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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四條第一款(十四)項及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陳澤武,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呂耀東,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Rutger Eduard Louis Verschuren;
(四)張健中;
(五)潘耀榮;
(六)黃輝;
(七)袁靜;
(八)簡焯坤。
二、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主席和副主席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二百二十點及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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