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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張寶德,由其擔任主席;
(二)Alberto Manuel Sampaio Castro Amaral;
(三)Carol Lynn Bobby;
(四)Chong Siong Choy。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范唯;
(二)Achim Hopbach。
三、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報酬。
四、素質評鑑專家組其他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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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及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發展基金楊少蘭法學士為該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文化發展基金鄺春媚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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