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吳書昇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行政會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錦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何翠珍,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
何翠珍——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批示:
郭日龍——法務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1999號《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規定,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容光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運嫦副警務總監(編號110960)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情報分析中心,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盧錦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國耀、張艷霞、蔡愷雯、梁佩詩、黎綺德、黃美娟及袁健文,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朱耀文,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深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02381——譚紹安,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茲聲明,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三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張啓雄,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的批示:
鍾英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蘇曉晴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更正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7563頁內之批示摘錄,以附註形式修改戴杰成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龍漢琦,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朱策新,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趣芳,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冼家俊,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熊家和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黃趣芳,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冼家俊,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8/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關冠雄,獲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代主任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Fernando Leong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健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北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7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吳惠嫻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詩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鍾麗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麗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文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陳思恆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陳子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處長黃偉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錦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偉傑,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在交通事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廖穎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海峰及余北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22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若微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官善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吳雲嶺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寶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強制離職待退休。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必華為設計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建築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李美兒——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技術輔助廳:
何佩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Helena Isabel Dillon Fernandes da Silva——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治洪——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João Isidro de Jesus——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恩海,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謝少華——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郭景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李坤旺,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張長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黃富權——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高貴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艷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8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葉綠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5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金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3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許修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7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黎燕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7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Artur Miguel de Assis Jorge,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1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黃婉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2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蘇衍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7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李潔茵,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8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黎偉強,供款人編號60355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建強,供款人編號60483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均庭,供款人編號60566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技術工人盧文雙,供款人編號60584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葉邱勤如,供款人編號30075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陳永威,供款人編號60214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耀全,供款人編號60612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唐華曾,供款人編號60663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譚金慶,供款人編號60668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貳發,供款人編號60714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林玉敏,供款人編號61024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鄭淑儀,供款人編號61050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黎鳳霞,供款人編號61116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技術員蘇詠琦,供款人編號61404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許旭,供款人編號62603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李潤錦,供款人編號30188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黎文高,供款人編號60498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譚有勝,供款人編號60679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黃漢權,供款人編號61639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寶泰貿易一人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01/2023 |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南粵天然藥物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02/2023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樂天及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賴翠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調任至消費者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Sylvia Isabel Jacques——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黎淑清——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馮慧德及吳韻賢——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葉慧儀——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許李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譚俊仁——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李國興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何頴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甄偉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陳慧盈及何萬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鵲萍為本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林玉梅、彭超宏及邵凌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范穎彤——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張煌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遵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並根據所適用之法例,現聲明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新設下列出納活動帳目:
代號 |
帳目名稱 |
5914 |
博彩中介人、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之擔保 |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科銘——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研究計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莫世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許耀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葉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傅嘉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勞震宇,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家皓,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家皓——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蔡志鋒——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德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萍鳳,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藝超——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劉宇慶——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藝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家欣賓館(庇山耶街)”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Rua de Camilo Pessanha)”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獲發第0649/AB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家欣賓館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Family Inn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庇山耶街11-13號及陳家里2號。
中文名稱為“鄧記川菜”的餐廳,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獲發第0648/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1a期裙樓一樓(1/F)。
中文名稱為“烘焙制造堂”,葡文名稱為“Urbano Padaria”和英文名稱為“Urban Bakery Works”的餐廳,在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獲發第0647/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高薈美餐飲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atering Gourmax,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ourmax Cateri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中文名稱為“噢別緻(大三巴店)”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Elegante (Ruínas da Antiga Catedral de São Paulo)”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獲發第0645/AB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清麗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istinct Clarity,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Distinct Clarit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大炮台下街20號(大褸圍19號及位於鄰近大炮台下街及大褸圍之土地)。
中文名稱為“101風味館”,葡文名稱為“Comidas 101 Sabores”和英文名稱為“101 Tastes”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准照,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644/Q/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建桻投資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eenvest Investiment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Keenvest Investm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3樓,2505號商舖。
中文名稱為“喜慶堂”,葡文名稱為“Festivo Salão”和英文名稱為“Festive Hall”的餐廳,在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獲發第0643/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喜慶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Festive Hall-Administraç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Festive Hall-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城市日大馬路238-320號,“澳門凱旋門酒店”3樓。
中文名稱為“威尼斯人甜點”,葡文名稱為“Doces Bocados”和英文名稱為“Sweet Bites”的餐廳,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獲發第0642/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1樓1051舖。
中文名稱為“北膳樓”,葡文名稱為“Delícias do Norte da China”和英文名稱為“Bei Shan Lou”的餐廳,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獲發第0639/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2006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2006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第1期地面層(G/F)。
中文名稱為“花道葡萄牙餐廳”和葡文名稱為“Fado”的酒吧,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獲發第0637/B/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保益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Pou Iek, S.A.”和英文名稱為“Poul Yick Construction 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得勝馬路2-4號皇都酒店M層(2F及3F之夾層)。
中文名稱為“山西烤魚食館”,葡文名稱為“Shanxi Peixe Grelhado”和英文名稱為“Shanxi Grill Fish”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准照,在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獲發第0636/Q/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多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ororo Comida e Bebida Administ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Dororo Food & Beverage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3樓,2531號商舖。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盧結豪,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李蓮娜、張美儀、趙俊毅、趙嘉儀及鄧敏儀,由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
周杏瑜,由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唐嘉駿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區敏華及羅傑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敬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徐曉欣及許宗翰,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馮子維,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李秉勳因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擔任統計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並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羅綺雯,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督察——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辦擔任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所作之第20/CPSP/2023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13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四條第二款c)項,作出本批示。又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00210 |
