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潘志明為第5/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
(一)社會工作局法律及翻譯處王翠華處長;
(二)澳門理工大學:劉秉權(屬社會工作領域);
(三)聖若瑟大學:盧子健(屬社會工作領域);
(四)澳門城市大學:陸珍妮(屬社會工作領域);
(五)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婉瑩(屬社會工作領域)。
三、委任下列註冊社工為第5/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
(一)林敏芝;
(二)何嘉欣;
(三)李鴻樞;
(四)蘇景楊;
(五)楊淑莊。
四、以上數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