱的情況下,否決了有關廣告申請,禁止有關執照上的中文名稱出現在水牌及招牌上。廉政公署分析後認為,衛生局這種做法明顯不合理。
完成調查後,廉政公署去函衛生局反映意見,一直未獲局方給予正面回覆,僅告知有關事宜已進入司法程序。
直至2022年,行政法院及中級法院先後判處衛生局敗訴,有關司法裁判與廉政公署上述立場一致。
有投訴稱在完成勞工事務局(下稱“勞工局”)開辦之“就業導向帶津培訓計劃”的課程後,成功自行找到工作,勞工局卻以投訴人無在期限內提交“M2職業稅登記表”為由,認定其不屬成功就業,從而不向其發放全額培訓津貼。
根據當時生效的第33/2020號行政法規(《帶津培訓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並參加課程考核後兩個月內非經勞工局轉介而成功就業者,須自開始就業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勞工局,並須提交財政局職業稅登錄的證明文件(一般指“M2職業稅登記表”)副本,或其他可證明學員就業的文件或資料,又或勞工局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以證明符合在法定期間內“成功就業”的要求,可得獲發放全額培訓津貼。
經調查證實,投訴人在完成有關帶津培訓課程後,並未在勞工局進行求職登記而選擇自行求職,但在兩個月內成功應聘並跟僱主簽署了勞動合同。由於入職日期定於上述法定遞交證明文件的期間以外,故投訴人未能在期限內向勞工局提交“M2職業稅登記表”作證明,僅能向勞工局提供有關勞動合同的副本,作為申請全額培訓津貼的證明文件,勞工局則以投訴人無在期限內提交“M2職業稅登記表”為由,認定其不屬成功就業的情況,決定只向其發放半額的津貼金額。
廉政公署認為,“帶津培訓計劃”乃特區政府推出的經援措施,立法原意是藉着津貼發放紓緩受疫情影響而失業的人士的經濟壓力,因此,在適法時不應流於文義解釋,而偏離政策立法的初心。投訴人在完成有關培訓課程後,既已表現出積極的就業意欲,且在法定期間內成功自行找到工作,亦向局方提交了其他可證明學員就業的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副本,應已滿足了“成功就業”的文義與歷史要素下解釋的法定條件,應獲發放全額津貼,且不妨礙權限當局仍具有採取其他其認為更有效的監督措施,包括可要求投訴人補交當局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以確保投訴人在獲得全額津貼後確實仍然就業。
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廉政公署向勞工局發表意見,強調有關行政法規所設立的“帶津培訓計劃”的立法精神及廉政公署立場。就此,勞工局表達了對廉政公署意見的整體接納態度,同意從文義上有條件放寬對“成功就業”的理解,在發放津貼的事宜上適宜採取對學員較有利的方向作處理,最終接納投訴人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正式入職的文件證明,並向投訴人補發有關培訓津貼的差額。
針對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因交通違例而被檢控”的短訊服務,有投訴不滿當局對不支付費用使用公共道路上的收費停車位的車輛作出違泊票控時,並無即時提供該短訊通知服務,要直至鎖車時才向車主發出有關鎖車的短訊提示,質疑局方違反公平原則且存在行政違法。
調查查明,治安警察局透過其官方網頁及其他宣傳途徑,一直有明確公佈有關“因交通違例而被檢控”短訊通知服務所涵蓋的範圍,當中並不包括欠繳費停泊於公共道路收費車位上的違例行為。因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21條、第34條、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不支付費用使用公共道路上的收費停車位不超過1小時的法律後果為科處第34條規定的金額的一半罰款,如超過1小時,則會構成同一規章第35條所規定的濫泊行為,車主除了會被科處罰款外,有關車輛尚會被鎖並需支付其他額外費用。
基於不支付費用使用公共道路上的收費停車位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其他違泊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依據、責任後果及程序處理上的差別,兩者不能相提並論;加上,當局向市民提供上述交通違例短訊通知的服務,事先已宣傳其涵蓋的範圍,不存在混淆的情況,而且此種服務純屬權限當局額外作出的溫馨提示性質的善意措施,並不妨礙道路使用者依法負有遵守相關道路法律法規、各種公共收費車位的使用規則與違反後果的認知與履行義務,因為這種義務並不取決於行政當局的提醒。當然,對於是否建立另一組短信通知內容與機制,屬權限當局決策的空間,廉政公署為此已向治安警察局作出了相關意見反映。
在具體個案中,投訴人試圖將個人欠繳泊車費用而引致法律後果,歸責於當局的善意便民行為不夠盡善盡美,明顯無任何合法和合理的依據。
鑑於此,廉政公署呼籲公共道路使用者,應加強個人知法守法的意識,一盡公民義務,主動認識與遵守與使用公共道路相關的所有法律與規則。
有舉報稱一行政公職局人員每天恆常地在社交平台宣傳及推廣健身產品,並邀請同事到其丈夫開設的健身房做運動,涉嫌違反熱心義務及不從事不得兼任活動的義務。經查,廉政公署證實確有其事,遂向其所屬部門轉介有關舉報。起初,行政公職局在相關紀律程序中,指出涉案人員事先已向上級申報其是在一非牟利社團中兼任興趣班健身教練,當中未發現從事推廣或銷售健身產品的行為,故直接將紀律卷宗歸檔。基於廉政公署發現有關紀律程序所查事實與廉政公署所發現的不盡相符,故廉政公署連同所搜集得的證據再次向行政公職局提起紀律檢舉,最終,涉案人員因在非屬批准的時段內從事私人業務,以及在獲批准時段內從事私人業務時數超過上限,而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熱心義務和不從事不得兼任之活動之義務,並受到書面申誡的處分。
另一舉報指前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涉嫌兼職宣傳運動用品,經調查,廉政公署證實確有其事,遂向其所屬部門轉介有關舉報。在相關紀律程序中,查明涉案人員從事有關私人業務及活動的頻率屬恆常性,甚至曾因作出相關宣傳行為而獲得私人實體給予的饋贈或優惠作回報,其行為已明顯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專職性原則,故被紀律控訴並處以書面申誡。
