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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湯梅笑及蘇香玫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委員。
二、委任羅灝芝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委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三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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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
(一)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並擔任協調員;
(二)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三)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四)交通事務局代表林志劍;
(五)公共建設局代表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
(七)房屋局代表山禮度;
(八)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二、當土地工務局局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替代。
三、當第一款(二)至(八)項的成員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成員替代:
(一)蘇建明,為(二)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二)麥儉明,為(三)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三)源秋華,為(四)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徐英華,為(五)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五)陳國浩,為(六)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六)郭惠嫻,為(七)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七)馬裕玲,為(八)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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