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第CV2-22-0007-CFI號 | 第二民事法庭 |
聲請人:科進顧問(亞洲)有限公司(WSP (Asia) Limited),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59號3樓。
被聲請人: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Companhia de Engenharia de Gestão Parsons Brinckerhoff Limitada),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0樓A座。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Companhia de Engenharia de Gestão Parsons Brinckerhoff Limitada),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0樓A座,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六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鍾志偉
特級書記員 蘇偉鴻
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關於第1/CGP/2020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領導、主管及職務主管
姓名 | 職務 |
馬俊彥 | 書記長 |
梁燕玲 | 助理書記長 |
陳慶芳 | 助理書記長 |
魏立文 | 支援廳資訊處代處長 |
馮逸昌 |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代主任書記員 |
施克森 |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第8科代主任書記員 |
徐詠麟 |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第1科代主任書記員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釆怡
按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本署轄下位於工業園大馬路及工業園新街的澳門新批發市場大樓7樓之冷凍空間租賃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正。投標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擔保金額如下:
冷凍空間B——澳門元伍萬捌仟圓正($58,000.00)。
上述冷凍空間租賃之每月租金底價如下:
冷凍空間名稱 | 投標底價 |
B | 澳門元貳萬玖仟圓正 ($29,00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2,747,146.89元。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局長 容光亮
事項:保險監察——“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訂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人壽保險的保險項目: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事項:保險監察——“保誠保險有限公司”——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訂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人壽保險的保險項目: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十四缺,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鍾錦良 | 74.57 | |
2.º | 郭彬彬 | 74.48 | |
3.º | 劉永權 | 73.97 | |
4.º | 譚敏堅 | 73.64 | |
5.º | 許惠斌 | 72.62 | |
6.º | 趙朱惠敏 | 72.33 | |
7.º | 龍漢威 | 72.25 | |
8.º | 黎尚文 | 71.90 | |
9.º | 林弋 | 71.76 | |
10.º | 劉鎮威 | 69.69 | |
11.º | 曾志輝 | 69.24 | |
12.º | 鄭志輝 | 67.52 | |
13.º | 何棣明 | 66.69 | |
14.º | 伍志剛 | 66.62 | |
15.º | 郭志偉 | 66.40 | |
16.º | 梁穎珊 | 65.73 | |
17.º | 梁健威 | 64.79 | |
18.º | 何嘉麒 | 64.51 | |
19.º | 王偉文 | 64.17 | |
20.º | 黎小輝 | 63.93 | |
21.º | 屈志明 | 63.16 | |
22.º | 李志芳 | 63.02 | |
23.º | 李冠龍 | 62.59 | |
24.º | 鍾前勃 | 62.42 | |
25.º | 葉幼君 | 62.27 | |
26.º | 李文建 | 62.25 | |
27.º | 高家豪 | 62.04 | |
28.º | 溫恩賜 | 61.96 | |
29.º | 蕭政楓 | 61.86 | |
30.º | 楊美芬 | 61.43 | |
31.º | 鄭永堅 | 61.37 | |
32.º | 易文俊 | 61.23 | |
33.º | 馬偉豪 | 61.13 | (a) |
34.º | 張劍鋒 | 61.13 | |
35.º | 李志豪 | 60.90 | |
36.º | 黃振華 | 60.86 | |
37.º | 容慧嫻 | 60.77 | |
38.º | 程朝暉 | 60.76 | |
39.º | 陸焜華 | 60.63 | |
40.º | 郭麗芳 | 60.42 | |
41.º | 關子聰 | 60.39 | |
42.º | 梁仲文 | 60.31 | |
43.º | 易寶玲 | 60.22 | |
44.º | 梁沛庭 | 60.00 | |
45.º | 湯永新 | 59.72 | |
46.º | 霍永鋒 | 59.66 | |
47.º | 劉志敏 | 59.59 | |
48.º | 潘佩霞 | 59.53 | |
49.º | 李寶輝 | 59.35 | |
50.º | 陳英發 | 59.30 | |
51.º | 馬俊傑 | 58.92 | |
52.º | 陳麗蓉 | 58.87 | |
53.º | 謝輝榮 | 58.75 | |
54.º | 范家康 | 58.74 | |