再有舉報指前澳門理工學院(現“澳門理工大學”)一名人員長期透過社交平台銷售商品及招募合作夥伴。經調查表象與舉報事實相符,廉政公署遂向學院作出通報。院方在有關紀律程序中,查明涉案人員曾多次透過社交平台宣傳及推廣運動飲品及健身課程,亦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從事健身教練的活動,認定屬違反《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中規定的人員義務,最後作出科處罰款的紀律處分。
本澳首次全民核酸檢測期間,有市民投訴因未在指定日子內完成核檢而被送往北安核酸檢測站停留超過8小時,期間,因要求離開以自行居家隔離被拒,而與保安人員發生身體衝撞並受傷,質疑權限當局的行為違反法律而要求廉政公署介入。經查,當時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對於所進行的全民核酸檢測期間已設有寬限期,亦已預先公開聲明期間過後仍未檢測者之後果,包括健康碼轉成黃碼及會轉交警察部門帶往指定地點完成有關檢測,仍拒絕者必須接受14日指定地點的醫學觀察,仍抗拒者特區政府會發出強制隔離令。當時有55名人士經勸告後仍拒絕接受核檢,投訴人為其一。為達致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目標,個人是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並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和指引;主管實體可實施必要的措施,以對傳染病的危險群或特定傳染源實施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衛生檢疫,上述決定完全符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及第7條第2款之規定,未見任何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之處。
另有投訴質疑旅遊局故意拖延審批豁免醫學觀察酒店費用的申請。經廉政公署調查,旅遊局需依法按既定程序,逐一審查核實所有申請豁免醫觀人士的資格及具體情節,再上交監督實體批核,考慮到需要同期處理的醫學觀察酒店的工作量,每宗申請的處理時間不一是可以理解的,未能認定局方故意拖延,故未見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的情況。
四、再度審查(“回頭看”)
2022年,廉政公署落實了“回頭看”的工作,再度審查了上一年度相關清單中的部門對有關個案或制度事宜的跟進情況。再度審查的結果反映,特區政府各部門普遍尊重及接納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卷宗內作出的調查結論及提出的建議,且確有切實採取改善不同層面的施政措施,基於此,廉政公署已將相關個案自2021年“回頭看”名單中剔除:
2021年部分再度審查個案 |
涉及部門或機關 |
再度審查的標的 |
再度審查結果 |
關於下環街某食店沒有將食物蓋好,衛生欠佳的投訴事宜 |
市政署 |
1. 優化相關通知書內容; |
部門接納意見: |
關於“社會融和計劃”的投訴事宜 |
社會工作局 |
1. “社會融和計劃”的規範化,包括須符合《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9條之規定; |
部門接納意見: |
關於市民查詢報章刊登不雅相片之投訴事宜 |
行政公職局 |
改善轄下政府資訊中心的檢討機制,包括研究完善工作指引、優化跨部門溝通機制等。 |
部門接納意見: |
關於青洲區車輛停泊及青洲空載燃料車輛停車場的投訴事宜(“回頭看”個案合併處理) |
交通事務局/治安警察局 |
改善對該區車輛停泊問題的交通規則及執法情況。 |
部門接納意見: |
至於2022年“回頭看”清單中的個案,除部分未獲回應而需廉政公署於來年繼續以再度審查制度持續跟進之外,有部分案件在相關部門或機關的密切跟進下,得以在同一年度內完成有關改善或優化工作,故隨即獲廉政公署從該名單中剔除:
有投訴指暑期活動的協辦機構安排學生在樓梯底上課,質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下稱“教青局”)監管不力,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經調查,教青局早前已收到同類投訴,並主動與協辦機構溝通後隨即更改了有關上課場所。
然而,在調查的過程中,廉政公署發現有關情況早於暑期課程籌備期間,巡查人員對活動場所進行巡查時就已存有現場照片記錄,只是欠缺即時及認真的跟進。為此,廉政公署促請部門加強對暑期活動場所的事前監督力度,並建議研究完善有關暑期活動的資訊平台,以便及時發現相關情況並進行有效監督;個案亦被列入“回頭看”清單以便日後再度審查。
年內,教青局主動向廉政公署通報有關跟進情況,指出雖然因疫情原因導致2022年度的所有暑期活動被取消,但該局仍然完成了多項優化措施,包括重新建立場地巡查檢查清單、加強活動場所的全面事前巡查、增加暑期活動項目資訊管理平台整理活動資料的功能,加強與協辦機構的緊密合作,亦優化了暑期活動報名資訊平台上載活動場所相片的功能以供市民查閱。
鑑於教青局已積極採取改善及優化多項有利部門對暑期活動場所行使監督職能的措施,廉政公署遂將個案自“回頭看”名單中剔除。
有舉報稱民航局多名人員長期在辦公時間內擅離職守,外出處理私人事務,儼如“無厴雞籠”,因一直未見當局表現出整頓之意,故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因有關人員出勤問題屬部門內部人員管理範疇事宜,廉政公署遂轉介予民航局跟進。民航局隨即展開調查,發現除了確實存在人員擅離職守的情況之外,亦有代人打卡出勤的違紀情況,民航局認定有關人員已違反《澳門民航局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熱心及勤謹義務,故按照《民航局紀律規章》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提起紀律程序,並決定對其中16名人員處以書面申誡、13名人員科處罰款。
此外,民航局亦主動檢視並承認該局關於人員出勤的制度存有缺失疏漏,部分人員不當理解彈性工作制度或出勤指引的規定,在人員因事暫離崗位的處理及執行上亦欠缺統一標準及流程,該局承諾檢討有關出勤的監察制度,為此,個案遂被列入“回頭看”清單以便日後再度審查。
2022年,透過再度審查機制,廉政公署確認民航局新修訂了《民航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制度》及《民航局人員出勤及缺勤補充規則》,具體規範了出勤及缺勤的申請程序,亦從制度上調整有關監察措施,當中包括人員因事暫離崗位的前提及處理辦法,同時,亦引入了定期抽檢機制,以及加強配合出勤管理的資訊系統功能,還透過講解會加大宣講工作力度,確保人員對有關出勤制度的認知及理解。
