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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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戴祖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羅志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三、柯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四、關施敏、麥儉明、吳秀虹及杜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上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第三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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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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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呈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得分最高的首六家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因此,透過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六家參與競投公司,當中包括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全數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其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對常務董事的要求的資料。

博彩監察協調局已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確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資格。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財力。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呈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上述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批給期間為十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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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呈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得分最高的首六家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因此,透過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六家參與競投公司,當中包括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全數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其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對常務董事的要求的資料。

博彩監察協調局已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確認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資格。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財力。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呈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上述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批給期間為十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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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呈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得分最高的首六家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因此,透過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六家參與競投公司,當中包括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全數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其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對常務董事的要求的資料。

博彩監察協調局已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確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資格。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財力。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呈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上述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批給期間為十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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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呈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得分最高的首六家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因此,透過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六家參與競投公司,當中包括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全數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其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對常務董事的要求的資料。

博彩監察協調局已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確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資格。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財力。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呈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上述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批給期間為十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22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呈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得分最高的首六家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因此,透過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六家參與競投公司,當中包括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全數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其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對常務董事的要求的資料。

博彩監察協調局已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確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資格。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財力。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呈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上述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批給期間為十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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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呈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得分最高的首六家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因此,透過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六家參與競投公司,當中包括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全數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其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對常務董事的要求的資料。

博彩監察協調局已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確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資格。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審查,並獲確認具備適當財力。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呈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上述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六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批給期間為十年。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