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轉入開考通告的葡文文本,因文誤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3.1 O prazo para a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s……(26 de Abril a 9 de Maio de 2023).”
應改為:“3.1 O prazo para a apresentação de candidaturas……(27 de Abril a 9 de Maio de 2023).”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羅翩卿:
(一)領導及協調綜合事務廳、刑事紀錄處及社團及財團登記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八)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副局長羅翩卿就第一款(八)項作出的行為除外。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陳婉麗:
(一)領導及協調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訂定輪值表;
(7)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8)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身份證明局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
(七)批准身份證明局人員的免職;
(八)許可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以及許可中止合同後返回部門工作的申請;
(九)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一)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金錢補償及超時工作的附加報酬,以及許可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三)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八)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官善賢: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七)除機密資料外,發出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八)簽署在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七)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所載的個人資料更改的申請;
(八)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九)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十)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十一)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二)簽署在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茲公佈,財政局退休半熟練工人蔡貴榮之遺孀溫燕玲,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海關已故一等關員林德明之遺孀梁紹娟及女兒林以晴,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工人戴淦興之遺孀潘順歡,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海關已故一等關員區振濠之遺孀黃麗瓊及兒子區洛伽,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六個內地代表處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營運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六個內地代表處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營運管理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共享辦公空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正(15: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共享辦公空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貳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正($223,2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三年九月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及二零二四年九月至二零二五年七月。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參觀廚房設備:有意競投者,可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公立學校集合參觀有關設備。
8. 臨時擔保:$388,600.00(叁拾捌萬捌仟陸佰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9.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財政局登記從事飲食業務並有能力自行烹煮膳食和無須分包的自然人或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從事飲食業務並有能力自行烹煮膳食和無須分包的公司,其投標書方獲接納。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3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進行。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或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或機構印章,以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
15. 評標項目及其在評分中所佔的百分比: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肆元整($5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柒萬壹仟元整($171,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護士呼叫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貳元整($4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玖萬貳仟元整($92,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燕霞醫生、林小婷醫生投考腫瘤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主任醫生 林志良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顧問醫生 王毓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趙頴欣醫生
候補委員:腫瘤科主治醫生 林毅醫生
腫瘤科顧問醫生 彭向紅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腫瘤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廖玉霞,申領其亡妹廖玉萍(曾為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藥物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内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財務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財務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編制內委任方式任用。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財務、會計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 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透過以下方式支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8.1 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 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5%。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
15. 考試範圍
a.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b.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c.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d.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e. 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f. 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之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廢止六月四日第114/85號批示》;
g. 第9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
h. 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i.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j.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k.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l. 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m. 第78/2018號、第78/2019號及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公共開支功能分類結構》、《組織分類結構》及《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結構》;
n.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的支付工具制度》;
o. 第6/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p. 第31/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動產之清冊》;
r. 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組織及運作》;
s. 現行公職法律制度;
t. 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u. 撰寫公共財政管理、採購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亦不得使用包括電子產品等其他任何方式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吳德龍
正選委員:衛生局會計處處長 李始安
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佩雯
候補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翠瑩
藥物監督管理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佩儀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為已通過建築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基於准考人聲明異議理由成立,現更正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81 | 邱國霖 | 1307XXXX | 通過 |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為已通過機電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為已通過機械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六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為已通過環境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六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為已通過城市規劃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六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消防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梁詠詩 | 5194XXXX | 通過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防工程師 鄺逸富
正選委員:消防工程師 尚樺
消防工程師 譚浩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