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22

刊登日期:

2022.11.30

版數:

17524

  • 終止一名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和主席的職務及委任一名精神科醫生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31/99/M號法令 - 核准《精神衛生制度》。
  • 第11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a項、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何志榮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終止其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和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精神科醫生郭偉德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主席,任期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22

    刊登日期:

    2022.11.30

    版數:

    17524

    • 決定編製外港區-1和外港區-2詳細規劃草案。
    相關法規 :
  •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  
    相關類別 :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2-2040)》附件一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決定編製外港區-1和外港區-2詳細規劃草案,以透過構建“濱水歷史旅遊軸帶”、打造綠色走廊、建立新的商業區及引入新的公用設施從而優化所涉範圍的整體城市肌理為具體目的,為所涵蓋的範圍訂定整體規劃的規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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