鑑於相關公共機構已採取多項改善措施,廉政公署遂將個案自“回頭看”名單中剔除。
有舉報指有獲得澳門基金會連續多年批准資助的社團,其據位人與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個別委員之間存在親屬關係,故質疑有否遵守迴避制度及當中存在違法情況,遂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根據經修改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基金會章程》及依法制定的資助審批內部條例,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每年均須開會通過該基金會之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草案,具體計劃的預算撥款資助的金額是由行政委員會建議,然後交信託委員會審議並批准。經調查,涉案社團獲批資助的活動,均有遵照法律規定向澳門基金會提交報告及活動記錄以供審查,而澳門基金會按既定流程審批有關報告的程序、財政支出的審批及最後結論報告的製作,均未見存在行政違法或不當情況。
然而,廉政公署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澳門基金會確實未有嚴格落實《行政程序法典》和該會於2009年通過的《澳門基金會各合議機關適用迴避制度之內部規章》規定的迴避制度,對行政委員會成員,該基金會尚會製作應該迴避的參考資料,以便提醒成員在申請機構的據位人為其親屬時可履行迴避義務,但對於信託委員會成員,該基金會並未至少作相同處理。
有見及此,廉政公署隨即向澳門基金會反映意見,提醒欠缺迴避有可能導致有關行為或決定沾有可撤銷的瑕疵外,亦容易令人質疑有關合議機關成員的公正及無私,建議採取措施重新檢討該合議機關落實迴避制度的情況。
對於廉政公署的建議,澳門基金會予以正面回覆,願意重新檢討及將提醒各合議機關成員迴避規定,亦會向各成員提供預先申報的渠道和保持迴避資料的準確性,以及記錄迴避情況,會嚴格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及該會內部規章中的迴避制度規定。
為日後跟進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廉政公署將個案列入“回頭看”清單,以便適時開展再度審查。
有投訴指澳門青少年網球學校(下稱“網球學校”)的內部管理不善,所屬的澳門網球總會(下稱“網球總會”)為該校選拔集訓隊成員時存在不公正的現象,質疑體育局監管不力,故要求廉政公署介入。
經查明,網球學校由體育局和網球總會合辦,雙方透過簽訂合作協議書以分配網球學校的管理工作,體育局主要負責提供訓練場地器材、協助招生宣傳及提供財政方面的支援,而網球總會則主要負責教學事宜上安排,包括管理網球學校,並且需要定期向體育局匯報教學情況。因此,網球學校的運作及網球集訓隊均受網球總會所監管,而該校亦可從體育局獲得財政資助。
然而,廉政公署發現,在上述合作協議書中並未明文載入關於網球總會對網球學校的監管制度,在選拔集訓隊成員的規章上亦沒有設立迴避機制。
廉政公署認為,網球總會負責監管網球學校,在有關教學及運動員選拔的事宜上具有自主權,但並不意味可以不受體育局的監管,體育局作為負責推動本地區體育事業發展的公共部門,依法須採取措施監督本澳體育總會,加上網球學校的教學運作及網球集訓隊均受公帑資助,體育局尤有責任監督網球總會和完善網球學校的運作及網球集訓隊的相關制度,以確保公帑得以合理、有效、正確的運用。
為此,廉政公署向體育局反映意見後,將個案列入“回頭看”清單,以適時以再度審查方式跟進該局對有關體育總會及體育學校的監管力度。
五、態度正面的部門或機關
2022年的行政申訴個案的資訊與數據顯示,投訴人或舉報人多數會同時向廉政公署及相關部門或機關提出相同投訴,因此,在廉政公署介入之前或同時,絕大部分相關部門或機關往往會予以重視及跟進,又或在廉政公署調查或溝通過程中即時表現合作,願意接納廉政公署就改善施政工作而提出的立場或意見,對於這些公共部門或實體(排名不分先後),應予肯定:
部門或機關 |
涉及事項 |
對廉政公署意見之回應 |
部門跟進內容 |
衛生局 |
關於健康碼轉碼異常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聯同投訴人與開發商會面,現場就澳門健康碼轉成粵康碼的轉碼問題作出修正。 |
體育局 |
關於惡劣天氣泳票退款事宜 |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已優化網上購票的退款條文。 |
旅遊局 |
關於蒸汽浴及按摩場所違規改造卡拉OK房間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與治安警察局聯合檢查,並已對場所開展行政處罰程序,承諾會持續巡查監察同類場所。 |
交通事務局 |
關於車牌號碼競投程序的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將開標地點轉移至設有錄像監察系統及錄音設備的接待室進行,公開予市民觀看,並優化網頁公佈“競投臨時名單”及“競投結果”機制,增加透明度。 |
前土地工務運輸局 |
關於大廈天台及梯間堆積大量雜物,嚴重影響衛生的事宜 |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勸喻,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考慮到涉案單位業主的特殊情況,已採取必要措施協調完成清理大廈公共部分所堆積的雜物。 |
房屋局 |
關於經屋天台滲漏水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跟進。 | 部門已協調承建商完成維修工作。 |
治安警察局 |
關於廢止居留許可續期的通知手續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跟進。 | 部門已優化對被廢止居留許可續期的通知名單的核對方式,並制定工作指引及加強人員培訓。 |
懲教管理局 |
關於少年感化院管教人員輪值工作及休息安排事宜 |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的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已重新編排管教人員的輪值表,以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相關規定。 |
前澳門理工學院 |
