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第CV3-22-0007-CFI號 | 第三民事法庭 |
聲請人:其士國際電梯工程(澳門)有限公司(Chevalier Internacional Engenharia de Elevadores (Macau) Limitada),登錄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32360 SO,地址於澳門漁翁街166號永好工業大廈2樓H座。
被聲請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登錄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46468 SO,地址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十三酒店地下。
現根據2023年1月27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上述被聲請人,地址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十三酒店地下,現正處於破產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蘇頌恩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埸大廈6樓A座,為司法管理人。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羅達光
法院特級書記員 林瑜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澳門南區一帶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服務區域 | 繳交之臨時擔保 |
(A區)亞馬喇前地、區華利前地至何鴻燊博士大馬路一帶 | $ 90,000.00 |
(B區)立法會前地、媽閣廟前地及西灣湖景大馬路一帶 | $ 82,000.00 |
(C區)孫逸仙大馬路、文化中心及科學館一帶 | $ 106,000.00 |
(D區)司打口及舊港區一帶 | $ 43,000.00 |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氹仔西區以及路氹城一帶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服務區域 | 繳交之臨時擔保 |
(A區)海洋大馬路一段至東亞運大馬路一帶 | $70,000.00 |
(B區)蓮花路一帶 | $70,000.00 |
(C區)蓮花海濱大馬路一帶 | $63,000.00 |
(D區)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一帶 | $70,000.00 |
(E區)體育館大馬路一帶 | $102,000.00 |
(F區)機場大馬路一帶 | $96,000.00 |
(G區)氹仔舊城區一帶 | $30,600.00 |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第04/VPW/2022號批示第一款(五)項及第01/ADMS/2022號批示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柯嵐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徐敏虹、李浩揚、李澄姍及黃綠榕,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
二、將上款(三)項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技術輔導員劉德明、陳盈盈、沈彥亨、李懿奇、何秀蘭、黃菲、蔡敏華及郭美鳳;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樂天、胡文輝及趙艷香。
三、將批准非競賽犬隻准照續期的職權轉授予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方凱欣、何桂珍及林泉;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歐順賢、鄭國俊、張卡麗、余仲師、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陳家衛、李志航、談敏芳、陳楓薇、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周智康及潘嘉韻;以及公關督導員林翠珊及黃家豪。
四、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廢止第01/DIS/2021號批示。
六、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代廳長 梁焯文
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高舒婷主席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在作出所有關於退休基金會範圍內的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一)編製退休基金會工作計劃、本身預算草案及管理帳目和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度財務報表;
(二)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三)根據監督實體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方針管理財產;
(四)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簽署任用書;
(六)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七)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八)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九)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十)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十一)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四)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五)批准退休基金會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六)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七)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九)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退休基金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以退休基金會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退休基金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二十三)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退休基金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經核實合法性、符合財政規則及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處理和結算由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負擔的開支;
(二十七)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二十八)批准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的登記、中止或註銷;
(二十九)批准退還或補扣退休及撫卹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扣除;
(三十)批准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號法令規定的為撫卹金目的補扣所需欠款額之申請;
(三十一)批准向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發放定期金的預支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八月六日第9/90/M號法律《第十四個月津貼》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津貼、補助及補償;
(三十二)批准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記、中止或註銷;
(三十三)收取公積金制度的供款及管理供款的投放;
(三十四)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供款;
(三十五)批准按照第8/2006 號法律第三十六及三十七條關於前服務時間的確認及轉化的申請;
(三十六)批准在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三十七)批准結算公積金供款帳戶、確定及支付有權取得的金額;
(三十八)批准提供與退休基金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十九)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四十)核准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以促進及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透過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舒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高舒婷
江海莉
何志良
高炳坤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以下權限予江海莉副主席,以便其監管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廳及屬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
(一)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四)認可其所領導的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的主管的代任;
(八)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交際費;
(十一)批准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記;
(十二)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資料;
(十三)收取公積金制度的供款及管理供款的投放;
(十四)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的不正確供款;
(十五)批准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條關於前服務時間的確認的申請;
(十六)批准在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十七)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於退休基金會電子平台上所提供的資訊;
(十八)批准結算公積金供款帳戶及確定有權取得的金額;
(十九)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並發出不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江海莉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公積金制度廳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該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以下權限予何志良副主席,以便監管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和行政及財政處:
(一)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五)認可其所領導的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九)批准其管理範疇內附屬單位的主管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批准及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之衛生護理證;
(十二)就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機票、搬運行李和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七萬五千元為限;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退休基金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以退休基金會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退休基金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十九)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二十)批准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退休基金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經核實合法性、符合財政規則及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處理及結算由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負擔的開支;
(二十三)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二十四)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並發出不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何志良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和行政及財政處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該等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陳劍鳴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訊系統的資料;
(九)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的津貼;
(十)簽署報到憑證;
(十一)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的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十二)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李卓凡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權限
一、 根據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01/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曹嘉賢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有關結算賬戶的資料;
f)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g)有關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資料;
h)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九)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01/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麥永健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訊系統的下列資料:
a)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的單位價格及兌換率的資料;
b)有關認購銀行存款組合及投資基金的交易資料;
c)有關投資回贈的資料;
d)有關贖回出資單位的交易資料;
e)有關支付公積金的資料;
f)有關其他利息收入的資料。
(九)批准更新於退休基金會電子平台上所提供有關公積金制度下的投放供款項目的資訊。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江海莉
事由: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02/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馬穎姿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簽署報到憑證;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對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家庭、房屋、出生及結婚津貼的發放和終止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就退休基金會人員有關機票、搬運行李和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的零用現金,以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惟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元一千元;
(十三)批准為人員、動產及不動產投保;
(十四)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十五)發出退休基金會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的影印本;
(十六)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簽署統計資料或人員狀況資料的函件予公共部門。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權限
一、根據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02/PRES/FP/2023號內部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何佩芳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對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六)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茲公佈,前臨時澳門市政局退休熟練工人黃德勝之遺孀孫穗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印務局退休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陳錦榮之遺孀陳雁鳴,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澳門監獄退休一等警員張焯權之遺孀林潤蘭,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工務運輸廳退休一等助理庶務員張幫之遺孀楊銀好,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首席警員盧若安之遺孀鄺淑暖,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31
承擔預算部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50400100
獲判給實體 : 澳門槍店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彈藥
總金額 : $17,561,508.00
核准日期 : 2022/12/14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3 | $9,041,508.00 |
2024 | $8,520,000.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32
承擔預算部門 :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22000100
獲判給實體 : 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作經營
判給事項 : 「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
總金額 : $21,00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12/14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3 | $21,000,000.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61
承擔預算部門 : 市政署(PIDDA)
組織分類 : 60171900
獲判給實體 : 新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青茂口岸大樓商業辦公區域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
總金額 : $24,872,083.00
核准日期 : 2022/12/14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3 | $24,872,083.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63
承擔預算部門 : 司法警察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0100
獲判給實體 : 澳門美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購置「智慧雲警務——智慧司法」子項目“刑偵綜合管理系統3.0”
總金額 : $28,99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12/14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2 | $4,348,500.00 |
2023 | $24,641,500.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D033
承擔預算部門 :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組織分類 : 22000100
獲判給實體 : 南方水務有限公司——前衛環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作經營
判給事項 : “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
總金額 : $213,88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3 | $48,970,094.00 |
2024 | $48,971,764.00 |
2025 | $48,972,228.00 |
2026 | $29,836,167.00 |