55.º | 盧振輝 | 58.71 | |
56.º | 莫文佳 | 58.57 | (a) |
57.º | 陳燕珊 | 58.57 | |
58.º | 何岸 | 58.49 | |
59.º | 崔家強 | 58.35 | |
60.º | 梁素霞 | 58.32 | |
61.º | 郭夏月 | 58.05 | |
62.º | 吳朝春 | 57.47 | |
63.º | 吳鍾斌 | 57.45 | |
64.º | 何明傑 | 57.39 | |
65.º | 歐健宏 | 57.24 | |
66.º | 黃嘉祺 | 57.22 | |
67.º | 陳健民 | 57.21 | |
68.º | 楊志威 | 56.95 | |
69.º | 李思敏 | 56.87 | |
70.º | 冼栢軒 | 56.66 | |
71.º | 源杏玲 | 56.63 | |
72.º | 李敏通 | 56.37 | |
73.º | 梁俊生 | 56.17 | |
74.º | 姚卓峰 | 55.97 | |
75.º | 譚麗園 | 55.73 | |
76.º | 胡嘉健 | 55.42 | |
77.º | 謝仲智 | 55.31 |
備註:
a)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在職級上的年資較長。
B)被淘汰的投考人﹕90名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薛仲明
委員:副局長 賴文威
廳長 趙德欽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八缺,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岑錦榮 | 80.51 |
2.º | 謝炳權 | 80.44 |
3.º | 賴釗洪 | 78.75 |
4.º | 蔡昕暉 | 77.59 |
5.º | 陳麗貞 | 77.47 |
6.º | 陳煥文 | 75.34 |
7.º | 梁國晞 | 73.40 |
8.º | 鄔志良 | 69.82 |
9.º | 馬家駒 | 64.79 |
10.º | 何偉強 | 62.64 |
11.º | 鄔劍明 | 59.84 |
12.º | 高炳康 | 59.72 |
13.º | 馮錦釗 | 59.42 |
14.º | 張海 | 59.14 |
15.º | 劉敏玲 | 58.88 |
16.º | 楊秀珍 | 58.85 |
B)被淘汰的投考人﹕3名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薛仲明
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孫錦輝
副局長 杜淑森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教育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教育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6-D11-9723D-02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第四次會議決議修改該大學教育學院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的現行課程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內。
——上述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教育學)課程。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教育學
三、專業:教育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3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獲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研究寫作 | " | 45 | 3 |
教育學研究入門 | " | 15 | 1 |
質性研究方法 | " | 45 | 3 |
高級量化方法應用 | " | 45 | 3 |
質性研究設計 | " | 30 | 2 |
描述性和推論性統計 | " | 45 | 3 |
博士論文 | " | — | 18 |
總學分 | 33 |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為期為二十四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拾玖萬澳門元($190,000.00)。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舉行,時間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五時前致電8797-7308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三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X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標準 | 比重 |
價格 | 65% |
同類型服務經驗 | 20% |
清潔工作之相關專業設備 | 5% |
通過ISO14001體系的環保認證 | 5% |
本地勞工比率 | 5%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茲公佈,黃俊杭,申領其亡姐黃雅盈(曾為衛生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藥物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醫療器械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醫療器械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醫療器械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編制內委任方式任用。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前)具有生物醫學工程、醫事技術、藥學、醫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以下方式支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8.1 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 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15.5 現行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15.6 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
