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95頁及第796頁的第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一、在第五款(一)項(5)分項中:
原文為:“(5)鄭啟樂;”
應改為:“(5)鄭啓樂;”。
二、在第五款(三)項(4)分項中:
原文為:“(4)馮子健;”
應改為:“(4)馮子建;”。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