2027 | $37,129,747.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58
承擔預算部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PIDDA)
組織分類 : 60151000
獲判給實體 : 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智慧海關——海關可視化指揮調度系統1.0
總金額 : $20,866,515.00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2 | $3,600,000.00 |
2023 | $17,266,515.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59
承擔預算部門 : 公共建設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2800
獲判給實體 : 長江建築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鄰近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新建道路工程——第二期
總金額 : $30,396,520.65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3 | $25,250,796.40 |
2024 | $5,145,724.25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64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敏達工程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內港雨水泵站及下水道工程——第二期
總金額 : $76,697,088.92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2 | $6,000,000.00 |
2023 | $45,330,164.00 |
2024 | $25,366,924.92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65
承擔預算部門 : 博彩監察協調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0700
獲判給實體 : 華海智慧(澳門)信息系統技術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智慧博監》系統設計及建設
總金額 : $322,093,542.95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2 | $48,314,031.44 |
2023 | $177,151,448.62 |
2024 | $96,628,062.89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2-P067
承擔預算部門 : 懲教管理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50800
獲判給實體 :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澳門新監獄工程——第四期
總金額 : $227,206,072.00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3 | $187,012,387.84 |
2024 | $40,193,684.16 |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核准修改的跨年度負擔: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P007-01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8年第24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判給事項 : 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起止點周邊路網建造工程——編製計劃
總金額 : $54,953,800.00
核准日期 : 2022/12/01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18 | $24,729,210.00 |
2020 | $24,729,210.00 |
2021 | $1,080,600.00 |
2022 | $1,500,000.00 |
2023 | $2,077,400.00 |
2024 | $837,380.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P056-02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8年第49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第18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長江航道局
判給事項 : 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
總金額 : $816,182,250.00
核准日期 : 2022/12/01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18 | $134,216,902.30 |
2019 | $126,103,485.08 |
2020 | $253,790,994.85 |
2021 | $205,050,912.91 |
2022 | $63,557,193.24 |
2023 | $33,462,761.62 |
分段支付編號 : 2018-P091-02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5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第18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土地工務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1000
獲判給實體 : 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中水珠江規劃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合作經營
判給事項 : 澳門內港擋潮閘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補充專題研究
總金額 : $15,30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18 | $1,530,000.00 |
2019 | $6,120,000.00 |
2022 | $7,650,000.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19-P035-03
已公佈資料 : 第3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19年第31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第26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土地工務局(PIDDA)
組織分類 : 60121000
獲判給實體 : 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中水珠江規劃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合作經營
判給事項 : 澳門內港擋潮閘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勘察及專題研究
總金額 : $56,620,000.00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17 | $16,986,000.00 |
2018 | $16,986,000.00 |
2022 | $22,648,000.00 |
分段支付編號 : 2019-P072-01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0年第4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中國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
判給事項 : 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
總金額 : $5,270,016,283.69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19 | $499,597,543.69 |
2020 | $599,995,428.21 |
2021 | $699,999,852.40 |
2022 | $1,150,504,000.00 |
2023 | $1,000,000,000.00 |
2024 | $1,319,919,459.39 |
分段支付編號 : 2021-P012-02
已公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1年第13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2年第43期第二組
承擔預算部門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PIDDA)
組織分類 : 60110800
獲判給實體 : 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判給事項 : 澳門輕軌延伸橫琴線項目——代建工程
總金額 : $3,462,785,949.00
核准日期 : 2022/12/29
分段支付年度 | 金額 |
2021 | $960,000,000.00 |
2022 | $1,360,028,296.79 |
2023 | $1,000,000,000.00 |
2024 | $142,757,652.21 |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候薇(持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7213(3))提起的第003/2021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在未經許可下,於2019年2月至6月期間以慣常及營利為目的,在澳門非法從事批給貸款的金融業務,故違反了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透過本公示通知被訴人,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於2022年9月2日在2022年5月16日第075/2022-CA號建議書中根據載有是次決定理據的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2022年5月5日第410/CA號決議作出批示,在本違法行為程序完結時,向上述被訴人科處MOP30,008,000.00(澳門元三千萬零八千元)的罰款,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兩份報章上刊登科處罰款的附加制裁。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違法者可自刊登本公示起的十五日內,就處罰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者可自刊登本公示起的三十日內,就處罰決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以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處罰決定,違法者可自刊登本公示起的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倘沒有就處罰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
