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朗活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在趙魯私人公證員第149冊第79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Ga”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陳偉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胡育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
戴美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健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國耀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阮泳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秀儀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署定期委任的審計長辦公室顧問莫麗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終止在本署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1800100 |
立法會 |
||||
1-01-4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 130,000.00 |
||
1-01-4 |
31-01-01-02-00 |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446,400.00 |
||
1-01-4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200,000.00 |
||
1-01-4 |
31-01-04-00-00 |
聖誕及假期津貼 |
$ 48,400.00 |
||
1-01-4 |
31-01-05-99-00 |
其他——各項酬勞 |
$ 53,000.00 |
||
1-01-4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 48,400.00 |
||
1-01-4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30,000.00 |
||
1-01-4 |
31-02-02-02-00 |
家庭津貼 |
$ 173,400.00 |
||
5-03-0 |
31-03-02-00-00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 110,000.00 |
||
1-01-4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1,344,000.00 |
||
1-01-4 |
32-02-02-00-00 |
電費 |
$ 100,000.00 |
||
1-01-4 |
32-02-08-02-00 |
動產 |
$ 90,000.00 |
||
1-01-4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 10,000.00 |
||
1-01-4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110,000.00 |
||
1-01-4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2,049,000.00 |
||
1-01-4 |
41-01-03-00-00 |
樓宇及場所 |
$ 60,000.00 |
||
1-01-4 |
41-02-09-00-00 |
傢具 |
$ 120,000.00 |
||
1-01-4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705,000.00 |
||
1-01-4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50,000.00 |
||
總額 |
$ 2,938,800.00 |
$ 2,938,800.00 |
|||
核准依據: |
14/04/2023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童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茲聲明,本辦公室確定委任的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Artur Miguel de Assis Jorge,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任利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文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羅偉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岑翠貞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鍾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穎姸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財務管理廳廳長郭美惠及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龎筱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皆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永安及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葉振球,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及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譚有勝——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江錦國——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盧文雙、陳貳發及陳耀全——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四月十五日及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譚金慶——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唐華曾——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建強及黎文高——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謝瑞琼——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李春梅在本署擔任行政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梁子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45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曾紅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4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光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82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關啓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7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永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1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永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7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柏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6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審計長辦公室顧問莫麗明,供款人編號30009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高級技術員Yumi Shimizu Fernandes,供款人編號30155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梁紹娟,供款人編號60318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輔導員李曉羚,供款人編號62613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梁捷雄,供款人編號60189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張平,供款人編號61024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行政技術助理員余玉霞,供款人編號62398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關惜宗,供款人編號60346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江錦國,供款人編號60166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謝瑞琼,供款人編號60167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左美琪——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李麗珍——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杜其晉——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鄧小蓮在本局擔任中文校對科科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自動終止,並於同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鄭曉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嚴飛——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商業稽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陳慧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龔鈞華、梁嘉怡、鄧德文及林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岑宛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ntónio Carlos Lei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鄭詠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馬國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歐陽焯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魏珍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叶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楊晴貽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左頴軒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林子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洪兆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李連結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鄭組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李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夏麗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楊麗環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梁滿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徐肇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李安琪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楊少陽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鄭嘉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何嘉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陳國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梁樹銘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洪綺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譚惠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林靜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吳希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張焯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李子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徐慧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王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譚穎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任燕霞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趙美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傅明謙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陳詠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吳耀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陳頴霖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黃梁可慧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曹加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李嘉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蔡珊滿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譚德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劉穎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劉展添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李淑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譚嘉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李金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文龍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靄雯及林美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文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楊鳳枝,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文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黎嘉敏,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耀偉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耀銘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047/2023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前往司法警察局進行刑事偵查員培訓實習,為期一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述《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警員 |