葉穎雪 |
2 |
警員 |
101210 |
趙雪兒 |
3 |
警員 |
102211 |
何梓烺 |
4 |
警員 |
103210 |
吳麗莎 |
5 |
警員 |
106210 |
羅敏嫻 |
6 |
警員 |
107211 |
李俊賢 |
7 |
警員 |
108210 |
陳嘉寶 |
8 |
警員 |
109210 |
黃敏 |
9 |
警員 |
110210 |
張淑貞 |
10 |
警員 |
111211 |
許詠輝 |
11 |
警員 |
112210 |
符晶晶 |
12 |
警員 |
113211 |
何家立 |
13 |
警員 |
114210 |
程思慧 |
14 |
警員 |
116211 |
鍾沛榮 |
15 |
警員 |
117210 |
區翠欣 |
16 |
警員 |
118211 |
陳家豪 |
17 |
警員 |
119211 |
施偉鵬 |
18 |
警員 |
120211 |
趙永鋒 |
19 |
警員 |
121210 |
黃嘉露 |
20 |
警員 |
122210 |
黃嘉瑩 |
21 |
警員 |
123210 |
鍾敏華 |
22 |
警員 |
124210 |
梁敏儀 |
23 |
警員 |
125210 |
陳世芳 |
24 |
警員 |
126211 |
李煒誠 |
25 |
警員 |
127211 |
李峻斌 |
26 |
警員 |
128210 |
何嘉儀 |
27 |
警員 |
129210 |
葉詠琪 |
28 |
警員 |
130211 |
劉嘉智 |
29 |
警員 |
131210 |
凌慧芳 |
30 |
警員 |
132211 |
胡友恆 |
31 |
警員 |
133211 |
鄭高豪 |
32 |
警員 |
134211 |
郭思朗 |
33 |
警員 |
135211 |
黃家興 |
34 |
警員 |
136211 |
姚家俊 |
35 |
警員 |
137211 |
楊兆業 |
36 |
警員 |
139210 |
謝宛姍 |
37 |
警員 |
140210 |
林靜宜 |
38 |
警員 |
141210 |
林子君 |
39 |
警員 |
142211 |
陳耀華 |
40 |
警員 |
143210 |
曾卉蕘 |
41 |
警員 |
144211 |
范偉捷 |
42 |
警員 |
145211 |
曾鑫輝 |
43 |
警員 |
146211 |
楊鎧銘 |
44 |
警員 |
147210 |
李沛珊 |
45 |
警員 |
148211 |
余智豐 |
46 |
警員 |
149211 |
陳錦成 |
47 |
警員 |
150211 |
鄧丞亨 |
48 |
警員 |
151210 |
許嘉敏 |
49 |
警員 |
152211 |
薛遠達 |
50 |
警員 |
153211 |
鄧俊杰 |
51 |
警員 |
154210 |
趙梓欣 |
52 |
警員 |
155211 |
歐陽鍵機 |
53 |
警員 |
156211 |
許子謙 |
54 |
警員 |
157210 |
容嘉慧 |
55 |
警員 |
158211 |
陳嘉星 |
56 |
警員 |
159210 |
洪曉媚 |
57 |
警員 |
160210 |
鄭栩翹 |
58 |
警員 |
161211 |
何梓豪 |
59 |
警員 |
162211 |
陳梓健 |
60 |
警員 |
163211 |
梁文武 |
61 |
警員 |
164211 |
李雁鴻 |
62 |
警員 |
165211 |
梁頴安 |
63 |
警員 |
166211 |
梁嘉維 |
64 |
警員 |
167211 |
王建聰 |
65 |
警員 |
168210 |
伍詠茵 |
66 |
警員 |
169210 |
黃萍萍 |
67 |
警員 |
170211 |
梁國明 |
68 |
警員 |
171211 |
吳嘉駿 |
69 |
警員 |
172211 |
林藝達 |
70 |
警員 |
173211 |
陳樂文 |
71 |
警員 |
174211 |
彭瀚文 |
72 |
警員 |
175211 |
黃偉鋒 |
73 |
警員 |
176211 |
何文俊 |
74 |
警員 |
177211 |
麥順華 |
75 |
警員 |
178211 |
姚嘉成 |
76 |
警員 |
179211 |
陳立文 |
77 |
警員 |
181211 |
林永峰 |
78 |
警員 |
182211 |
李杰成 |
79 |
警員 |
183211 |
黃偉光 |
80 |
警員 |
184211 |
黎俊傑 |
81 |
警員 |
185211 |
霍健麟 |
82 |
警員 |
186211 |
陳耀賢 |
83 |
警員 |
187211 |
古連德 |
84 |
警員 |
188211 |
蕭耀威 |
85 |
警員 |
189210 |
楊曉汶 |
86 |
警員 |
190210 |
王詩慧 |
87 |
警員 |
191211 |
趙家威 |
88 |
警員 |
192210 |
梁彩顏 |
89 |
警員 |
193210 |
馮志玲 |
90 |
警員 |
194210 |
洪冰倩 |
91 |
警員 |
195211 |
林紹榮 |
92 |
警員 |
196211 |
鄭敬聰 |
93 |
警員 |
197211 |
陳杰輝 |
94 |
警員 |
198211 |
張振山 |
95 |
警員 |
199211 |
鄭業明 |
96 |
警員 |
200211 |
黃德恩 |
97 |
警員 |
201211 |
曾享昇 |
98 |
警員 |
202211 |
蕭文竣 |
99 |
警員 |
203211 |
吳家陞 |
100 |
警員 |
204211 |
麥浩麟 |
101 |
警員 |
205211 |
胡家村 |
102 |
警員 |
206211 |
佘子浩 |
103 |
警員 |
207210 |
蔡姍宏 |
104 |
警員 |
208211 |
盧裕謙 |
105 |
警員 |
209210 |
呂凱茜 |
106 |
警員 |
210211 |
郭穎毅 |
107 |
警員 |
211211 |
孫永鴻 |
108 |
警員 |
212211 |
容展豪 |
109 |
警員 |
213211 |
甘健文 |
110 |
警員 |
214211 |
李嘉豪 |
111 |
警員 |
215211 |
鄺晴暉 |
112 |
警員 |
216211 |
曾伯源 |
113 |
警員 |
115211 |
江寶進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蕭瑞培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許文彬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郭慶紅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周錦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黃美銦、李旭文及許其振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五條,薪俸點為67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九)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余光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第04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消防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李寶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福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嚴燕楓,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追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黎小甄,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關皓民,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張曉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陳嘉明,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何麗忠,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黎小甄及容潔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鄔燕蘭,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宗浩,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警員鄭嘉倫,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林瑞標,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家儀,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與黃家儀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批示:
曾曉茵,本局教育資源中心主任及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終止上述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葉以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龍蘭思、吳秀珊及王珊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鄭錦波、劉美英、吳莉莉及黃雍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張光海、蔣偉昌及莫文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黃桂芬及張約翰,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蔡翠娜、任思維、劉美玲、梁亞妹、吳淑嫻、彭雁群及黃潔如,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卓展盈、高珍妮、李艷琪、梁淑儀、黃翠儀及胡安琪,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陳小燕、馮睿琦及劉惠瑩,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伍嘉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禤配兒及黃淑玲,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鄭錦波、張光海、蔣偉昌、劉美英、莫文康、吳莉莉及黃雍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小燕、卓展盈、馮睿琦、高珍妮、劉惠瑩、李艷琪、梁淑儀、黃翠儀及胡安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禤配兒、伍嘉頴及黃淑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陳妙瑜——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淑芬——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盧子翔及陳遠問——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黎綺華——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鵬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鄧子敏,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郭志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孫仲佳,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岑婉清,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淑美及葉頴驥,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趙國祥,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盧淑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黃洪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溫瑞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偉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許濠玲及劉雅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文楓,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于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Mónica Cristina Pon Nun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愛娟,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鄧向榮,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蘇詠琦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應葉邱勤如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的批示:
應柯嘉玲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應林玉敏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黃旭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應李昀能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高泉盛和蔡耀霆——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鄭彥銘——應其要求,註銷第MI1661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鄺崑琦,其在本局擔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合格投考人羅譽中和許主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7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1C號的澳康醫療及醫學檢驗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業醫藥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4樓B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一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李偉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楚峰——應其要求,中止第MI187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簡中興——應其要求,取消第C-035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湯國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佩怡、韋俊賢及吳雪棃,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譚震邦、鄭德雯及湯達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曾淑華和鄭偉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億達、英咏詩、葉綺雯、吳敏儀、劉詩韻、馬蔚星、黃少霞、任麗華及張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許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燕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韋文韻——應其要求,中止第EI2753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鳳屏,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廖玉萍,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平,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黎偉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鳳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趙雲,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錦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1號“康達藥房"的東主——康達大藥房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271號美景花園地下BP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陸金麟先生發給“鼎泰藥房(大三巴店)”准照,編號為第42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10-A號金華樓A座地下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巷25號都匯19樓C座。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傅泳怡、袁嘉敏、譚的妮及羅依琦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黃慶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85 |
28/05/2023 |
王建傳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580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黎美恩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05/05/2023 |
蔣慧兒 |
||||
高嘉恆 |
||||
黃婉盈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
李家榮 |
||||
馮天朗 |
||||
鄺春榕 |
||||
曾慧姸 |
||||
伍潤達 |
||||
陳艷盈 |
||||
黃美婷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
梁潔歡 |
首席技術員 |
470 |
26/05/2023 |
|
盧家泉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8/05/2023 |
夏天翔 |
特級技術員 |
545 |
||
黃杏燕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430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趙靜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05/05/2023 |
歐凱玲 |
首席技術員 |
470 |
||
廖美娜 |
26/05/2023 |
|||
張嘉儀 |
||||
林婉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41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孫國臣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夏家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黃文靖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珀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曹嘉豪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以及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炳權,以相同職級在本校工作,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楊金燕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蘇瑞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主任文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守儒及姚啓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海事人員李潤錦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國興、林健倫及黃鎮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葉擴林——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奕欽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俊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麗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馮兆鈞,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麥子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雅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盧家華及歐國強,第三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及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周衛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區秀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張穎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張浩源,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葉頴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張迪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政建及梁逸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八款,第2/2021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黎炳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家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呂健欣,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何淑軍,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15點;
曾譽昇,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黃錦滔,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
李貝茜,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梁鵬翀、黃耀權及郭劍波,皆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應梁潔英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予以解除。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莫美玲,因達到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應張傑彬之請求,其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鈺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趙振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不設試用期,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知行、李天朗、梁嘉盈及潘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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