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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根據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n項規定的教學人員代表:
(1)趙若輝;
(2)趙國強;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o項規定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丁少雄;
(三)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p項規定的在學術上公認傑出的人士:
(1)姚偉彬;
(2)阮家榮;
(3)龔永珩;
(四)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q項規定的具聲望的人士:
(1)黃顯輝;
(2)陳虹;
(3)莫啟明。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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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錦榮;
(二)澳門理工大學代表陳輝民;
(三)行政公職局代表陳子健;
(四)法務局代表張穎嵐;
(五)郵電局代表李廣亮;
(六)姚健池;
(七)李志健。
二、委任澳門科技大學代表李建慶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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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表鄭冠偉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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