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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14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主任李偉成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三)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四)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特別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辦公室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二)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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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