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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財政局代表為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為正選成員;
(二)林雪梅為候補成員。
二、正選成員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
三、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本批示自第13/2023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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