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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限,尤其是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所規定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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