關於人員兼職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澳門理工大學已提起紀律程序,並作出罰款處分。 |
環境保護局/土地工務局 |
關於私廈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相關部門已協調跟進不合規範安裝的個案,並加強部門溝通,及時更新《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的內容。 |
勞工事務局 |
關於涉嫌假招聘及過職、過界工作的檢舉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經調查後確認存在《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行政違法事實,並已向違法者作出行政處罰。 |
市政署 |
關於違規招牌廣告的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 部門經調查後確認有關行政違法事實,並已開展相應處罰程序,亦承諾會持續優化廣告准照審批及續期程序,採取措施加強巡查監督。 |
治安警察局 |
關於違規佔用部門內部留用車位事宜、關於人員於辦公室內吸煙之事宜 | 部門已作適當跟進。 | 部門分別開展紀律調查並對涉事人員科處罰款,以及發佈內部指引加強監督。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關於機場手推輪椅服務的事宜 | 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 已採取必要措施向各航空公司發出指引,讓有需要人士可免費借用手推輪椅,僅視乎具體情況收取按金。 |
2022年,廉政公署按照在“二五”規劃中提出的“全民廉潔”方向,透過不同渠道展開各類宣傳教育工作,促進社會的廉潔風尚。除不斷加強公、私營領域廉潔意識的宣傳及持續開展青少年誠信教育工作外,更因應近年線上學習的趨勢,推出多項網上學習資源,適時調整了宣傳策略,包括與社團拓展新的合作模式,開展更多線上推廣項目;持續透過不同的網絡宣傳渠道和形式多元化的推廣活動,以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向全澳不同階層推廣廉潔誠信。此外,藉2022年澳門廉政建設30周年之際,舉行系列倡廉活動;重新定位氹仔社區辦事處,致力打造以服務青年及社團為主的廉潔教育基地,深化廉潔教育推廣,積極建設澳門的廉潔文化。
雖然受到疫情影響,但廉政公署2022年全年仍舉辦了各種不同類型的講座、座談會及活動共444場,有27,124人次參加,主要對象為公務人員、商業機構僱員、青少年、大專生及中小幼學生和市民大眾。統計數字詳見下表:
主題 |
對象 |
場數 |
人數 |
廉潔奉公、公務採購、 持廉守正、財產及利益申報 |
公務人員 |
59 |
3,154 |
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 |
公務人員 |
4 |
255 |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 |
私營機構、公共部門、教育機構 |
19 |
772 |
廉潔意識 |
社團、政府部門、教育機構 |
31 |
756 |
誠信教育 |
青少年、大專生及中小幼學生 |
331 |
22,187 |
總計 |
444 |
27,124 |
一、公私營機構防貪教育
廉潔文化要深入紥根社會,公共部門和私營機構攜手反腐倡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廉政公署一直與公、私營機構保持緊密合作,恆常舉辦不同主題的倡廉講座,並因應線上學習的需求,於“公務員廉潔資訊網”及《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專題網頁定期推出不同主題的學習影片,鼓勵公務人員及私營機構員工自主學習,強化個人廉潔意識。在2022年,廉政公署更與“第四屆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的學員進行交流,並分享第一手反貪及行政申訴的資訊及案例,期望有助公務人員多思考如何提升公共行政的廉潔及效率。
(一)公務人員廉潔講座
為鞏固公共部門的誠信文化和人員的廉潔意識,廉政公署繼續為公務人員和公共部門舉辦“廉潔奉公”、“持廉守正”、“公務採購”和“財產及利益申報”等不同主題的倡廉講座。2022年共為16個部門/機構的3,154名公務人員舉辦了59場講座。
(二)持續更新“公務員廉潔資訊網”及開辦網上學習課程
“公務員廉潔資訊網”自2020年推出以來,廉政公署持續更新專頁內“廉政學堂”欄目,定期上載由廉政公署偵辦個案改編的不同主題影片,向公務人員介紹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專職性的規定,以及有關濫用職權、偽造文件、公務上之侵占及違反保密等常見職務犯罪的規定。
另外,為配合政府推行網上學習的趨勢,廉政公署與行政公職局繼續合作開辦“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以單元主題形式,重點介紹公務人員應遵的各項義務和廉潔操守,透過網上自學提升公務人員誠信守法意識。課程已納入公務人員晉級培訓時數。2022年共開辦了4班,有來自37個部門/機構的255名人員參與。
(三)私營機構廉潔講座
2022年,廉政公署持續為公私營機構及教育機構舉辦《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除了介紹法律條文,還因應不同界別人士、機構設計個案內容。全年共向銀行職員、酒店員工、中小企業和受資助機構人員舉辦座談會19場,參加人數有772人次。
除此之外,廉政公署在《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專題網頁新增“學習影片”欄目,定期上載不同主題影片,透過輕鬆惹笑方式拍攝的主題情境影片,帶出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誤觸的行賄、受賄誤區,瀏覽者觀看影片後可回答問題選項,有助提高廉潔意識及鞏固相關法律知識。另外亦透過巴士車廂廣告、“諮詢奉告”電視節目及微信圖文包等宣傳上述法律內容。
二、青少年廉潔教育
廉政公署持續與教育界合作,攜手宣揚廉潔與誠信文化,透過多元化方式向青少年、大專生及中小幼學生宣傳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項目 |
場數 |
人數 |
大專生誠信講座 |
17 |
813 |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
89 |
