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2
II
SΙRIE

Quarta-feira, 11 de Janeiro de 2023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保安服務業人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23。

澳門保安服務業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服務業人員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提倡維護保安行業職業道德的原則;

二、研究與會員有關的所有問題,並設法提供解決方法;

三、維護公平和法制;

四、倘有需要時,給予會員所有可能的幫助;

五、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鼓勵會員參與社會文化或其他性質的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12樓D,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是曾從事或現職與保安服務業性質相關的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在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再經理事長簽署確認後,可勒令其退會,其會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保安業專業人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23。

澳門保安業專業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業專業人員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致力於團結保安業專業人員及保障業界權利,為同業提供互相交流本地區內保安專業知識的平台,從而提升業界形象。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街67至71號宏德工業大廈1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是曾任或現職與保安服務業性質相關的主任級或以上的管理者、技術指導員、具有相關職業的導師培訓經驗者及贊同本會宗旨且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在經理事會決議,且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再由經理事長簽署確認後,可勒令其退會,其會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環球傳媒(澳門)青年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 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 記簿册”內,編號為2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環球傳媒(澳門)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稱:

中文名:“環球傳媒(澳門)青年協會”。

英文名:“Global Youth Media (Macao) Association”。

葡文名:“Associação Global de Jovens de Mídia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

(一)遵守憲法、基本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愛國愛黨愛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資源共享、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

(四)團結澳門青年傳媒工作者,促進澳門傳媒工作的發展,推動澳門本地青年傳媒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同業的交流合作,鼓勵本澳傳媒工作者終身學習,達至全人發展,積極探索新興媒體的應用及革新,促進傳媒行業多元化發展,團結青年媒體力量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6樓。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本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八)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業界前輩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檢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會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匹克球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23。

中國澳門匹克球總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五分之一會員提出,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爵士樂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23。

澳門爵士樂團

修改章程

第九條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

1. 保持不變

2. 保持不變

3.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兹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2號檔案組第1號文件第1頁至第3頁。

叁——該影印本共叁(3)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順德容桂同鄉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容桂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 De Rong Gu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hun De Rong Gui Fellow Provincial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AG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強澳門及順德容桂兩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順德容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順德容桂鄉親或與順德容桂有關係之人士或旅外鄉親在順德容桂投資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紀律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遣責和警告之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一)本會的機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均由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他們組成大會主席團及負責主持會議。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及

(七)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任;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或電子方式提前至少十天通知會員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四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五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和秘書長一名;

(三)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八)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及

(九)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或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及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第二十條——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Leong Weng Pun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

結束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的通告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滙豐人壽」)作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的管理實體,已於2022年12月29日獲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許可,取消下列開放式退休基金,生效日期為2022年12月29日。

• 貨幣市場基金

• 國際平穩基金

• 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 現金基金

• 保本萬利基金

• 港元現金基金

日期:2023年1月11日


    

Versγo PDF optimizada paraAdobe Reader 7.0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