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批示:
溫啓源,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翠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黃文傑、呂美瑩、張佩儀及曾惠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鄭淑兒——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林子龍,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慕錦龍,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批示如下:
張遠志及區嘉興——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議決如下:
宋柏明——原屬財政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議決如下:
黎嘉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衛東——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Edgar Edena Mateus da Silv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詠儀擔任本局法制研究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法律翻譯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事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陳嘉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服務管理處處長張佩群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邢嘉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曼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杜煥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七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健標,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鄒濂熙──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細茍──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長辦公室已故顧問高級技術員周友清之遺孀王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837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曾鐵漢之遺孀朱翠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56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美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4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吳志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9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愛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3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李小鵬,供款人編號30007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勞工事務局輕型車輛司機周炳因,供款人編號60162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輕型車輛司機梁超豪,供款人編號60164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盧潤豪,供款人編號60183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曾善忠,供款人編號60546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首席書記員蔣永健,供款人編號60693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七十三。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劉汝康,供款人編號61590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歐陽強,供款人編號60135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重型車輛司機楊潤雄,供款人編號60193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梁少松,供款人編號60360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曾狄強,供款人編號60810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體育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員)黃家慧,供款人編號62712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體育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員)周芷瑩,供款人編號62712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印務局技術工人羅志權,供款人編號60040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蔡兆強,供款人編號60620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瑋元,供款人編號60825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區汶蔚,供款人編號62694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譚麗卿,供款人編號60060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統計暨普查局輕型車輛司機李國仁,供款人編號60283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曾志強,供款人編號60366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惠貞,供款人編號60565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金木,供款人編號60586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德明,供款人編號60620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金融情報辦公室勤雜人員任綺文,供款人編號62342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泳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郭有芬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潤華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曉盈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的批示:
吳文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商業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潘濃浩,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向國賢,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高樂士——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陳琬婷及盧綺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姚惠芳——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
龔煥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何明欣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蔡靜薇轉入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黎樂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岑宛婷、陳永強及羅蓮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社會保障基金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敏儀,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惠瑤,為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金妹,為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秉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黎嘉駿——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柯學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鄧雨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趙健榮,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233,700.00 | ||
8-08-0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255,3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1,149,000.00 | ||
8-08-0 | 32-05-05-00-00 | 兌換差額 | 660,000.00 | ||
總額 | 1,149,000.00 | 1,149,000.00 | |||
核准依據: | 04/11/2022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布業佳,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富權之申請,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張欣婷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林孝龍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李耀祖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日起:
梁家成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
盧國希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
余彩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蔡瑞珍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
陳溦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
何宇政、歐陽茵茵、陳美琦、潘應妙及楊遠婧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日起:
劉少儀及譚松江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起:
龐金喜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
古麗珊及鄭鳳清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
楊金傑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毛群有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林榮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呂建強及周銘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朗妍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合格應考人一級護士黃君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江佩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玉琼、夏艷萍、譚文添、朱美金、吳艷濃、曹偉童、郭燕玲、郭淑恆、梁綺雯及龍予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浩榮、黎佩雯、盧雲霞、李鎮成、翁麗芳、殷倩卿、楊五妹、黃潤霞、張有娣及鍾利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凱欣、梁雪玲、吳少萍、鄧向陽、任小麗、賈秀英、彭子桐、歐陽婉筠、周佩儀、葉桂株、盧玉玲、寧桂英、汪咏梅、張寶珠、林肇芳、張曉瑛及趙鳳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雪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詩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小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金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范嘉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少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余偉峰、梁麗娟、周靜欣、陳雪萍、甘俊暉、胡麗愛、歐陽雁肖、吳秀芳、鄭桂功、何子豪、李秀英、朱瑞瑜、吳帶娣、馮建玲、李月明、李東茹及陳秀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盧金環、阮美銀、郭影雪及黃姸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嘉敏、張燕玲、林永強及伍玲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楊梓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雷佩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吳志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祁景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張富華、林玉燕、梁偉雄、鄧婉媚及林新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順偉和何玉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炳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賴華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袁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九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四名、第六名及第九名的合格投考人沈業彪、李宗煜、黃仲禧、黃雁華、吳雅雅及林小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穎——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第三款a)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葉健民,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葉佩珊,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文裕——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a)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物資供應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湯國棟,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芊羚——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 : M-2809。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二款、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以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聘用沈業彪、李宗煜、黃仲禧、黃雁華、吳雅雅及林小婷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聘用鄭浩光、黃彬彬及梁錦恆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國良——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 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李世恩——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 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07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G座的“濟仁生活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08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望善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O座的“壹佰分生活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華英進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1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華英”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田畔街5-D號寶麗花園第一座H座地下及閣仔。
核准向康躍醫療集團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宇宙”准照,編號為第32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田畔街5-D號寶麗花園第一座H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澳門廣場13樓C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1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新忠誠藥房(星際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聖德倫街41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B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張權破痛油中藥廠(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張權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6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關前正街27號及關前後街22號地下及一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台山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7樓N座。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局長 韓衛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林煒燕,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馮嘉豪,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浩然,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婉玲及梁大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俊祥,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徐達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裕熙——獲准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從交通事務局調職至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馬雄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5。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銘堅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袁文龍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彭智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鍾煥玲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黃桂明及雷嘉鳴,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岳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土地工務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巧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萬之菱,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鄺若雯及原家欣,皆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胡嘉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梁惠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薪俸點為355點;
陳澤群及易頴加,皆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陳家亮、李駿偉及李浩文,首位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其餘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António Augusto Gomes da Silva de Jesus,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張嘉蔚及關桂萍,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浩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游裕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李桂標、關康政、黎健祺、梁滌纓及鄭達燊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顏小蓉、葉靜儀、區秀英及王莉晶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布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6-01-0 | 31-02-01-02-00 | 導師報酬 | $ 3,000.00 | ||
6-01-0 | 31-02-02-02-00 | 家庭津貼 | $ 3,000.00 | ||
6-01-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727,000.00 | ||
6-01-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727,000.00 | ||
總額 | $ 730,000.00 | $ 730,000.00 | |||
核准依據: | 16/10/2022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房屋局——資訊及輔助廳代廳長 黃志聰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房屋局——副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少萍碩士擔任地圖繪製廳廳長;
詹慶心碩士擔任地籍處處長;
劉麗群碩士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70/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a)項、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頌濠碩士為本局資料處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70/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a)項、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健謙學士為本局資料收集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志峰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陳國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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