15.7 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8 醫療器械範疇的專業知識;
15.9 生物統計學範疇的基本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藥物監督管理局化學藥及器械處處長 陳德賢
正選委員:藥物監督管理局高級顧問藥劑師 李軍
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家祥
候補委員: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施展鴻
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君健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叁拾陸萬貳仟元正(澳門元362,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玖拾貳萬玖仟元正(澳門元929,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旅遊學院提供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旅遊學院。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服務目的:為澳門旅遊學院提供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清潔服務。
5. 服務提供期: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個月)。
6. 投標資格:
• 投標者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認證副本;
• 投標者必須已考取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認證並取得有效證書;投標者必須提交有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的經認證副本;
• 由2017年1月1日至截標日期間,投標者必須不少於一次獲直接判給為本澳機構提供清潔服務,每次獲判給的服務期間連續不少於1年且不少於15名清潔人員同時提供服務。投標者必須提交證明文件作實,如判給信、採購單、服務合約或其他確認判給證明,以及提供獲判給的服務資料,而有關資料必須反映符合上述要求,所有證明文件及有關服務資料必須是經認證副本。
7. 標書有效期:90日,由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期。
8. 實地視察集合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9. 實地視察日期及時間:2023年3月6日上午10時正。
10. 臨時擔保:$284,000.00(澳門元貳拾捌萬肆仟元正),得透過抬頭為「澳門旅遊學院」之銀行擔保或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入澳門旅遊學院戶口(號碼:180101100819085)。
11.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
12. 交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13. 截止交標日期及時間:2023年3月20日下午5時正。
14. 開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15. 開標日期及時間:2023年3月21日上午10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商號/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6.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取得該等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開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於本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可取得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副本,費用每份為$100.00(澳門元壹佰元正)或透過本學院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iftm.edu.mo)。
17. 評審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 投標總價格(70%);
• 同類服務經驗(18%);
• 相關有效認證(10%);
• 聘用殘疾人士(2%)。
18. 附加說明文件:投標者有責任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前往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啟思樓“繳費及查詢櫃檯”,查閱或索取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凡於澳門旅遊學院網頁內下載各項公開招標相關資料的投標者,有責任主動於投標截止時間前,每日登上欄內獲取更新或修正等附加資料。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公共建設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編制內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三月十三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六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六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六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公共建設局網頁http://www.dso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第1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
