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十一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4)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5)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3)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助理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薪俸
法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90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經第4/2019號法律及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7)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8)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9)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10)經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第13/2017號法律及第1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2)經第3/2006號法律及第11/200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及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3)經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4/2019號法律及第10/2022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6)經第7/2008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7)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18)經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9)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1)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2)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23)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章程》;
(24)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5)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6)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7)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8)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9)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30)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31)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2)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3)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陸思媚
正選委員:中級法院書記長 蘇昭榆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李曉暉
候補委員:中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梁楚紅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羅文迪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22-0006-CFI號 | 第二民事庭 |
聲請人: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Melco Resorts(Macau)S.A.),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8樓C座。
被聲請人:劉志宏(Lao Chi Wang),男,成年,居住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043號君悅灣45樓A及B座。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劉志宏(Lao Chi Wang),男,成年,居住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043號君悅灣45樓A及B座,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六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梁小娟
特級書記員 黎偉漩
本人行使第11/PCA/2022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轉授權作出的第04/VPW/2022號批示的附表II及III所載有關行政執照處的主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附屬單位 | 主管 |
行政執照處 | 梁卓洪*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行政執照處 梁卓洪* |
批准圍板、防護設施、排柵及臨時佔用公地的准照續期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及長期佔用公地准照的續期、修改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補領、取消或修改申請;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
*代任制度
茲公佈,博彩監察協調局退休顧問督察畢狄加之遺孀韓莉安,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第二十八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及“第二十九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第二十八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及“第二十九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共享辦公空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共享辦公空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伍拾柒萬貳仟元正($572,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代廳長梁華志副警務總長(編號21111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權限,包括對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針對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三)依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查閱及讀取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四)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7/CPSP/2023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三十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報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c)具備任職能力;
d)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e)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但已屬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三、報考方式
報考須填寫及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投考人須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大堂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及所需之報考文件,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草擬刑事調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在刑事專案偵查中作出訴訟行為;
e)使用武器、裝備、車輛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確保該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五、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2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5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六、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七、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投考人之體格狀況及體能,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兩部分組成,且每一部分均具淘汰性質。
投考人之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是次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八、培訓及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四個月,並按《第二十三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進行。該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被淘汰,合格完成培訓課程者方獲錄取進行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二十三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該實習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的培訓課程規章及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九、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10%;
第四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40%。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體格檢查的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而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試其中一項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十、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十一、考試範圍
進入該職程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四)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岑錦榮 代副局長
正選委員:謝炳權 代廳長
鍾錦良 處長
候補委員:龍漢威 處長
何永堅 處長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根據第4/2023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福利會》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消防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職位 | 正選成員 | 候補成員 |
副主席 | 區耀榮 副消防總監 | -- |
秘書 | 張智宏 副消防總長 | 尚樺 副消防總長 |
委員 | 陳杰華 一等消防區長 | 曾偉基 一等消防區長 |
委員 (財政局代表) |
雷偉堂 顧問高級技術員 | -- |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消防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毓森消防總監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2023/2024及2024/2025學校年度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5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3-M71-9323C-10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内,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碩士學位(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電機及電腦工程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高等數學 | 必修 | 45 | 3 |
微電子電路設計 | 選修 | 45 | 3 |
數字信號處理 | " | 45 | 3 |
有源網絡理論 | " | 45 | 3 |
高等控制系統專題 | " | 45 | 3 |
高等仿真學專題 | " | 45 | 3 |
專家系統 | " | 45 | 3 |
電訊及信號處理的微電子學 | " | 45 | 3 |
激光及半導體物理 | " | 45 | 3 |
高等電訊學專題 | " | 45 | 3 |
靈活軟性輸電系統 | " | 45 | 3 |
嵌入式系統 | " | 45 | 3 |
模擬與混合訊號集成電路專題 | " | 45 | 3 |
生物醫學傳感器及儀器 | " | 45 | 3 |
電化學能量轉換與儲存 | " | 45 | 3 |
生物醫學工程專題 | " | 45 | 3 |
醫學影像系統 | " | 45 | 3 |
通信系統建模及理論分析 | " | 45 | 3 |
計算機網絡和互聯網 | " | 45 | 3 |
計算機通信與網絡 | " | 45 | 3 |
互聯網保密技術及密碼術 | " | 45 | 3 |
電子支付系統 | " | 45 | 3 |
智能卡技術及應用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3 |
* 實習時數為720學時。
註:為完成本課程並取得30學分,學生須:
——修讀載於表一的一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和七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以及撰寫載於表二的項目報告(佔6學分);或
——修讀載於表一的一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和八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4學分),以及參與載於表二的實習並撰寫報告(佔3學分)。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藥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22-M95-2323Z-1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藥學碩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藥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半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的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藥學英語 | 必修 | 45 | 3 |
藥學前沿進展 | " | 45 | 3 |
臨床藥理學 | " | 45 | 3 |
高等藥學實驗方法學 | " | 90 | 6 |
科技文獻檢索與論文寫作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醫學統計學 | 選修 | 45 | 3 |
現代生物技術與新藥研究 | " | 45 | 3 |
高等藥劑學 | " | 45 | 3 |
高等藥物化學 | " | 45 | 3 |
儀器分析 | " | 45 | 3 |
臨床循證藥學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8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4月28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氹仔益隆炮竹廠舊址3號空間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氹仔益隆炮竹廠舊址3號空間之租賃作判給,以開設一家提供輕食餐飲外賣服務的店舖,同時具備澳門炮竹業元素,以及配合氹仔益隆炮竹廠舊址周邊氛圍,包括但不限於銷售、體驗活動、工作坊等功能。
5. 租賃地點:氹仔飛能便度街益隆炮竹廠舊址3號空間。
6. 租賃期:四十八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萬澳門元($10,000.00)。
9. 確定保證金:金額為貳萬澳門元($20,000.00)。
10. 租金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投標人,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
13. 場地視察:2023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氹仔益隆炮竹廠舊址3號空間進行。有意投標人請於2023年5月23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399 6296預約出席(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參照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租金 | 40% |
營運方案 | 35% |
室內規劃方案 | 10% |
投標人的經驗 | 15% |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鄧子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二)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三)簽署工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文化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奬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奬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奬金;
(七)簽署用作證明文化局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並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八)批准提供與人力資源及行政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文娛活動處處長唐佩怡以及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裴先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相關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二)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職權範圍文書。
三、授予文化局副局長張麗珊以及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裴先美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共同簽署批准以載於預算內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之權限。
四、關於由副局長張麗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在本批示第三款所指的行為、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鄧子敏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在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行為、文娛活動處處長唐佩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在本批示第二款所指的行為以及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裴先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在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是次職權的授予及轉授予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01/IC/2023號批示第五款的規定。
八、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127頁之本局通告典試委員會正選委員姓名之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Lam Pui Kuan”
應改為:“Lam Pui Kwan”。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 (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3月15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蕭湛潮醫生及譚健鍬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 葉文輝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 譚冠昶醫生
心臟科 鄧錫偉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 穆岱明醫生
心臟科 劉紅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及五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3月15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劉書雷醫生及柯于梵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 鍾桃娟醫生
心臟科 梁逸倫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 劉百球醫生
心臟科 馮秀華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及五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3月15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方冬虹醫生投考內分泌及代謝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分泌及代謝科 葉志達醫生
正選委員:內分泌及代謝科 許仕超醫生
內分泌及代謝科 郭耘醫生
候補委員:內分泌及代謝科 吳浩醫生
內分泌及代謝科 王家海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內分泌及代謝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確保衛生局高效及有效的管理,需要下放財務決定的權力,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下列授權:
一、授權予主席兼衛生局局長羅奕龍:
(一)許可作出與下列平常管理行為有關的開支的權限:
(1)人員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2)將對人員作出之法定扣除、或基於會費、借款攤還的法定扣除,又或應從薪俸或工資中作出之法定扣除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實體;
(3)持續執行的合同;
(4)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不超過澳門元5,000元為限;
(5)關於電費、水費及電訊費用的支出;
(6)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刊中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7)解除擔保;
(8)償還與衛生有關的開支。
(二)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200,000元為限;
(三) 許可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5,000元的招待費的權限;
(四) 許可進行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0元為限。
二、授權予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陳永華:
(一)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元為限;
(二)許可因本授權第一款(一)項所載的平常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元100,000元為限,但(4)分項中所指的除外,該金額以澳門元5,000元為限;
(三)許可進行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200,000元為限。
(四)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透過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結算須支付的所有開支的權限。
(五)許可經出納活動作出支付指令結算的權限。
三、分別授權予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鄭成業及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郭昌宇,以許可作出載於本授權第一款(一)項(4)分項的平常管理行為範疇內的開支,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元5,000元為限。
四、授權予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或當其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許可進行有關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70,000元為限。
五、第一款(二)項、(三)項及(四)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許可,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作出許可嗣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予以追認。
六、其餘許可須立即通知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便透過會計處組成結算有關開支的卷宗。
七、本決議所指的授權,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分別由衛生局局長及副局長的合法代任人行使。
八、本決議所作的授權可以轉授。
九、根據本授權及因預先結算開支所發出的支票,必須由兩人簽署,其中一人為上述管理委員會成員,而另一人為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或司庫科職務主管黃翠瑩,當他們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合法代任人簽署。
十、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期間,按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十一、廢止所有與上述授權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22/2022號會議記錄的摘錄。
十二、本授權及相關規範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羅奕龍(主席)
郭昌宇
鄭成業
陳永華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以相同任用方式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或貨物,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或停車位,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為應急服務及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至五月三十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的文件:
7.1.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7.1.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7.1.3 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7.1.4 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1.5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項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項及第7.2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8.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8.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8.4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9.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9.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駕駛技術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4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5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6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7 一般文化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譚志廣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潮欣
