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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2/202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建峰替代呂紅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二、委任楊道匡替代劉偉明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趙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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