5,993 |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 |
19 |
1,207 |
中學廉潔周 |
1 |
327 |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
122 |
3,898 |
“威廉陪你說誠信”校園戲劇巡演 |
31 |
3,739 |
“愛.誠信”小學廉潔周活動 |
27 |
5,586 |
氹仔社區辦事處廉潔教育活動 |
25 |
624 |
合計 |
331 |
22,187 |
(一)大專生廉潔誠信教育
廉政公署一直與本澳各大專院校保持聯繫和合作,並持續舉行“大專生誠信講座”,講座內容以《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為主導,配以主題短片,向學生剖析行賄和受賄的構成要件,讓學生反思貪污為社會和個人帶來的禍害,養成對貪污零容忍的態度。2022年共有3間大專院校參加了“大專生誠信講座”,舉辦場次共17場,參與學生人數為813名。此外,廉政公署亦邀請大專院校安排學生到附設於氹仔社區辦事處內的廉潔教育基地參觀,以多元學習模式讓學生鞏固課堂所學。
1. 提供實習機會讓青年學生參與廉潔推廣
為深化青年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拓展大專院校的合作模式,廉政公署繼續向本澳大專院校學生提供實習機會,2022年共有2間院校學生參與實習。期間,實習生主要協助各類宣教工作,並聯同廉政公署人員入校及到廉政公署兩個社區辦事處,向中、小學生及市民大眾宣揚廉潔誠信訊息等,身體力行參與廉政公署的倡廉教育工作。
2. 氹仔社區辦事處新定位加強廉潔宣教工作
2022年,氹仔社區辦事處完成翻新工程並於3月重新開放,除接待投訴或舉報外,更重新定位為以服務青年及社團為主的廉潔教育基地,有利廉政公署開展更全面和更具針對性的廉潔教育工作。
氹仔社區辦事處及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內設的兩個廉潔教育基地設施各具特色,服務對象亦因應氹仔社區辦事處的新定位,由過往的小學生延伸至中學及大專院校學生,更能切合社會不同階層人士的需要,發揮更全面的廉潔教育功能。
為發揮青年廉潔教育基地的功能,在氹仔社區辦事處重啟後,廉政公署隨即邀請本澳大專院校及中學的領導層和教職員參觀氹仔社區辦事處,加強與教育界的聯繫和交流。到訪的院校代表均對廉政公署開展的廉潔教育工作予以肯定,並認同教育基地有助加深參觀者對廉政公署工作的認識,拉近市民尤其是年青人與廉政公署的距離,鼓勵他們投入澳門的廉政建設工作。與此同時,氹仔社區辦事處亦接待以中學生和大學生為對象的廉潔教育活動,透過體驗展覽區內的3D武器及證物展示、模擬口供室和認人室等多項具廉政公署特色的設備,以及區內多款潮流互動體驗遊戲,讓青少年藉此深入了解廉政公署的職能及工作,對廉潔文化有更深刻的體會。在2022年,共有12間大專院校或中學安排超過600位學生到氹仔社區辦事處參觀學習。
3. 舉辦“廉”動我心——誠信微電影創作比賽
為鼓勵青年藉創作微電影深思誠信議題,透過影像分享對誠信、廉潔的想法,廉政公署在2022年舉辦了以本澳大專生及中學生為對象的“廉”動我心——誠信微電影創作比賽。在2022年11月及12月兩個報名階段,合共吸引了188個隊伍、超過700名學生報名參加,學生分別來自37間中學或大專院校。參賽隊伍於2023年2月提交參賽作品,比賽結果於4月公佈。
(二)中小學生廉潔誠信教育
1.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是由廉政公署派員向中學生講解與誠信有關主題的一個教育計劃,已在中學推動多年,得到校方支持和配合,並獲正面評價。廉政公署會針對學生不同的成長階段設計主題內容,並藉個案短片、生活例子及社會時事等多元化方式,引導中學生討論和思考誠信操守的重要性,協助青少年建立良好的品格。
在2022年,有17間學校參與“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廉政公署舉辦了89場講座,參與學生人數共5,993名。
2. 中學“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主要向應屆中學畢業生講解實用的廉潔指引,使其在步出校園、踏足社會前能清晰了解澳門現行的反貪法律及防貪知識,以助其能知法守法,活出正向人生。2022年共有10間學校參加此講座,舉辦場次共19場,參與學生人數為1,207名。
3. 中、小學廉潔周活動
廉政公署每年與不同中、小學校舉辦廉潔周活動,在校內舉行與誠實、廉潔相關的主題活動。2022年3月,廉政公署與澳門高美士中葡中學合辦“廉潔周”活動,共有327名學生參與。期間,校方組織學生進行誠信標語創作和誠信歌曲創作兩項以誠信和廉潔為主題的比賽,而廉政公署人員則入校主持專題講座及設置VR(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攤位遊戲,向學生傳遞廉潔和誠信訊息。
在小學方面,廉政公署持續派員入校開展“愛.誠信”小學廉潔周活動,以一周為期,靈活配合校方的教學安排,於午間或課堂,透過攤位遊戲、學科活動、誠信故事或短片欣賞、VR遊戲及展板問答遊戲等,向小學生宣傳誠信廉潔訊息。活動自2020年推出以來,深受學生歡迎,效果良好。
2022年,廉政公署分別到澳門培正中學、氹仔中葡學校和鮑思高粵華小學舉行“愛.誠信”小學廉潔周,與學生玩遊戲、講故事,參與學生共5,586名。
4.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2022年,“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共舉辦了122場活動,有來自17間學校的3,898名學生參與。“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是由廉政公署黑沙環社區辦事處負責推行,在附設於黑沙環社區辦事處的“廉潔星系”教育基地,開展小學生誠信教育活動,對象為小三至小六學生。透過不同德育主題的布偶劇、電腦動畫及微電影等教學方式,向小朋友們傳遞誠實和守法訊息,引導他們從小建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而2022年為回應老師對小四課程主題及活動內容的寶貴意見,廉政公署創作了以負責任為主題的全新小四教材《星航總動員》,有關動畫教材已完成製作並在課堂使用,深受同學及老師歡迎。
5. “威廉陪你說誠信”校園戲劇巡演
在每年國際兒童節期間,廉政公署都會推出以幼稚園及初小學生為對象的特備活動,與學生共慶六一兒童節,同時向他們傳遞廉潔正能量。2022年,廉政公署特別安排《星遊記》校園戲劇巡演,讓廉政熊威廉和劇社走進校園,以唱歌、戲劇表演等輕鬆有趣方式,與學生一起經歷跨時空故事,藉通過重重考驗啟發他們思考誠信的重要性。活動在5至6月舉行,有21間學校、合共3,739名幼稚園及初小學生參與。