14.4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5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4.6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
14.7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8 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9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0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1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2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13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4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5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4.16 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
14.17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14.18 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14.19 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14.20 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核准的《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14.21 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標準》;
14.22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建築鋼結構規章》;
14.23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2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4.25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4.26 撰寫有關土木工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14.27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基礎建設廳廳長 吳洪
正選委員:基建維護處處長 何錦富
建築工程處處長 張嘉倫
候補委員:基建工程處處長 王國慶
建築修葺處處長 陸惠財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獲授權者——房屋局。根據於2022年12月29日於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之新城市花園第17座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授權房屋局代表新城市花園第17座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開展《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3》招標工作。為著本次招標的效力,是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中所指的獲授權者為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3。
5.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期由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為期3年。
6.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6.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6.3 投標人需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6.4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7.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8.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2023年3月6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時間到達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17座門口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3年3月3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 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3年3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9. 臨時擔保:金額為$70,000.00(澳門元柒萬圓整),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代收款人房屋局的帳戶中。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之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為2023年3月30日下午6時正。
11.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3年3月31日上午10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H。
12. 判給標準:本招標以價低者得為判給之標準。
13.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歐陽海玲 | 1240XXXX | 不通過(b) |
2 | 陳潔穎 | 1261XXXX | 通過 |
3 | 周震權 | 5214XXXX | 不通過(a)(b) |
4 | 張凱棋 | 1221XXXX | 不通過(a)(b) |
5 | 張雪瑩 | 1283XXXX | 不通過(a)(b) |
6 | 張騰飛 | 1245XXXX | 不通過(b) |
7 | 蔡敏德 | 1235XXXX | 不通過(b) |
8 | 何靜怡 | 1645XXXX | 不通過(a)(b) |
9 | 許亦媚 | 1255XXXX | 不通過(b) |
10 | 黃思銘 | 1254XXXX | 不通過(a)(b) |
11 | 邱曉倩 | 1287XXXX | 不通過(b) |
12 | 楊海珊 | 1244XXXX | 通過 |
13 | 嚴漢邦 | 1253XXXX | 不通過(a) |
14 | 葉子穎 | 1223XXXX | 不通過(c) |
15 | 李梓豐 | 1233XXXX | 不通過(a)(b) |
16 | 李紫韶 | 1228XXXX | 不通過(a)(b) |
17 | 李成杰 | 1219XXXX | 通過 |
18 | 梁曉嵐 | 1316XXXX | 不通過(b) |
19 | 萬偉文 | 5206XXXX | 不通過(a)(b) |
20 | 吳僑藝 | 5209XXXX | 不通過(c) |
21 | 吳穎婷 | 1230XXXX | 不通過(a)(b) |
22 | 蘇婉婷 | 1257XXXX | 通過 |
23 | 譚欣勤 | 1237XXXX | 不通過(a)(b) |
24 | 董虹韻 | 1372XXXX | 不通過(b) |
25 | 曾慶榮 | 1395XXXX | 不通過(a)(b)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陳璟璇
建築師 蔡田田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歐俊杰 | 1381XXXX | 不通過(b) |
2 | 陳志鵬 | 5204XXXX | 不通過(b) |
3 | 陳志偉 | 1279XXXX | 不通過(b) |
4 | 陳嘉星 | 1346XXXX | 不通過(d) |
5 | 陳建城 | 1526XXXX | 通過 |
6 | 陳善文 | 1256XXXX | 通過 |
7 | 周子皓 | 1486XXXX | 不通過(b)(c) |
8 | 周子彭 | 1307XXXX | 通過 |
9 | 周廣森 | 1225XXXX | 通過 |
10 | 鄭錦新 | 1652XXXX | 通過 |
11 | 張振杰 | 1342XXXX | 不通過(b) |
12 | 張嘉琳 | 1247XXXX | 通過 |
13 | 趙崇傑 | 1253XXXX | 通過 |
14 | 蔡澤明 | 1348XXXX | 不通過(b) |
15 | 蔡捷成 | 1248XXXX | 通過 |
16 | 蔡育霖 | 1278XXXX | 不通過(b) |
17 | 蔡國增 | 1388XXXX | 不通過(b) |
18 | 蔡偉濠 | 1270XXXX | 不通過(b) |
19 | 鍾銘堅 | 1240XXXX | 不通過(b) |
20 | 曹宇 | 1493XXXX | 不通過(b) |
21 | 方凱麟 | 1247XXXX | 通過 |
22 | 馮嘉琪 | 1317XXXX | 不通過(b) |
23 | 馮嘉駒 | 1280XXXX | 不通過(b) |
24 | 馮偉強 | 5189XXXX | 不通過(a)(b)(c) |
25 | 何志安 | 1224XXXX | 不通過(b) |
26 | 何紹暉 | 1253XXXX | 通過 |
27 | 洪偉麟 | 1296XXXX | 不通過(b)(c) |
28 | 黃俊彬 | 1399XXXX | 不通過(b) |
29 | 楊健正 | 1242XXXX | 通過 |
30 | 楊健文 | 5185XXXX | 不通過(d) |
31 | 楊沅婷 | 1319XXXX | 通過 |
32 | 姚啓賢 | 1250XXXX | 通過 |
33 | 容惠敏 | 1237XXXX | 不通過(b) |
34 | 葉子龍 | 5210XXXX | 不通過(b) |
35 | 甘志森 | 1308XXXX | 通過 |
36 | 郭華興 | 1268XXXX | 通過 |
37 | 黎俊鴻 | 1264XXXX | 通過 |
38 | 林清勇 | 1291XXXX | 不通過(b) |
39 | 林智聰 | 1248XXXX | 通過 |
40 | 林俊銘 | 1260XXXX | 不通過(b) |
41 | 林學謙 | 1255XXXX | 不通過(b) |
42 | 林勇吉 | 1291XXXX | 不通過(a)(b) |
43 | 林嘉倩 | 1265XXXX | 不通過(b) |
44 | 林兆康 | 1238XXXX | 不通過(b) |
45 | 林天傲 | 1249XXXX | 不通過(b) |
46 | 留銘賢 | 1307XXXX | 不通過(d) |
47 | 劉偉強 | 5211XXXX | 不通過(d) |
48 | 李愷俊 | 1315XXXX | 不通過(b)(c) |
49 | 李有勇 | 1379XXXX | 不通過(b) |
50 | 李嘉銘 | 1360XXXX | 不通過(d) |
51 | 李建揚 | 1243XXXX | 不通過(a)(b)(c) |
52 | 李均和 | 1266XXXX | 不通過(b) |
53 | 李偉賢 | 1276XXXX | 不通過(b) |
54 | 梁嘉仁 | 1235XXXX | 通過 |
55 | 梁瑋洛 | 1242XXXX | 通過 |
56 | 練成俊 | 1235XXXX | 通過 |
57 | 林天祐 | 1388XXXX | 通過 |
58 | 駱嘉浩 | 1346XXXX | 不通過(a)(b) |
59 | 麥曉迪 | 1277XXXX | 不通過(b)(c) |
60 | 麥偉泳 | 1316XXXX | 不通過(b) |
61 | 莫巨濤 | 1311XXXX | 不通過(a)(b)(c) |
62 | 吳柏能 | 1235XXXX | 不通過(d) |
63 | 魏子森 | 1264XXXX | 不通過(b)(c) |
64 | 彭嘉濠 | 1325XXXX | 通過 |
65 | 潘志榮 | 5204XXXX | 不通過(b) |
66 | 潘浩霖 | 1302XXXX | 不通過(b) |
67 | 潘欣然 | 1391XXXX | 不通過(b) |
68 | 岑潔英 | 1392XXXX | 不通過(b)(c) |
69 | 辛燦亨 | 1239XXXX | 通過 |
70 | 史進研 | 1221XXXX | 通過 |
71 | 司徒興 | 1237XXXX | 不通過(b) |
72 | 冼家濠 | 1248XXXX | 不通過(b) |
73 | 董文朗 | 1308XXXX | 不通過(b) |
74 | 阮嘉傑 | 1308XXXX | 通過 |
75 | 黃冠霖 | 1313XXXX | 不通過(b) |
76 | 黃俊傑 | 1277XXXX | 不通過(b) |
77 | 黃俊杰 | 1307XXXX | 通過 |
