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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任期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五)澳門海關代表布家明;

(六)趙崇堅;

(七)張健昇;

(八)施妮娜;

(九)陳志峰;

(十)鄭德雄。

* 請查閱:第1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張力珩(正選)及吳穎琪(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陸綺彬(正選)及方韻(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胡慧嫻(正選)及許秀珍(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楊珮欣(正選)及李雪松(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溫泉(正選)及陳海峰(候補);

(六)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譚國輝(正選)及李燕平(候補);

(七)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葉永強(正選)及譚迪生(候補);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許璇珊(正選)及魏珊珊(候補)。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葡文版本

第6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曹國希以兼任方式擔任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附件

委任曹國希以兼任方式擔任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曹國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國暨南大學醫學學士;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
——香港中文大學醫療領袖專業證書課程。

專業資格: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家庭醫學分科學院(家庭醫學科)院士;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社區醫學分科學院(醫務行政科)院士。

專業簡歷:

——1988年5月至1999年10月,衛生局全科醫生;
——1999年10月至2007年9月,衛生局全科主治醫生;
——1999年1月至2011年11月,衛生局結核病防治範疇的職務主管;
——2007年9月至2019年8月,衛生局顧問醫生;
——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衛生局技術協調室主任;
——2013年9月至今,衛生局擴建和籌建範疇的負責人;
——2019年8月至今,衛生局主任醫生;
——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離島醫院籌設工作組成員;
——2022年1月至今,衛生局結核病防治範疇的職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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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