為增加活動趣味性及加強學生的投入感,廉政公署還特別創作活動主題曲《誠實的約定》,邀請多位廉潔義工隊的小義工錄音演唱,並上載至YouTube予公眾收看。有關活動會改編成教案,上載至廉政公署誠信教育資源庫,方便家長及教師採用。
6. 開展“威廉同你講故事”計劃
廉政公署一直致力開展青少年和兒童的誠信教育工作,多年來積極創作及推出一系列以誠實、守法為主題的教材用於“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在2022年,廉政公署按照年度施政方針,將部分小學廉潔教材重新編輯並故事化,因應小朋友喜好、教師和家長的教育需要重新設計,轉化為配上插圖及聲演導讀的親子閱讀教材《威廉同你講故事——兒童誠信故事集》,與家長、教育工作者攜手培育誠信、正直的澳門新一代。
“威廉同你講故事”計劃以幼稚園至初小的學生為對象,配套故事集和藍牙故事機,同時提供線上閱覽及收聽故事聲演導讀。故事集以五個充滿趣味、又能學習誠信主題的小故事,鼓勵小朋友養成自律負責、不貪心、正直守規、守信用、誠實等良好品德。
廉政公署就“威廉同你講故事”計劃於12月10日假駿菁活動中心舉行新書發佈儀式,向出席活動的嘉賓包括學校及社團的領導代表贈書,並安排廉政熊威廉與廉潔義工隊的小義工即場聲演其中一個故事;此外,還邀請本澳資深幼兒教育工作者林蘊華女士即場分享故事的演說技巧,吸引不少家長攜同子女出席。
三、與教育界的合作
廉政公署近年有序及有系統地深化廉潔教育根基,與教育界緊密合作,創設交流平台,形成相互促進的良好合作模式,並推出多項配合教育發展和符合青年成長所需的教材和活動,持續優化青少年廉潔教育的工作。
(一)擴充“誠信教材顧問小組”及完善相關工作
廉政公署於2021年11月籌組成立“誠信教材顧問小組”,招募本澳非高等教育階段的現職教師和專家,為廉政公署所編寫的教案進行試教及為“誠信教育資源庫”提供教學資源,期望透過此嶄新模式,與教育界攜手推動誠信教育,持續提升本澳青少年誠信教育的成效。
為吸納更多教師加入教材顧問小組,令小組更具規模及代表性,廉政公署於2022年5月,邀請曾參加“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2022”的36名得獎老師加入小組,連同籌組時的59名成員,目前小組成員已達95人,成員遍及本澳36間非高等教育學校的中、小、幼及特殊教育範疇。
在2022年,廉政公署特別邀請了4位“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2022”的得獎老師接受採訪拍攝,分享他們的教案設計心得和教學成效,廉政公署希望藉影片推動和啟發教育工作者設計和開展更多跨學科的誠信教案。
(二)出版《星球無小事》初小誠信故事教材
為持續發揮廉政公署作為誠信教育夥伴的角色,廉政公署編寫了《星球無小事》初小誠信故事教材,經“誠信教材顧問小組”專家成員提供意見,已於2022/2023新學年正式推出使用。此教材以6個誠信主題動畫故事為主軸,帶出不貪心、不說謊、信守承諾、公平、負責任、自律等核心品德素養價值觀,教材配有多款桌遊教具,提供多元化的德育活動資源,支援老師及家長推行品德教育。在2022年,分別向本澳62間小學及28個社團機構派發使用,其後共有20間學校向廉政公署索取上述教材近280套,以及超過560套桌遊教具。
(三)舉辦“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2022”
為持續推動社會關注誠信教育,促進教育專業交流及提升誠信教學設計的質量,廉政公署於2022年1月舉辦“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2022”。是次活動收到46間學校或高等院校合共122份公開組及學生組作品,反應踴躍。
廉政公署邀請了澳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及聖若瑟大學的代表組成專業評審團,根據創意、可行及可推廣性、準確及嚴謹性、完整性、編寫技巧、成效以及教學技巧等多項指標進行評分,最終選出公開組20份優秀教案及30份嘉許教案;學生組4份優秀教案及7份嘉許教案。
2022年5月,廉政公署假澳門科學館會議中心舉行了嘉許禮,向逾60組得獎師生頒發獎項。同場還舉行了“誠信教材顧問小組分享會”,由誠信教材顧問小組專家代表、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黃素君,以“時代的呼喚——學校誠信教育的再探索”為題,向出席的教育工作者分享其誠信教育的觀點。
(四)持續更新“誠信教育資源庫”
為豐富“誠信教育資源庫”的教學資源,向教師提供合時及適用的誠信教材,廉政公署於2021/2022學年邀請“誠信教材顧問小組”成員提供教案作品,13名成員向廉政公署提供12份教案,並協助試教2份由廉政公署編寫的教案。上述14份教案由專家成員審閱後,已上載至“誠信教育資源庫”。與此同時,廉政公署從“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2022”的獲獎教案中挑選作品,輯錄並分階段上載至“誠信教育資源庫”的德育活動欄內的“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2022”優秀作品精選,按教學對象分成中學、小學及幼兒篇,供教育工作者瀏覽及選用。
在2022年,“誠信教育資源庫”的“兒童誠信故事區”共新增了“潔兒的抉擇”和“遲來的太空船”2個故事動畫,分別以堅守正直和負責任為題,與小朋友探討面對不正確事情時的態度及處理方法,以及欠缺責任感所造成的影響,每個故事動畫均配有相應的學習資源,引導孩子思考堅守誠信品德的重要性。
四、媒體宣傳
廉政公署一直透過各類媒體及不同渠道,包括新聞發佈、各類型廣告、互聯網、單張及刊物等方式,持續推廣反腐倡廉,提高大眾的廉潔意識。
為迎合現時市民尤其青年人接收資訊的習慣,廉政公署持續運用微信和YouTube等網絡宣傳渠道全面地向社會各階層推廣廉潔訊息,將誠信守法意識融入生活中。2022年,廉政公署推出了96個微信圖文包,透過漫畫、動畫或短片,配以輕鬆的筆觸,生動地向市民大眾傳達廉政公署反貪、行政申訴和相關法例的資訊。廉政公署的微信關注人數、瀏覽及分享圖文包的數字均錄得增幅,而推出的兩個廉政知識微信遊戲,參加人數亦超過48,000人次。
此外,鑑於近年資訊內容漸趨視頻化,廉政公署在2022年加強多媒體製作內容,以氹仔社區辦事處作為多媒體製作基地,製作短視頻節目“CC A See”,由AI主持向觀眾生動地介紹廉政公署工作及解說案件,並透過廉政公署社交平台向青年群眾推送,使廉政資訊更能迎合青年喜好。
五、社區推廣工作
(一)社區辦事處
1. 接待市民投訴、舉報及諮詢
