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及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盧小鵬法學士為教育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方偉聖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