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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3/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變更,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13/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身份證明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周偉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曹偉健;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

候補委員:副局長陳婉麗;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陳曉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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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1/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31/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委員會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葉智恆;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委員會成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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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