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及氹仔社區辦事處繼續為市民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及諮詢渠道。兩社區辦事處在2022年共接獲投訴或舉報、求助諮詢及簡單查詢合共468宗,較2021年的485宗減少了17宗。資料詳見下表:
投訴或舉報 |
求助諮詢 |
簡單查詢 |
||
親身 |
書面投訴 |
親身 |
電話 |
|
20 |
22 |
59 |
170 |
197 |
小計:42宗 |
小計:426宗 |
|||
總計:468宗 |
在2022年,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共收到投訴或舉報和查詢266宗。其中投訴或舉報,以及求助諮詢共67宗,簡單查詢為199宗。
至於氹仔社區辦事處,自3月1日重啟後共收到投訴或舉報和查詢202宗,較2021年增加129宗。其中投訴或舉報,以及求助諮詢共34宗,簡單查詢為168宗。
此外,市民除了可親身到兩個社區辦事處進行即時、預約投訴或舉報之外,自2022年3月開始,廉政公署推出了網上預約平台,市民可透過該平台進行投訴預約,免卻輪候問題。經統計,使用該平台服務到兩個社區辦事處進行投訴查詢的共51宗,其中黑沙環社區辦事處有27宗,氹仔社區辦事處有24宗。
2. 社區廉潔教育
2022年,廉政公署兩個社區辦事處共接待54個不同單位,包括學校、社團、機構和組織等,在辦事處舉行的社區廉潔教育講座和參觀活動共183場,合計5,334人次參加。兩辦事處主要透過法律講座及導賞解說,以輕鬆、有趣的方式讓參觀者深入認識廉政公署的工作。此外,因應氹仔社區辦事處的新定位,廉政公署致力加強與地區團體接觸和溝通,除出訪社團,亦邀請不同社團和機構代表到辦事處參觀及交流,為強化社區的廉潔氛圍發揮促進作用。
(二)“全民廉潔系列”——市民與公共部門篇的宣傳工作
廉政公署按“全民廉潔系列”計劃,在2022年將宣傳教育對象聚焦在市民與公共部門,先後推出以“有理申訴 完善制度”為主題的行政申訴宣傳推廣,包括透過海報、宣傳單張、影音廣播等各類方式,加強向市民宣傳廉政公署行政申訴職能的目的與適用範圍,重點向市民介紹如何善用申訴機制為其排難解紛之餘,亦應準確認識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範疇內作為監察者的實際功能。
在推動以公共部門為對象的“廉潔管理計劃——納新傳承”方面,廉政公署在2022年開展了前期籌備工作,包括構建“廉潔管理計劃——納新傳承”資訊平台、專題網頁等,為推行計劃作準備。
(三)聯合國國際反貪日系列活動
每年的12月9日為“聯合國國際反貪日”。廉政公署特別因應2022年的主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周年:全世界團結一致反腐敗”(UNCAC at 20: uniting the world against corruption)舉辦系列宣傳活動,包括推出專題網頁、舉辦“反貪齊發聲”創意配音徵集活動、微信問答遊戲、社區專題講座以及製作媒體宣傳內容等,透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讓大眾深入認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喚起本澳市民對貪腐問題的關注及重視。
廉政公署首次舉辦的“反貪齊發聲”創意配音徵集活動,反應理想,共收集到137份作品,不少作品充分體現市民如何運用創意和配音技巧,透過為短片配音帶出維護廉潔社會的重要性。廉政公署根據評選準則,從中選出20份優異作品加以奬勵,並上載到專題網頁與公眾分享,以呼籲社會各界響應今年的主題,團結一致,堅拒貪污,共同維護廉潔社會。
此外,廉政公署特別於“聯合國國際反貪日”當日在氹仔社區辦事處舉行主題活動,邀請社團到訪辦事處,透過專題講座及參觀等,提高市民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認識和廉潔守法意識。
至於另一線上活動“反貪日.全面識”微信問答遊戲同樣吸引市民踴躍參與,共錄得超過2萬人次參加。透過問答遊戲,加深市民對廉政公署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認識。
(四)拓展社區關係
1. 以新模式與社團合作推出活動
為了讓社區廉潔宣傳工作不受疫情影響,廉政公署與社團拓展合作新模式,首次在暑假期間推出線上線下結合的“親子‘誠’長小手工活動”,一方面由社團負責組織和宣傳,邀請家長及子女以廉政熊威廉為藍本,發揮創意創作立體威廉模型;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在微信公眾號平台開辦相應的手工小教室,號召市民參與創作威廉新形象活動,藉此推動社區更積極地認識與廉政相關的內容,同時讓社區廉潔推廣於疫情下仍有效進行。兩項活動均受市民歡迎,合共收到近200份作品,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
擔任合辦單位的6個社團包括: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建華家庭服務中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筷子基家庭及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華道角青年及家庭教育牧民中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氹仔社區中心、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護兒中心、聖公會氹仔青少年及家庭綜合服務中心。
2. 2022廉潔社區共“誠”長──互動教育劇場嘉年華
2022年11及12月,廉政公署與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及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聯動屬下單位或中心合辦廉潔社區共“誠”長活動,攜手在社區傳播廉潔正能量。
3場活動共組織了約200名幼稚園K3至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及其家長參與。嘉年華內容非常豐富,設有兒童話劇表演及多個攤位遊戲,小朋友在玩遊戲及觀看表演後,還參與“誠實的約定”計劃,許下堅守誠實的承諾。合辦社團及家長均對活動表示讚賞,認為有助教導小朋友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3. 澳門廉政建設卅載特備活動
