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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偉迎為身份證明局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身份證明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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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周偉迎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周偉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學士;
——臺灣大學工學學士(機械工程)。

專業簡歷:

——2003年11月進入公職;
——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廉政公署調查員;
——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廉政公署高級調查員;
——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廉政公署首席調查員;
——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廉政公署調查主任;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廉政公署反貪局調查二廳代廳長;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20年3月18日至今,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葡文版本

第2/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婉麗為身份證明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身份證明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

委任陳婉麗擔任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婉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理科學士;
——香港大學理科(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碩士。

專業簡歷:

——2006年2月進入公職;
——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教育暨青年局技術輔導員;
——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退休基金會資訊督導員;
——2007年12月至2009年7月,身份證明局資訊技術員;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身份證明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18年5月,身份證明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身份證明局職務主管;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身份證明局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代廳長;
——2018年6月至今,身份證明局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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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