違法者應自處罰的決定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以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第1-A號東曦閣地下澳門金融管理局出納處繳交罰款。倘逾期不繳,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本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鑒於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名為“泰國產品中心”(商業場所登記編號XX8847)的商業場所的負責人Jirayu Phomtham[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1403(2)及稅務編號:XX25403]提起第002/2022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在未經許可下,於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待第三人交付相應款項後,為第三人從事非法兌換及現金速遞業務,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j)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通知上述被訴人(詳細資料如前述)於2023年3月9日下午3時來臨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以便參與是次程序。
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倘若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沒有來臨本局,且於該指定日起計5日內,沒有提供任何解釋或提供不合理的解釋,將被科處澳門元一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9/1.1/2021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趙不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法院、檢察院、印務局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廳長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廢止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02/1.2/2022號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黃永生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六名投考人修讀晉升至高級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合格完成晉級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警長六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開考編號:2022/A001/PQ/CS):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投考人編號 | 得分 |
1.º | 王曙南 | 5142xxxx | 0007 | 79.17 |
2.º | 何嘉敏 | 5116xxxx | 0004 | 76.78 |
3.º | 吳永強 | 5059xxxx | 0002 | 72.65 |
4.º | 陳玉林 | 7363xxxx | 0001 | 68.13 |
5.º | 張凱欣 | 7398xxxx | 0006 | 67.61 |
6.º | 梁銘隆 | 5082xxxx | 0003 | 62.18 |
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經適當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至二月十五日)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至二月二十二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趙崇遠
正選委員:路環監獄獄長 林錦秀
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劉遠程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體育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衛生護理服務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一級護士(衛生護理服務範疇)的職務如下:
2.1 評估個人、家庭及社區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2.2 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2.3 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家庭及社區等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2.4 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2.5 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2.6 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所載的430點,並享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護士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2月20日前)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20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5.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或護理學士學位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副本;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其內詳細列明學歷、專業資格/職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卓越表現,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履歷表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寫,並經投考人親筆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6.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6.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6.1點a)、b)、c)項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第6.1點a)、b)、c)項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如投考人無提交第6.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6.4 上指專用格式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5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c)和d)項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7.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7.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2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13.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3.4 基礎護理;
13.5 內、外科護理;
13.6 公共衛生護理;
13.7 急救學;
13.8 人體體質與測試;
13.9 反興奮劑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高級專科護士 鄧美珊
正選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李素霞
高級護士 黃君璵
候補委員:一級護士 陳加欣
一級護士 馬美欣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冼年銀 | 15.8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醫生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游健生 | 8.22 |
2.º | 鄺崑琦 | 6.63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冷凍及空調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成績 |
1.º | 吳清溪 | 1327XXXX | 78.10 |
2.º | 林偉寶 | 5206XXXX | 73.95 |
3.º | 胡嘉儒 | 1237XXXX | 69.35 |
4.º | 譚進星 | 5187XXXX | 68.30 |
5.º | 黎嘉豪 | 5186XXXX | 66.70 |
6.º | 吳文彬 | 1226XXXX | 66.05 |
7.º | 梁文華 | 1490XXXX | 65.78 |
8.º | 溫智逸 | 5099XXXX | 61.90 |
9.º | 鄧榮昌 | 5105XXXX | 61.60 |
10.º | 張煌燊 | 1215XXXX | 57.95 |
11.º | 劉志健 | 1306XXXX | 56.65 |
12.º | 黃文樂 | 1557XXXX | 52.10 |
13.º | 陳賢豐 | 5144XXXX | 51.98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 | 陳健彭 | 5111XXXX | (a) |
2. | 簡文俊 | 1223XXXX | (a) |
3. | 曾立志 | 1499XXXX | (a) |
備註:
(a)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家傑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健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宗亮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公共衛生專科大樓X射線室設計、供應及安裝設備連裝修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壹佰壹拾貳元整($11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伍萬肆仟元整($15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肺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的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一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堆填區海泥出運工程及營運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查閱。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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