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家榮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特級技術員 朱偉明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交通事務局馬交石辦公大樓、路氹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重型車輛及鉸接車輛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以及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
5.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轄下四個辦事處提供清潔服務。
6. 提供服務期限: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三十九(39)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底價:不設底價。
9. 臨時擔保:澳門元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正),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百分之四(4%)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清潔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元)。
15. 投標書的評標標準:
15.1 標書價格(佔評分65%);
15.2 過往三年在澳門提供同類規模的清潔服務經驗(佔評分15%);
15.3 清潔公司的運作規模及營運計劃(佔評分2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通則》第七條h)款之規定決定:
一、授予行政暨財務廳廳長何曼秀就其管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之權力:
(一)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接受遲到的合理解釋;
(四)批准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簽署經有權限實體決定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公函,但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和國際民航組織和外地政府實體的公函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不涉及開支及費用為限;
(七)發出及簽署其附屬部門內已存檔或於處理程序中之文件的聲明、證明或經認證之影印本予利害關係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簽署民航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該等人員法律職務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認證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九)發出及簽署民航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二、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授權者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由行政暨財務廳廳長何曼秀在現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爲,均予以追認。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0/AACM/16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通則》第七條h)款之規定決定:
一、授予航空運輸暨國際關係部總監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就其管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之權力:
(一)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接受遲到的合理解釋;
(四)批准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簽署經有權限實體決定由該部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公函,但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國際民航組織和外地政府實體的公函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不涉及開支及費用為限;
(七)發出及簽署其附屬部門內已存檔或於處理程序中之文件的聲明、證明或經認證之影印本予利害關係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就航班許可之申請作出決定,並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九)就代碼共享之批准請求作出決定。
二、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授權者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由航空運輸暨國際關係部總監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在現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爲,均予以追認。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5/AACM/19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七條h)款之規定決定:
一、授予航空標準暨執照部代總監馮偉龍就其管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之權力:
(一)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接受遲到的合理解釋;
(四)批准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簽署經有權限實體決定由該部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公函,但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國際民航組織和外地政府實體的公函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不涉及開支及費用為限;
(七)發出及簽署其附屬部門內已存檔或於處理程序中之文件的聲明、證明或經認證之影印本予利害關係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飛航人員的執照、資格證明及語言能力簽註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執照、資格證明及簽註;
(九)批准發出及換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發出的飛航人員執照之認可證明書的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對澳門國際機場的地勤服務代理人提出的處理危險品之許可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十一)批准發出及換發飛航人員的醫生檢查證明書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二)對無人機營運人許可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十三)對外地空運經營人提出在澳門國際機場作低能見度運行、危險品航空運輸,以及要求授權的基於性能導航的運行之許可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十四)針對空運經營人、維修機構及培訓機構決定及發出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接受建議的糾正行動、決定及發出相關事宜已獲滿意完成的聲明;
(十五)對空運經營人、維修機構及培訓機構提交的手冊核准或接受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對駕駛員及客艙乘務員的訓練裝置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核准;
(十七)對接受航空器型別及核准有關飛行手冊之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批准航空器登記證、適航證、噪聲證明書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包括相關接受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九)批准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執照;
(二十)批准發出航空器設計更改及修理設計核准證明書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二十一)批准發出及換發航空器出口適航證之申請,以及簽署有關證明書;
(二十二)對不具備適航證之航空器的飛行許可之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許可;
(二十三)對航空器維修大綱、航空器技術記錄系統,以及其相關修改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四)對維修檢查證明書的簽發授權申請,以及對此類證明書簽發人員或實體的批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五)批准發出和換發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記錄本之申請,以及簽署有關記錄本;
(二十六)對維修培訓課程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三、本批示中第一條所授予的權力可全部或部分轉授予航空標準事務廳廳長及適航事務廳廳長。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授權者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由航空標準暨執照部代總監馮偉龍在現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爲,均予以追認。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09/AACM/2021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七條h)款之規定決定:
一、授予機場規劃暨航行部總監林達明就其管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之權力:
(一)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接受遲到的合理解釋;
(四)批准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簽署經有權限實體決定由該部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公函,但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國際民航組織和外地政府實體的公函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不涉及開支及費用為限;
(七)發出及簽署其附屬部門內已存檔或於處理程序中之文件的聲明、證明或經認證之影印本予利害關係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對機場手冊的核准及修改申請作出決定;
(九)對機場經營人運行手冊的核准及更改申請作出決定;
(十)批准保安經理證明書的發出、換發及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一)批准保安教員證明書的發出、換發及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二)批准安檢員證明書的發出、換發及註銷之申請,以及簽署和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三)批准機組人員證明書的發出、續期、更改、換發和註銷之申請,以及廢止有關證明書;
(十四)對機場經營人、空運經營人、空中交通服務提供者及要害部位經營人的保安方案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對外地空運經營人的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方案要求的書面程序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對經第2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改的第233/95/M號訓令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指之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七)對無人機活動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批准發出航行通告(NOTAM);
(十九)批准發出航行資料匯編(AIP),以及其有關的航行資料匯編修訂;
(二十)對空中交通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手冊核准或接受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一)對飛行程序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二) 針對機場經營人及機場服務提供者、空運經營人、空中交通服務提供者、要害部位經營人決定及發出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接受建議的糾正行動、決定及發出相關事宜已獲滿意完成的聲明。
二、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其代任人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授權者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由機場規劃暨航行部總監林達明在現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爲,均予以追認。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10/AACM/2021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