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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何蔣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董事會主席,為期三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訂定。
三、上款所指報酬及現委任的人員在公積金方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的供款,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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