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印務局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8/2023

刊登日期:

2023.2.22

版數:

1919-1920

  • 更正第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中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成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95頁及第796頁的第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一、在第五款(一)項(5)分項中:

    原文為:“(5)鄭啟樂;”

    應改為:“(5)鄭啓樂;”。

    二、在第五款(三)項(4)分項中:

    原文為:“(4)馮子健;”

    應改為:“(4)馮子建;”。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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