78 | 黃鴻榮 | 1229XXXX | 不通過(b) |
79 | 王偉鵬 | 1491XXXX | 通過 |
80 | 楊基恩 | 1618XXXX | 不通過(b) |
81 | 邱國霖 | 1307XXXX | 不通過(b) |
82 | 曾霖 | 1422XXXX | 不通過(b) |
83 | 鄭宗健 | 1429XXXX | 通過 |
84 | 庄進文 | 1512XXXX | 不通過(b) |
85 | EDUARDO JOSÉ PITEIRA PAULO DOS SANTOS | 1632XXXX | 不通過(b) |
86 | JOÃO MARIA COIMBRA DE MELLO VAZ DE SAMPAYO | 1669XXXX | 通過 |
87 | MARGARIDA ISABEL GODINHO SOBRAL | 1617XXXX | 不通過(b)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專業知識考試中問答題部份得分低於20分。
(d)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2-CAEU-2022)的第6.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關穎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沈強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蔡禮念 | 1232XXXX | 不通過(b) |
2 | 陳子康 | 1317XXXX | 不通過(a)(b) |
3 | 陳文 | 1542XXXX | 不通過(a)(b) |
4 | 鄭杰暉 | 1229XXXX | 不通過(a)(b) |
5 | 陳品志 | 1364XXXX | 不通過(a)(b) |
6 | 張勝宇 | 1282XXXX | 不通過(a)(b) |
7 | 何家曦 | 1216XXXX | 不通過(a)(b) |
8 | 何廷耀 | 1259XXXX | 不通過(a)(b) |
9 | 楊樂敏 | 1345XXXX | 不通過(a)(b) |
10 | 李英順 | 1526XXXX | 不通過(a)(b) |
11 | 梁海俊 | 1245XXXX | 不通過(c) |
12 | 梁文聰 | 1235XXXX | 不通過(a)(b) |
13 | 盧廷章 | 1242XXXX | 不通過(a)(b) |
14 | 馬永健 | 1282XXXX | 不通過(a)(b) |
15 | 施耿超 | 5156XXXX | 不通過(b) |
16 | 鄧銘洪 | 1259XXXX | 不通過(a)(b) |
17 | 王榮 | 1512XXXX | 不通過(b) |
18 | 胡敏華 | 1252XXXX | 不通過(a) |
19 |
JOSÉ PEDRO DUARTE PIMENTA |
1426XXXX | 不通過(a)(b)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機工程師 梁衛忠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吳永輝
電機工程師 翁秀紅
電機工程師 趙健生
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蔡佳裕 | 1498XXXX | 通過 |
2 | 趙志偉 | 1278XXXX | 不通過(a)(b) |
3 | 黃杉杉 | 1488XXXX | 不通過(b) |
4 | 楊麗詩 | 1259XXXX | 通過 |
5 | 葉鴻志 | 1310XXXX | 不通過(b) |
6 | 梁綺婷 | 1227XXXX | 不通過(a)(b) |
7 | 梁耀宗 | 1311XXXX | 通過 |
8 | 麥浩泉 | 1254XXXX | 不通過(b) |
9 | 吳海文 | 1240XXXX | 通過 |
10 | 余觀緯 | 1241XXXX | 不通過(a) |
11 | 黃景浩 | 1314XXXX | 不通過(b) |
12 | 胡嘉儒 | 1237XXXX | 通過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謝家煒 | 1216XXXX | 通過 |
2 | 鄭家俊 | 1451XXXX | 通過 |
3 | 黎錦鵬 | 1259XXXX | 通過 |
4 | 劉子樂 | 1253XXXX | 通過 |
5 | 廖展威 | 1240XXXX | 不通過(a)(b) |
6 | 羅亦扉 | 5212XXXX | 不通過(a)(b) |
7 | 陸英傑 | 1234XXXX | 不通過(a)(b) |
8 | 盧冠樺 | 1230XXXX | 不通過(a)(b) |
9 | 沈梓維 | 1268XXXX | 不通過(a) |
10 | 王銀峰 | 1643XXXX | 不通過(a)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械工程師 梁華熙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鄺耀華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消防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梁詠詩 | 5194XXXX | 通過 |
消防工程學範疇的專業面試將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舉行,時間約為六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對於專業面試的安排以及《准考人須知》,通過筆試的准考人可參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防工程師 鄺逸富
正選委員:消防工程師 尚樺
消防工程師 譚浩崑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蔡斯瑩 | 1240XXXX | 不通過(a)(b) |
2 | 崔永全 | 5140XXXX | 通過 |
3 | 鄺燿濠 | 1288XXXX | 通過 |
4 | 林瀅瀅 | 1226XXXX | 通過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工程師 葉永基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陳湛豪 | 1299XXXX | 不通過(a) |
2 | 吳江鵬 | 1304XXXX | 通過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城市規劃師 崔世平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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