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俊強,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美欣,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謝佩雯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溫啓源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在行政公職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韓衛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林鴻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10——鄭煒煒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70——劉詠怡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里程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止。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燕玲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處長馮威廉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處長林英傑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及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獲准續期一年,職務更改為第二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薪俸點550。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獲准續期一年,職務更改為第二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薪俸點550。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蕭馮泳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姚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蕭馮泳華,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姚欣,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Lilia Cristina Corte Real de Lemo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劉芷瑩在本局擔任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續期壹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漢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3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尹潔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少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岑翠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朱嘉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鍾頴儀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王莉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秀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穎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蔣素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余寶來——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鄭格新——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張日華——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梁英財——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楊瑞泉——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吳伍妹——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黃玉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畢狄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2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9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鄧勇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7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徐耀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2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周松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秀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9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退休助理員余敬宜之遺孀林炳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81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彩霞,供款人編號30109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盧均耀,供款人編號60715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鍾利芬,供款人編號62298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用花,供款人編號60374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Dhruba Prasad Amgai,供款人編號60672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重型車輛司機蘇明輝,供款人編號60063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黎卓然,供款人編號60112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文化局工作人員許雅頴,供款人編號60171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潤成,供款人編號60635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少和,供款人編號60664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工作人員胡振華,供款人編號60428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旅遊學院勤雜人員梁沛女,供款人編號60522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區建華,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文桂為印務局統籌及規劃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而其商業組組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的平面設計補充課程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凱旋為印務局印刷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而其印刷暨裁切工場主管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華僑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邱潤華——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邱潤華獲臨時定期委任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謝鳳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胡振明、譚擎峰及李國興,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蕭榮達、李玄旭及霍宗雄,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郭日海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因工作需要,本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郭日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羅嘉雯及鄧瑩影——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力——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8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惠瑜——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鄭錦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佐斯衡 |
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 |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何嘉俊 |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陳美澄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安娜、蔡明均、葉禤碧瑤、林嘉欣及Joana Batist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煒祺及鮑家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卓爾——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區家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趙健榮,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徐曉欣及許宗翰,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昌,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慧敏,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89091胡育德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威,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容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黎嘉豪及李偉雄,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黎小甄及容潔晶,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鄭達成,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鄔燕蘭,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區敏珊,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立佳、薛寶康、雷家樑及許鏡培,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首三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第四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確定委任黎嘉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確定委任何如彬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得意、粘世英、楊斌及李達謙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分類 |
經濟 |
|||
712001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5-02-0 |
31-01-01-99-00 |
其他——薪俸、報酬及工資 |
$ 12,080.00 |
||
5-02-0 |
31-02-99-00-00 |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 12,080.00 |
||
5-02-0 |
41-02-04-00-00 |
教育及文康用品 |
$ 370,000.00 |
||
5-02-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370,000.00 |
||
總額 |
$ 382,080.00 |
$ 382,080.00 |
|||
核准依據: |
11/04/2023 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應鄭淑儀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楊淑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鄺建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容慧敏及何桂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展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天雲——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及其附件一表二,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孫仲佳——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岑婉清——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盧淑欣——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伍玉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譚淑芬及歐陽少冰——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章薇薇,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啓盛及梁劍星,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裕傑,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張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唐佩怡擔任本局文娛活動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世新大學文學學士(廣播電視電影學——廣播組)學位。
3、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天雲擔任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艷仙,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黎東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區兆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淑華及溫佩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金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倪載豐,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迪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樂雁,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羅玉桃,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任仲婷,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戍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張平,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Ferreira, Benardino Brito da Rosa,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姚萍萍,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紫杏,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坤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曼茵,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趣葉,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何嘉偉,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吳家欣,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吳曼盈、韋家韻及黃旭彤,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英傑,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美娟、馮小翠、梁兆璋、羅尚芊、吳嘉琪及黃泳珊,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潔儀,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彩紅,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劉晶晶和范彩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鄭敬謙、梁嘉豪及陳俊豪,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美玲,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艷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施啟陽和冼穎嵐,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容妙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岑湛輝——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D-027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偉民——應其要求,註銷第MI172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陳國祿——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131號治療師(運動醫學)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珧、楊國勇——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WI0080、WI0529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匯康中醫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327號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佩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仇健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即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何凱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李婕韵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應黃嘉麗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鄺春媚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陸正怡,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
李瑞麟,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袁健鵬,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鄭逸恆和張麗華,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健華,本院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澳門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笑芳,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袁健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黃曉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啓聰,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梁宗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麥曉迪及劉明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榮鋒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古健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孫國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彭婉琪,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進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潘頌恩及彭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春麗——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俊偉碩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船舶檢驗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胡俊偉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胡俊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船舶檢驗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趙謙溢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區嘉莉、鄭紫薇、周少芬、何佩兒、凌韻芝及羅奕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譚念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張廣夫,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袁希莉,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胡華興,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嘉恩、黎期裕、沈演強、胡朝陽、陳燕婷及李俊傑,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譚綺嵐,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鄭金梅,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麥志興,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鄭志雄,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可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關惜宗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廣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馬子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燕婷、黎期裕、李俊傑、沈演強、黃嘉恩及胡朝陽,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張廣夫,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富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規管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王姍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梁小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鄧啓霖——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龔善美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吳翠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陳澤群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03/02/2023 |
2 |
易頴加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03/02/2023 |
3 |
凌明峰 |
勤雜人員 |
5 |
13/02/2023 |
4 |
周志文 |
勤雜人員 |
4 |
23/02/2023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甄婉芳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13/03/2023 |
2 |
李國杰 |
郵差 |
6 |
09/03/2023 |
3 |
陳家洛 |
郵差 |
6 |
09/03/2023 |
4 |
羅建明 |
郵差 |
5 |
09/03/2023 |
5 |
羅崇明 |
郵差 |
5 |
09/03/2023 |
6 |
談栢軒 |
郵差 |
5 |
09/03/2023 |
7 |
李志立 |
郵差 |
5 |
09/03/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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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壹 |
郵差 |
3 |
09/03/2023 |
9 |
陳伯強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11/03/2023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譚潔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健德及廖振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莫飛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許懿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陳政建及梁逸豪,皆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謝超容,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朱艷棠,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張迪奇,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鄺家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鄧啓霖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7的合格應考人孫嘉明,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紹娟,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應Yumi Shimizu Fernandes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象處處長曾秀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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