195140 |
梁穎其 |
警員 |
326140 |
歐陽小美 |
警員 |
200181 |
施文杰 |
警員 |
126191 |
高永康 |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所作出之第037/SS/2023號批示,對治安警察局第001/2022/GJD號行政程序行使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免除警員編號356171,林鴻政工作,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尹永釗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確定委任梁綺婷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邵惠嬋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思雅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陸善汶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康寧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雪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蔡穎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禤配兒、黃家榮及黃淑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胡月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杜惠卿,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張榮鎮及李樹洪,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莊佳煥及戴美琴,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耀祖、楊振龍及冼偉絲,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林美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葉善恆,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卿好,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畢業嫻、周子微、何志鵬、容燕儀、劉智凝、梁國邦、李淑卿及呂順要,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茹冰,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謝漢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劉明慧——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洪振堅及許思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王靜雯——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溫瑞興——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陳淑美及葉頴驥——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Gisela Viegas,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盧可茵——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博物館館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孫仲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岑婉清——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Antonieta Pinto Resende Wong——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梁敏枝、胡少泉、阮正剛、簡佩茵、黃碩瑩、梁毅鵬及劉素文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甄惠鴻、譚嘉欣、葉展鵬、何兆幫、鄺成富、劉苑怡、梁健怡、鄒群英、黃嘉麗、蔡嘉琳、黃志堅、唐麗明及鄧月英——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吳汝錕及潘俊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黃武星——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鄭嘉瑜及蕭婉屏——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梁姍姍——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甘潤好——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林榮輝——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唐佩怡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娛活動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蘇明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及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國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嘉明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唐偉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智豪、黎睿及李鴻燊,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燕玲,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關文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松濤、楊俊鴻、楊文達、李穎忠、吳俊杰及譚立明,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方麗環,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慧珊,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龔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小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尤婉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菲亞和李韻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秀敏和黃傑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黎俊華、林靜儀、蔡雅欣、梁紹康、謝瑋航、何梓揚、鄧玉芬、吳偉剛、黎偉健、袁植斐、蔡鳳茵、高佩儀、歐陽麗珊、黃秀雲、林嘉妍、梁偉奇、黃躍丹、林浩權、鄭錦峰、繆嘉燕、王丹莉、陳旖樺、何兆明、余麗瑚、陳婉儀、莫倩賢及劉艾佳,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傅麗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梁均雄,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禮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小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惠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碧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詠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志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文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婉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嘉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玉,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余鈞源,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莫皓全和黃健明,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德勤,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郭志嬌、羅綺婷及吳雅倫,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沈美詩,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紫欣、趙曉盈、何詩琪、洪少威、林松銳、劉嘉怡、李婉靜、李穎雯及潘志敏;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蔡梓燊、蔡素華、馮麗欣、林穎詩、梁冰瑩及羅泳欣;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志安、陳其昌、張適霖、張婉盈、李仲玉、李婉萍、羅秀萍、薛嬋歡、譚寶智及董鳳秋;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倚紅和李悅歡;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胡春容;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敏富、李鳴斌、吳家豪、施勇建及屈遲愛;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羅武;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思韻;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俊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劉偉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馬少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許惠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曹麗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敏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鳴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吳家豪、屈遲愛及譚美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王德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林美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傅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寶珍和陳惠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美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惠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寶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甄宇文和吳桂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周娟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錦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歐運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玉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朱對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謝大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葉凱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欣怡、甘學良——應其要求,中止第LI0174、LI0201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仲宇,已故,取消第O-0123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永揚貿易一人有限公司發給“永揚"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3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圓台街16號海洋工業中心(第二期)9樓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圓台街16號海洋工業中心(第二期)9樓B座。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蘇奕欽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蘇芷欣、陳嘉業及曾玉玲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凌倩貞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春媚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馬健強、周樂謙及呂浩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黃建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黃漢權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余景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郭虔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昆侖學士擔任海洋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趣歡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鎮庭碩士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一濤碩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元盛碩士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文俊及黃葆儀,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廖文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瑞筠及黃詠茹——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徐穎雯——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桂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惠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振強,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方慧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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