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二)黃顯輝;
(三)徐偉坤;
(四)吳小麗;
(五)劉金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
(二)陳溥森;
(三)張嘉敏;
(四)鍾國榮;
(五)何凱玲;
(六)何觀倫;
(七)邢榮發;
(八)辜文達;
(九)李兆祖;
(十)李煥江;
(十一)梁頌衍;
(十二)羅錦焜;
(十三)馬志興;
(十四)Bruno Miguel dos Santos Nunes(盧偉樂);
(十五)柯清煌;
(十六)余健楚;
(十七)黃淑筠;
(十八)胡景光。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冰冰;
(二)陳嘉敬;
(三)程順明;
(四)何敬豐;
(五)許樂敏;
(六)林家全;
(七)施妮娜。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四、市政諮詢委員會應按第9/2018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產生主席及副主席。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