2022年是澳門廉政建設30周年,廉政公署為此設計了主題徽號配合各類宣傳項目使用,更舉辦兩項以30周年為主題的特備活動,包括於9月25日特別舉辦了“廉政同行30年——廉政公署廉潔教育基地開放日”活動,讓市民大眾有機會走入平日僅接待學校和社團預約參觀的氹仔廉潔教育基地,透過參觀和親身體驗辦事處內各項多媒體互動設施,從多角度深入了解廉政公署的職能。活動吸引近200名市民參加,場面熱鬧,有參加者認為教育基地設備先進,遊戲結合科技可玩性強,有利培養青少年對廉潔社會的認知。開放日亦有助市民進一步認識廉政公署,提高廉潔守法的意識。此外,配合廉政建設30周年推出的“廉潔正能量”微信問答遊戲,錄得27,441人次參與,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
4. 出訪社團
為加強與地區社團的聯繫,2022年廉政公署出訪了本澳4個不同性質的社團及中心,包括:澳門青年聯合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氹仔社區中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青年活動中心和聖公會氹仔青少年及家庭綜合服務中心,介紹廉政公署最新工作情況,聽取地區社團對廉政工作的意見,並就日後廉潔教育方面探討合作空間。
5. 參與社區活動
廉政公署分別在“2022年六一國際兒童節園遊會”、“第53屆明愛慈善園遊會”設置攤位遊戲,向市民及青少年宣揚廉潔守法的訊息。此外,又組織廉政公署人員及義工參與2022年澳門公益金線上百萬行活動,積極參與不同的社區活動。
6. 廉潔義工活動
廉政公署自2020年完成招募新一批“廉潔義工隊”及“廉潔義工隊——親子義工團”成員後,目前義工隊成員總人數有近400人。
在2022年,廉潔義工隊成員積極為廉政公署的20場宣教活動提供協助。而為了讓義工隊成員朝專業化方向發展,廉政公署特意為義工安排了多個參觀及專業培訓活動,例如發音培訓、導賞培訓並成立“廉潔義工隊”導賞小組。培訓後的義工積極運用其專業知識參與宣傳工作,包括協助社區辦事處接待團體參觀活動、協助錄製六一兒童節戲劇巡演兒歌《誠實的約定》,為《威廉同你講故事——兒童誠信故事集》中故事進行現場聲演配音等,進一步發揮廉潔義工的倡廉作用。
2022年,鑑於本澳仍然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廉政公署未能派員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的實體會議,但仍堅持以線上方式參與各項會議、研討會、工作坊,以及培訓課程等,積極掌握世界的廉政發展情況,以利澳門的廉政建設工作。
一、參與國際及區域會議
在國際事務方面,廉政公署持續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保持良好溝通,積極履行作為國際或區域組織成員的義務,做好廉政建設工作。
2022年,廉政公署繼續派員以視像方式參與了多個由不同國際性及區域性組織舉辦的會議,當中包括: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第11次及第12次會員代表大會;
——全球反腐敗執法機構行動網絡(GlobE Network)全體代表大會及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會議;
——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的工作會議;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舉辦關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政府專家會議及其他工作組會議。
除了參加上述會議之外,廉政公署亦先後參與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IOI)第二副主席及亞洲區主席的選舉投票,以履行作為組織成員的義務。
此外,廉政公署與香港廉政公署繼續保持良好合作伙伴關係,於2022年11月4日,廉政公署領導與香港廉政專員胡英明等同仁舉行視像會議,除了就澳港兩地廉政建設工作交換意見之外,亦針對推動內地與澳港之間建立司法互助,為三地更緊密合作打擊貪污的議題進行了討論及交流,以及探討深化澳港兩地之間的合作關係等。
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工作
2022年6月及11月,廉政公署應國家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邀請,派員隨國家代表團以視像方式參加《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情況審議組第13次會議的第1輪及第2輪會議、預防腐敗工作組第13次會議、第16次資產追回問題不限成員名額政府間工作組會議,以及第11次增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國際合作不限成員名額政府間專家會議。會議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與會者分別以親身或線上方式參加。
上述會議除了報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情況審議機制的執行情況外,還通過了財務和預算事項。與會各方就多項工作議程中所提出的挑戰及措施進行交流和討論,重點探討了與資產追回及加強國際打擊腐敗合作方面相關的問題。與會者通過了所有會議的總結報吿。
三、人員培訓
為加強公署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提升人員的工作能力,2022年,廉政公署繼續積極安排人員參加不同的培訓活動。
在2022年,廉政公署派員以線上方式參加了多項由國際或區域性組織舉辦,與廉政公署職務範疇相關的研討會、工作坊及培訓課程,相關組識包括: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全球反腐敗執法機構行動網絡(GlobE Network)、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亞洲申訴專員協會(AOA),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
廉政公署還積極開展內部培訓,當中包括關於公職人員專職性及不得兼任義務的培訓,使相關人員進一步明晰其界定及內容,以利於宣傳教育相關工作的開展;另外,亦邀請資深教育工作者提供培訓,討論及訂定不同教育階段教學計劃的編寫元素,助人員進一步提升誠信教育及宣傳的工作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