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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為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委任依據:

——職位空缺及因應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所承擔的職責而有需要填補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符合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官職的現行法定要件。

學歷:

——澳門大學中葡翻譯學士學位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
——華務司技術學校中葡翻譯基礎培訓課程

其他培訓: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特區政府新任局級公務員國情培訓班(普通話)
——依法行政培訓課程(葡語)
——政策制訂培訓課程(廳級主管)
——傳媒關係與危機公關培訓課程
——傳媒關係與危機公關工作坊
——如何運用《職務分析說明書》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工作表現管理研討會
——澳門基本法培訓課程——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普通話)
——文件管理系統培訓課程
——人事管理實務課程(葡語)
——翻譯員再培訓課程(葡萄牙科英布拉)
——普通話強化課程(北京外國語大學)
——傳譯技巧課程(澳門理工學院及布魯塞爾傳譯中心合辦)
——公共關係職業培訓課程(葡語)

專業簡歷:

——1988年9月至1992年1月,華務司技術學校基本課程學生(散位制度);
——1992年1月至1994年5月,華務司人員編制翻譯員;
——1994年6月至今,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
——1997年9月至2003年8月,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翻譯中心職務主管;
——2004年3月至2011年9月,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4年12月,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廳長;
——2014年12月至2019年10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9年11月至今,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副主任;
——2022年12月至今,於職位出缺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及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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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官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6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官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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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郭秋莎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醫學專業的陳艷群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其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六十。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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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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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3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丁然、王堃、江朝暉、余成斌、李荔芳、何國濤、周家俊、周萬雷、姜志宏、倪明選、唐海松、張可可、麥沛然、許敖敖、陳新、黃承發、黃書展、湛家揚、楊美基、葉毓強、雷震、蔡健華及龔斌為第14/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十三)項所指的科技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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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