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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九)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駿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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