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江海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高岸峰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續任李仲言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續任吳鴻祺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許治煒;
(2)李冬敏;
(3)劉佐春;
(4)梁思朗;
(5)梁露欣;
(6)傅宇安;
(7)施逸;
(8)鄭慧琛;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朱愛莉;
(2)黃偉文;
(3)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
(4)區頴晞;
(5)黃成彬;
(6)林偉濠;
(7)曾家樺;
(8)裴承賢;
(9)莫超群;
(10)林焯佳;
(11)陳皚臻;
(12)戴嘉萍;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羅頌儀;
(2)余致力;
(3)吳子龍;
(4)李海霞;
(5)楊振壹;
(6)何仲傳;
(7)廖冠芝;
(8)楊永成;
(9)梁俊傑;
(10)施麗君。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陳瑜勇、曾錦培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歐陽廣球、胡杏珊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徐承康、黃梁君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龔偉鵬;
(2)呂思穎;
(3)鄭海輝;
(4)黃潮裕;
(5)鄭啓樂;*
(6)李彩紅;
(7)陳家賢;
(8)管麗欣;
(9)曾增偉;
(10)高嘉莉;
(11)羅曉慶;
(12)何偉新;
(13)陳茵茵;
(14)王莞勛;
(15)葉詠康;
* 請查閱:更正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趙文炎;
(2)蔡通;
(3)關艷娟;
(4)官劍雄;
(5)黃萬濱;
(6)梁俊傑;
(7)楊駿;
(8)譚震霖;
(9)梁偉基;
(10)李結仁;
(11)葉永強;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陳海欽;
(2)林子筠;
(3)李永健;
(4)馮子建;*
(5)梁志鏗;
(6)阮舒淇;
(7)沈漢傑;
(8)鍾偉雄;
(9)李文創;
(10)黃駿傑;
(11)劉雅樂;
(12)夏俊英;
(13)黃偉天。
* 請查閱:更正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附件一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決定編製北區-1詳細規劃草案,以形成具休閒宜居、生態保育和產業升級的城市生活空間為目的,為所涵蓋的範圍訂定整體規劃的規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雷子燊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雷子燊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